在徵地拆遷中,咱們被徵收人要想拿到合理合法的拆遷補償款就要學會與徵收方進行協商、談判。說到這裡您可能就有疑問了,在實踐中,被徵收人往往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又或者是出於信賴行政機關,在拿到拆遷補償協議後,往往就會選擇籤字,即使對拆遷補償款不滿意,也會畏懼其權力更別說協商、談判了。其實我想告訴咱們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果想要拿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拆遷補償款的話,咱們被徵收人就要學會運用談判中的技巧與徵收方周旋,千萬不要畏懼徵收方的權力,如果咱們越是畏懼的話,咱們能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就會越加不公平、不合理。接下來,我將我從辦案經歷中所總結的談判技巧告訴咱們廣大被徵收人,以供廣大被徵收人參考。
相信在徵地拆遷中,有不少被徵收人都聽過「政策就是這樣,如果能提高拆遷補償款的話,我早就給您提高了,這不也沒辦法提高嗎」。咱們有的被徵收人往往在聽到這句話後,就會選擇籤署補償協議,那麼在實踐中,有應對這種情況的方法嗎?在我看來,其實是有的,咱們被徵收人可以通過信息公開,來獲取徵收方工作人員口中的政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9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信息公開的時效期限其實也是有相關規定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徵收方工作人員口中的政策,咱們完全可以合理合法地獲得,並進行查詢。
在城市拆遷中,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在城市拆遷中,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當按照《徵收公告》下發之日的房屋周邊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至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總的來說,咱們農民朋友可以根據省級行政機關下發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計算。
咱們被徵收人在與徵收方協商拆遷補償的時候,可以先針對拆遷補償的大方向進行協商,簡單來說就是被徵收房屋屬於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房屋是按照住宅進行補償還是按照商鋪進行補償?當咱們被徵收人在將大方向都確定完畢後,咱們就可以跟徵收方針對小細節協商拆遷補償可,比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比如已經嫁出去的女兒能不能活的補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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