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提到拆遷人們並不會一味地想到所謂地「暴富」,「補償低」、「補償不合理」也越來越成為大眾現實討論的話題。實踐中,部分拆遷方習慣於用一些違法的手段去進行徵收拆遷工作,其目的就是借壓榨被拆遷人的利益來實現自身的利益追求。被拆遷人無法得到真正合理而公平的補償,拆遷過後必然會出現生活水平倒退的情況,這是沒有人願意看見的。那麼,被拆遷人究竟要怎麼應對,才能爭取到合理的補償標準?關於這一問題,這裡給大家提出四點建議。
《物權法》第42條第3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同時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也明確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家法律明明白白的規定了進行徵地拆遷必須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要求合理補償是被拆遷人最為基本的訴求。
遇到徵地拆遷要是想提高補償,有效的手段無非就是這兩個,一是和拆遷方談判,這要求被拆遷人掌握一定的籌碼以及良好的談判能力,二是走法律途徑維權,利用法律對公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如果能夠通過談判就來解決這個重大問題,這是最好不過了。如果要進行談判,那麼被拆遷人一定要根據客觀實際、房屋市場價格等綜合因素去和拆遷方談補償,切記不要獅子大開口。拆遷方既然選擇談判,說明他們是希望能通過這樣一種方式來解決問題的,好好談極有可能爭取到合理補償,如果不切實際的漫天要價,拆遷方可能會認為你沒有誠意,直接一談就崩了。把拆遷方「惹毛了」,拆遷方可能會不再和你協商補償,那要到合理補償就更加難了。
給大家的建議是,首先可以和周邊類似商品房市場價做對比,因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其次,要考慮拆遷後的居住條件與生活水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拆遷的一個基本原則。總之,報價的時候一定要附上充足的依據,拿出談判的誠意,搶佔談判的「先機」。
對於一些「不配合」的拆遷戶,拆遷方可能會採用各種手段給大家施加壓力,比如斷水斷電影響日常生活;「前程」威脅,家中有公職人員或在讀學生,會旁敲側擊的表示將在就業、升職或升學等方式製造障礙;還有的直接給被拆遷房屋扣上違建的帽子,聲稱不同意就按違建拆等等。面對這些壓力,不少被拆遷人選擇妥協籤字,這時維權難度就會非常大。
補償不合理,「拒籤」是被拆遷人的權利。被拆遷人一定要堅定立場,一旦籤字便意味著同意了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條件,只能接受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款,這對於未來的生活水平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再者,任何形式的「逼籤」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面對這種明明確確的違法行為,被拆遷人更不應該妥協,而是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予以反擊。
面對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很多不懂法又沒有經驗的拆遷戶完全沒有對策,一般來說就是找拆遷方「鬧一鬧」,然而拆遷方也早已做好了「鎮壓」的準備,因而這無法解決任何問題。與拆遷方鬥爭,被拆遷人常常是被動與弱勢的,在這種情況下拆遷戶最有力的武器其實就是「掌握拆遷主動權」,這要求被拆遷人必須掌握一些拆遷方違法操作的證據。須知,明顯不合理的補償往往伴隨著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即便《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行政訴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中都有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了拆遷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現實拆遷中,拆遷方往往挑法律漏洞進行行政作為。因而大家可以將拆遷方的違法點作為切入口,將其作為談判的籌碼,以掌握談判乃至訴訟的主動權。
而掌握更多的拆遷信息以及拆遷方的違法點,申請信息公開是極為必要的維權手段。根據法律規定,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信息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顯然申請信息公開有助於充分的縮小雙方的信息差距,被拆遷人能夠因此而掌握拆遷方違法的一些證據。被拆遷人如果缺乏把握,可以求助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律師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都更豐富,能幫助大家準確的、快速的找到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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