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收購分配土地是「土地改革」,而沒收分配土地則是「土地革命」,兩者內涵實有不同。1944-1946年,中共認為新民主主義階段實行的耕者有田政策為收購分配的「土地改革」,而非沒收分配的「土地革命」。然而之後中共的土地政策變為沒收分配,但依舊稱之為「土地改革」並禁止使用「土地革命」這一用語,其目的和意義何在?本文通過分析「改革」與「革命」的概念以及國共兩黨的土地政策演變,辨析二戰後中共實行的耕者有田政策實為「土地革命」,而且這成為了促使新民主主義階段提早終結的最重要內因之一。
關鍵詞:耕者有田;收購分配;沒收分配;土地改革;土地革命
DOI:10.16623/j.cnki.36-1341/c.2018.05.010
作者簡介:柳鏞泰,男,原韓國中國近現代史學會會長,韓國首爾大學歷史教育科教授、博士。
一、緒言
二戰結束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的耕者有田從1946年5月展開,至1952年12月結束(少數民族地區除外)。在這一過程中,共產黨的土地政策大體上經歷了三次大的轉變,即五四指示(1946年5月)——土地法大綱(1947年10月)——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共產黨將這一整體過程稱為「土地改革」。
然而,土地法大綱和土地改革法是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和財產,並無償分配給農民的。而五四指示是將罪大惡極的漢奸和土豪、惡霸的土地,還有華中解放區地主的土地以清算的方式進行分配。「清算分配」是將地主的土地分配給農民並不提供任何補償,其本質上與「沒收分配」並無不同。所以,以上三種政策都是將沒收的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共產黨通過清算分配和沒收分配,剝奪了地主階級的物質基礎和鄉村政權。而這就是1922年以來共產國際所說的「土地革命」。
與此相反,二戰後國民黨在臺灣實行的耕者有田採取了有償收購的方式,因此地主階級可以將土地資本轉化為工業資本。這也正是1922年後共產國際所說的「土地改革」。早在此之前,列寧就指出以孫文為中心的「資產階級革命民主派」的政綱存在民粹主義的傾向,並將其土地政策(平均地權)稱為「土地改革」。【《中國的民主主義和民粹主義》(1912年7月15日),《列寧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8頁。】這也是根據資產階級的土地國有論,為延續地主階級物質基礎的結果。
然而大多數學者卻無視這兩者的差異,始終稱二戰後共產黨實行的耕者有田政策為「土地改革」。其實,這僅僅是中國共產黨將土地政策三分為土地革命(1927-1937)——減租減息(1937-1945)——土地改革(1945-1952)的定式和話語而已。陳翰笙甚至將1927-1952年的土地政策都稱為「土地改革」並劃分為五個階段,他認為第一個階段(1927-1931)是國民黨倡導的,其餘都是共產黨指領的。【《中國的土地改革》,《陳翰笙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頁。】當然,也有一些學者認識到改革和革命的差異性,將二戰後的土地改革稱為「土地革命」,但沒有解釋這些術語的概念【陳永發:《中國共產革命七十年》下,臺北聯經1998年版,第591-596頁;徐中約著,計秋楓等譯:《中國近代史》下,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60-661頁;張佩國:《「革命」的實踐構造與農民日常生活的邏輯——山東「老區」土地改革的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國近現代史研究》(首爾)2002年第15輯,第91-111頁。】。例如郭德宏將兩者區分開來,認為1927-1937年間共產黨實行的沒收分配為土地革命,國民黨地方政府依據孫文的平均地權論和耕者有其田論實行的收購分配政策則為土地改革。但他仍然與多數學者一樣,將二戰後共產黨的沒收分配政策稱為土地改革。【郭德宏:《中國近現代農民土地問題研究》,青島出版社1993年版,第2、3章。】簡言之,中外大多數學者明確區分了中共在二戰後實行的土地改革和1927-1937年間的土地革命,但都沒有注意到這與臺灣土地改革之間的差異。
那麼共產黨二戰後實行的耕者有田與1927-1937年的土地革命是否從根本上不同呢?在那場土地革命中,共產黨先是將地主、富農的土地(包括財產)全部沒收,之後轉變為僅沒收地主土地和富農的出租土地。【樸尚洙:《1920年代末-30年代前半期中國소비에트經濟論分析——土地ㆍ農業政策을兼論하여》(1920年代末-30年代前半期中國蘇維埃經濟論分析——兼論土地、農業政策),《史叢》(高麗大學)第60輯,2005年3月,第213-214頁;顧龍生:《中國共產黨經濟思想史》,山西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5頁。】如果從沒收地主的土地(包括財產)並剝奪其鄉村政權這一點來看,與二戰後的耕者有田並無不同。
共產黨也曾明確區分土地革命與土地改革,但從1944-1945年開始,土地改革一詞代替了土地革命,並展開了圍繞這些術語的爭論。這不僅否定了1922年以來共產國際和共產黨的觀點,也無視了清末以來已固定下來的改革和革命的區別。土地改革與土地革命都以廢除地主制為目標,但兩者卻是在方法、階級基礎、思想基礎上都各不相同的土地政策,不能將兩者混淆。然而卻很難看到關注兩者差異性的研究。
本文將著力於揭示二戰後共產黨的耕者有田在本質上實為土地革命,卻有意稱之為土地改革的過程和意義。為此,我將梳理國共兩黨的土地政策和話語選擇的變化軌跡,還將追溯至清末,探討清末以來改革和革命的區分方法,並與二戰後共產黨的「土地改革」話語進行對比。
二、清末民初的「改革」和「革命」
要想揭示二戰後共產黨的耕者有田究竟是土地改革還是土地革命,那就必須從探討中國近代歷史上如何區分「改革」和「革命」這一問題入手。1900年前後,中國人開始明確劃分近代中國的改革(派)和革命(派)。「改革」和「革命」這兩個術語是近代日本人創造的reform和revolution的翻譯詞彙並被廣泛使用。
「革命」為古文中出現的傳統用語,但其含義僅限於易姓革命和王朝更替。在歐洲,「revolution」一直表示天體運行等自然的周期性變化,但在法國大革命以後表示與政權交替無關或包含這一點的結構性變革。同理,近代日本選擇的「革命」這一用語也是經歷了由傳統含義近代化的過程。【關於「革命」一詞的近代化過程,參考陳建華:《「革命」的現代性:中國革命話語考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所以「革命」一詞在籤訂辛丑條約(1901)後清朝的權威一落千丈的背景下,因鄒容《革命軍》(1903)的出版被快速普及,甚至可以說到了濫用的程度。
與此相反,作為「reform」的譯語的「改革」一詞在古文中並沒有記載。只是在1830年代,龔自珍曾建議清朝主動掃除積弊,並稱之為「改革」:「一朝之法無不弊,千夫之議無不靡,與其贈來者以勁改革,孰若自改革?」【龔自珍:《乙丙之際箸議第七》,龍應臺、朱維錚編註:《未完成的革命:戊戌百年紀》,臺灣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1頁。】雖然「改革」一詞是這樣登場的,但它在中日甲午戰爭後作為「reform」的翻譯詞被廣泛使用之前,還曾使用過「革政」一詞。當時的改革派不僅要將自己同守舊派區分,還需要與革命派明確區分開來。我們可以通過《時務報》窺探到改革派的這種態度。例如,章炳麟在1897年2月寫道:「變郊號柴社稷謂之革命,禮秀民聚俊才為革政。今之亟務曰以革政挽革命。」可以看出他明確區分了自己這一派的「革政」即「政治改革」而非「革命」。【閔鬥基:《戊戌改革期의 改革과 革命》(戊戌改革期的改革與革命),閔鬥基:《中國近代改革運動의 研究》,首爾一潮閣1985年版,第98-99頁。】君主立憲派紳士繼承了龔自珍思想開啟的「革政」道路在1898年經歷「改革」=變法後,延續為1901年清朝的「自改革」=光緒新政。這一路線與「革命派」的民主共和制道路完全對立。對立的焦點不僅在於君主制的存廢與否,還在於是否根本改變以平均地權為標誌的社會經濟結構。當時梁啓超曾說,「reform者,因其所固有而損益之以遷於善」,「revolution者,若轉輪然,從根柢處掀翻之,而別造新世界」,將兩者明確區分。【《釋革》(1902年),《梁啓超全集》第2冊,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59頁。】
根據金觀濤的研究來看,1890-1900年間變法、維新、改革(包含改良)和革命這些用語的使用頻率如下:變法1000餘次,維新500餘次,改革180餘次,革命36次。1903-1926年間「革命」的使用頻率激增(從200餘次到700餘次、1000餘次),「變法、維新」和「改革」的使用頻率則急劇減少(大約100餘次)。【金觀濤、劉青峰:《革命觀念在中國的起源和演變》,金觀濤等著,梁一模等譯:《觀念史是什麼2:觀念的變遷和用語》,首爾青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482頁。】由此可見,比起外來語「改革」,「變法、維新」一類的傳統用語更為大眾所接受。君主立憲派將民主共和派稱為革命派,並將自己與革命派明確區別對立,但很難看到他們自稱「改革派」的例子。辛亥革命之前「變法」「維新」等傳統用語代替了「改革」,而那之後便形成了「革命」和「反革命」的二元對立模式。簡言之,1903年後「改革」一詞不如「革命」使用廣泛。
但是,當時也有人用「改革」一詞表達自己或者其他人的行為和政策。1904年孫文在《警鐘日報》回答讀者提問的文章中,將「平均地權」稱為「改革」。「弟所主張在平均地權,此為吾國今日可以切實施行之事。近來歐美已有試行之者,然彼國勢已為積重難返,其地主之權直與國家相埒,未易一躐改革。若吾國,既未以機器施於地……故貧富之懸隔,不似歐美……然則今日吾國言改革,何故不為貧富不均計,而留此一重罪業,以待他日更衍慘境乎?」【《復某友人函》(1903年12月17日),《孫中山全集》第1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28頁。】那時孫文否定了民間廣為流傳的清朝將主動實行「改革」的期待,說道:「自義和團戰爭以來,許多人為滿漢政府偶而發布的改革詔旨所迷惑,便相信那個政府已開始看到時代的徵兆,其本身已開始改革以使國家進步。他們不知道,那些詔旨只不過是專門用以緩和民眾騷動情緒的具文而已。由滿洲人來將國家加以改革,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改革意味著給他們以損害。實行改革,那他們就會被中國人民所吞沒,就會喪失他們現在所享受的各種特權。」【《中國問題的真解決——向美國人民的呼籲》(1904年8月31日),《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251頁。】由此可見,作為革命派領袖的孫文賦予了「改革」相當大的積極意義。
然而,1906年公布同盟會革命方略後,平均地權成為了「社會革命」的一環,便很難看到孫文將平均地權稱為「改革」的例子。但在一般政治問題中不無稱為「改革」的事例。孫文在1913年說道,「法美革命而後,共和告成,日謀建設,未敢曰盡臻完善。故法美政黨,尚日謀建設之法,進步尚無已時。吾中華積數千年專制國之惡習,一旦改革,千端萬緒不易整理」。【《在上海國民黨懇親會的演說》(1913年1月10日),《孫中山全集》第3卷,第2頁。】這是在辛亥革命之後,闡述了與法美相比難以將專制政治制度和惡習短期內「改革」完成的現狀。
如上所述,「改革」和「革命」在中國探索近代國家之路的初期就被當事人嚴格區分,並且之後的研究者也延續了這一做法。閔鬥基和辛勝夏認為維持清朝君主制的前提下引進立憲制度的維新變法運動、立憲運動、光緒新政為「改革」,推翻君主制並建立共和制的運動為「革命」。【閔鬥基等編:《東洋史講義要綱》,首爾知識產業社1981年版,第89-90頁;首爾大學校東洋史學研究室編:《講座中國史Ⅵ:改革과 革命》,首爾知識產業社1989年版;辛勝夏:《近代中國:改革과 革命》,首爾大明出版社2004年版。】費正清、周錫瑞、徐中約、掘川哲男、張海鵬等人均認為清末至民國初期的中國史是「改革(或改良)和革命」先後並存的歷史。【[美]費正清著,劉尊棋譯:《偉大的中國革命》,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版,第8-9章;Joseph W.Esherick,Reform and Revolution in China:The 1911 Revolution in Hunan and Hubei,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6;掘川哲男:《近代中國の政治と社會》,京都法律文化社1981年版;徐中約著,計秋楓等譯:《中國近代史》上,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張海鵬主編:《中國近代通史》第1卷,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29頁。】
改革運動和革命運動相互影響並可以相互轉換。如章炳麟因改革的失敗從改革派轉變為革命派,使改革的成功客觀上有助於形成革命情勢。辛亥革命過程中有改革派隨著革命熱潮伺機加入革命派的例子,相反也有人在革命中受挫轉變為改革派。但不論哪種情況,都沒有使區分改革和革命變得無意義或不必要。
隨著近年來對革命史觀的批判增加,出現了對改革評價較高的傾向,順應這一潮流也出現了將改革積極評價為革命的事例。如將清末光緒新政稱為「新政革命」,將戊戌變法稱為「未完成的革命」。【Douglas R. Reynolds,China,1898-1912:The Xinzheng Revolution and Japa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龍應臺、朱維錚編註:《未完成的革命:戊戌百年紀》。】辛亥革命後革命派動不動稱自己的行動為革命,並將對立勢力規定為反革命。革命派反對袁世凱的「第二革命」「第三革命」自不必多說,在此之前改革派也經常提到「詩界革命」「史界革命」等,將急劇性變革稱為革命。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帶來了中國社會經濟的結構性變革,故稱之為「安靜的革命」。以上事例均強調了改革的革命性特徵。
與此相反的是,很難看到因革命不徹底而稱之為改革的事例。例如,有沒有因辛亥革命和蘇維埃革命最終沒有達成目標,而稱之為「辛亥改革」或「蘇維埃改革」的情況呢?近年來,認為二戰後中國的耕者有田是依靠階級鬥爭的革命,但也沒有根本改變傳統秩序的研究逐漸增加。【尤其重視的是壓迫自由個性的村落社區的秩序,以及深層政治文化的延續。Edward Friedman,Paul G. Pickowicz, Mark Selden, Chinese Village,Socialist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秦暉、蘇文:《田園詩與狂想曲——關中模式與前近代社會的再認識》,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版;張佩國:《「革命」的實踐構造與農民日常生活的邏輯——山東「老區」土地改革的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國近現代史研究》(首爾)2002年第15輯;黃宗智:《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鬥爭:從土改到文革時期的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中國鄉村研究》2003年第2輯。】如果因為這樣的理由而否認二戰後的耕者有田是土地革命,那麼蘇維埃革命時期的土地革命將一樣被否定。但至今學界中還沒有出現這樣的看法。眾所周知,依靠暴力消滅君主並推翻其政治經濟基礎的運動被稱為政治革命,而非政治改革。與此相同,消滅地主階級並推翻其政治經濟基礎的運動被稱為土地革命,但有人卻稱之為土地改革。這種情況在中共黨史中從未有過,卻在1945年前後突然開始出現。
三、1924-1948年國民黨的耕者有田政策:土地改革論
只有將地主的土地所有轉化為農民所有或國有,才能有效達到工業化的這一觀點,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的共識。在東亞,這一觀點的根基是依靠井田制的傳統土地均分思想。然而在方法上是實行有償收購還是無償沒收這一問題,不僅存在著尖銳的政治對立,同時也存在深遠的思想差異。中國近代史上的「土地改革」一詞是一戰後從歐洲的「land reform」翻譯過來的。「土地革命」一詞是在俄國革命後從蘇聯通過共產國際流入到中國的。土地改革和土地革命的差別反映了根植於兩者底層的思想體系的差別。
有償收購的土地改革論可以追溯至18世紀後期William Ogilivie提出的理論。Ogilivie根據自然法思想主張土地公有論,認為每個農民都有權擁有40英畝的土地(5人的家庭可以使用一臺犁耕作的面積)。對此他在1781年提出了國家收購土地使其歸為國有,並永久租賃給農民的方案。【金潤相:《地公主義:새로운토지패러다임》(地公主義:新土地範式),慶北大學出版部2009年版,第105-115頁。】在這裡他提出收購而非沒收,則是因為人類的勞動投入到自然土地中使其產生了使用價值,而這正是私有的根據,所以需要對此提供補償。在他的影響下,歐洲在19世紀後期開展了依據資產階級土地公有論的土地改革運動,而這一運動成為縮小工業化帶來的巨大貧富差距的一環。英國的土地保有改革協會(1871)和德國土地改革同盟(1898)等開展了這一運動,使一戰後魏瑪共和國等歐洲國家也得以推行土地改革。
這一系列的土地改革論在1920年末傳入中國。1928-1929年,在《新國家雜誌》和《新生命》等雜誌上,通過發表《匈牙利的土地改革》和《芬蘭的農地改革》等文章介紹給群眾。雖然各國情況有所不同,其主要內容為:沒收王室、賣國賊、外國人的土地,收購一般地主土地之超過限度的部分,有償分配給農民。【譚振民:《東歐諸國的土地改革及其效果》,《復興月刊》1933年第1期,第21-32頁。】1930-1940年代中國的各類雜誌都持續介紹了歐洲的土地改革理論和相關事例。
孫文的平均地權論既受井田論的影響,也與亨利·喬治的理論有密切關聯。經歷一戰和俄國革命後,孫文在1924年增加了耕者有其田論,更具前瞻性地將自耕農創設政策具體化。然而他依然堅持依靠租稅政策和有償收購逐漸廢除地主制度,而這正和土地改革的概念相一致。如前所述,1904年孫文稱自己的平均地權為(土地制度的)「改革」。那麼1920年代之後國民黨應該依然稱自己的土地政策為土地改革,實際是否如此呢?
國民黨改組之後,孫文和國民黨基本上都用「改組」(國民黨),「改造」(國家),「改良、改進」(農業、土地),「改善」(生活)等用語表示自己的政策。【金觀濤認為隨著中國式革命觀念逐漸成熟,革命派認為「改良」意味著反革命。但是革命派卻經常使用「改良·改善」表示自己的政策。金觀濤、劉青峰:《革命觀念在中國的起源和演變》,第499頁。】國民黨在1924年1月「一大」宣言上增加了耕者有其田,更加具體說明了平均地權的實行方案,稱「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則以為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1924年1月),榮盟源主編:《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上,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年版,第17-18頁。】從內容上來看,這一政策相當於土地改革,但卻沒有這樣命名。1926-1927年國民革命運動達到高潮,國民黨則使用「農民革命」「農村大變革」等用語表示自己的政策。例如,「中國之國民革命,質言之,即為農民革命」,「農民參加革命的第一個行動……就是打倒土豪劣紳,推翻封建地主階級在鄉村的特權……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個農村的大變動」,「大大的變革」。【《農民運動決議案》(1926年1月)、《對全國農民宣言》(1927年3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上,第133、309頁。】然而沒有使用土地革命一詞。這與國民黨當時主張沒收土豪劣紳和貪官汙吏的土地財產,卻沒有主張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財產的政策有關。
然而改組後的國民黨也沒有完全規避改革一詞。1926年1月,國民黨在二全大會財政問題決議案中提到「廣東幣制已若斯紛亂,本黨非急圖改良之不可」,並稱之為「改善不良之幣制」「改良幣制」「幣制改革」。【《關於財政問題決議案》(1926年1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上,第124頁。】1934年1月國民黨四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案》。其中包含將省政府從委員制改編為省長制,「縣制改革」等內容。此外還有《徹底改革政治肅清歷來積弊以恢復本黨信仰再圖積極建設案》《改革政制推進政治以實行三民主義案》《限期成立鹽政改革委員會及實施鹽法案》等例。【《徹底改革政治肅清歷來積弊以恢復本黨信仰再圖積極建設案》(1934年1月)、《改革政制推進政治以實行三民主義案》(1934年1月)、《限期成立鹽政改革委員會及實施鹽法案》(1934年12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223-224、248頁。】由此可見,在提到財政、行政、政治、鹽政等制度的「改革」的同時,對於平均地權卻表達為「實行土地政策」「推行土地政策」「施行土地法」,並沒有稱之為「改革(土地制度)」。【《實行土地政策以消泯亂源鞏固革命政權案》(1934年1月)、《推行本黨土地政策綱領案》(1934年1月)、《迅速施行土地法並救濟農民案》(1934年1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229-230頁。】在1930年制定和公布的土地法也是如此。
國民黨將平均地權稱為「土地改革」的事例始見於1940年。1936年7月五屆六中全會上,孫科等17名中央委員提出,「請迅速改革租佃制度,以實現耕者有其田」,並在大會上通過了這提案。【《改革租佃制度案》(1936年7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416-417頁。】然而只是說「租佃制度改革」,並沒有說「土地制度改革」。1940年7月五屆七中全會的決議案【《請設立中國土地銀行以促進土地改革,實現平均地權,活潑農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蕭錚等12人提案),使「土地改革」一詞第一次出現在國民黨官方檔案上。《請設立中國土地銀行以促進土地改革,實現平均地權,活潑農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1940年7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641-642頁。】決議案中介紹了西方各國設立土地銀行,支持「自耕農創設」的事例,並稱之為「土地改革運動」。接著又說道,「平均地權之實施,土地改革之遂行,亦端賴土地金融機構以為唯一之經濟源泉……為實現總理『照價收買』與『耕者有其田』,主張必須設立土地銀行,授以發行土地債券特權,以實行平均地權」。這可能與國民政府屬下的教育研究機關——中國地政學院和實際上繼承前者的中國地政研究所在研究領域使用「土地改革」一詞的情況有關。地政學院的前身為地政研究班,1932年按照蔣介石的指示附屬於中央政治學校時,確立的宗旨為「研究土地問題,促進土地改革」。研究負責人則是曾在德國學習一戰后土地改革運動和政策的蕭錚。【蕭錚:《蕭錚回憶錄:土地改革五十年》,臺北中國地政研究所1980年版,第63-70頁。】
然而在此之後,「土地改革」一詞回歸到了「土地政策」「耕者有其田」等。蕭錚等人作為地政研究所的核心人物,在1943年出版了《平均地權和土地改革》一書,但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始終迴避「土地改革」一詞的使用。從1947年3月六屆三中全會上通過的《政治改革案》和《經濟改革方案》可以看出,更加積極使用了「改革」一詞。然而在《經濟改革方案》中,也只是說「改革農地之分配關係」「農業改革」。六屆三中全會的主要文件中出現「土地改革」的唯一例子是《全體會議宣言》中「金融政策與生產政策配合運用,土地改革與農業改進得為有效之推行」而已。【《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宣言》(1947年3月)、《農民運動實施綱要》(1947年3月)、《經濟改革方案》(1947年3月),《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1094-1095、1116、1131、1137頁。】1947年4月,繼承地政研究所成立的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在次年2月發表了《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為依靠公債實行有償收購和有償分配。但國民黨和國民政府並沒有接納這一方案。甚至轉移至臺灣後,國民黨在1953年發表的《實施耕者有田條例》中也可以看出,仍然儘量迴避「土地改革」一詞,更加傾向於使用「土地政策」和「耕者有田」「平均地權」等孫文式用語。只是之後學者們稱之為「土地改革」罷了。【徐世榮、寥麗敏:《臺灣의 土地改革과 悲慘한 臺灣地主》,柳鏞泰編:《동아시아의 農地改革과 土地革命》(東亞農地改革和土地革命),首爾大學出版文化院2014年版,第171-181頁。】
四、1921-1945年共產黨的耕者有田政策:從土地革命論到土地改革論
無償沒收的土地革命論可以追溯至《共產黨宣言》(1848年)中的土地沒收理論。馬克思和恩格斯試圖將包括土地和資本的一切生產手段公有化,根本解決人類的疏離問題。他們也認為土地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他們和認為勞動即財富之源泉、私有之根據的資產階級自然法思想家不同,認為自然是和勞動類似的使用價值的源泉,勞動本身即為自然力(人類勞動力)的表現。他們認為私有土地就像是一個人私有另一個人一樣毫無根據,應當將私有土地無償沒收並國有化之後,分配給農民耕作。這樣的無產階級土地公有論和相關的土地革命運動源於20世紀初俄國的馬克思主義(特別是列寧主義)。這也使得1920年代英國等歐洲國家的地主產生了被沒收土地的恐懼,因此當時土地銷售急劇增加。【一般來說,蘇聯和東歐的沒收分配稱為「土地革命路線」,西歐的收購分配稱為「土地改革路線」相區分。椎名重明編:《土地公有の史的研究》,東京御茶書房1978年版,第6-7、75-76頁。】
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1922年開始,土地革命論通過中國共產黨傳入中國。共產國際在1922年《關於東方問題的總提綱》中提到,各國共產黨要進行消滅地主制的「土地革命」,建立「蘇維埃共和國」,但為了動員廣大的農民群眾並和反對這一點的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者結成統一戰線,就要提出「土地改革」和建立「民主共和國」的口號。在這裡,「土地革命」代表著沒收地主土地並無償分配,和代表有償收購和有償分配的「土地改革」相對立。【《關於東方問題的總提綱》(1922年),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編:《共產國際、聯共(布)與中國革命檔案資料叢書》第2卷,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364頁。】在那之後,包括朝鮮共產黨的朝鮮革命家也是這樣理解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並明確區分使用。【方基中:《農地改革의 思想傳統과 農政理念》(農地改革的思想傳統和農政理念),洪性編:《農地改革研究》,首爾延世大學校出版部2001年版,第104-109、113頁。】與這樣的一般論題不同,共產國際在1923年5月要求中共在形成反帝統一戰線的同時開展土地革命,要求中共提出全部沒收地主土地和公有土地並分配給農民的土地革命口號。【《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給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代表大會的指示》(1923年5月),《共產國際、聯共(布)與中國革命檔案資料叢書》第2卷,第456頁。】中共在1925年開始將沒收地主土地視為最終目標,而減租減息是當下的過渡期政策。儘管如此,中共仍然避免使用「土地革命」一詞,其中的原因可推測為考慮到國共合作的統一戰線。
中共在第一次國共合作破裂之後的1927年八七會議上,第一次將沒收地主土地表示為「土地革命」。八七會議之後到1937年為止,中共一直使用「土地革命」來表示自己的土地沒收政策。其含義為推翻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農民,廢除一切封建壓迫。【《中共「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1927年8月)、《土地革命》(1929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中國現代經濟史組編:《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土地鬥爭史料選編》,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5、336頁。】所以沒收土地必須與奪取地主階級的政權、武裝結合起來一併進行。1937年,隨著第二次國共合作的開展和抗日戰爭開始,中共從土地革命轉換為減租減息。
以上介紹的中共的土地政策的特點為,僅存在沒收地主土地和作為過渡期政策的減租減息這兩種政策,而沒有作為土地改革的有償收購的部分。但是,中共在1944年開始突然提出有償收購的土地改革方案。這可以看做是1939年12月-1945年5月之間新民主主義論的確立帶來的變化。
首先,毛澤東此時提出新民主主義論,並將這一理論與孫文的三民主義相連接,使其正當化。毛澤東闡明,將來成立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將動用某種必要的方法沒收大地主的土地並分配給農民,實現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這一口號」。然而,上文中已經說明孫文的耕者有田並不是無償沒收的土地革命。所以毛澤東也在同一文章中提到三民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不同點是「沒有土地革命綱領」。【《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1939年12月)、《新民主主義論》(1940年1月),《毛澤東集》第7卷,東京蒼蒼社1983年版,第125-126、163、175頁。】那麼他就是無視了實行方法上改革和革命的重大差別,僅僅強調共有將要達到的目標,並添加了牽強附會的解釋。但即便如此,毛澤東還沒有稱之為土地改革。
另一方面,1939-1944年間毛澤東重新認識到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土地革命是必不可少的。他認為把當時的中國革命稱為社會主義革命的觀點是錯誤的,終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之後到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階段為新民主主義革命。【《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1939年12月),《毛澤東集》第7卷,第125、130頁。】接著他又說道,「新民主主義的主要經濟特徵是土地革命。即使是現在抗日是我們的主要任務的時期,也是如此」,「工業必須是新民主主義社會的主要經濟基礎,……為了發展工業,必須首先解決土地問題。沒有一場反對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就不可能發展資本主義」。【《同英國記者斯坦因的談話》(1944年7月14日),《毛澤東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184頁。】換言之,土地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階段的反封建革命。
然而從1944年7月,毛澤東的土地革命論開始轉變為土地改革論。他在會見英國記者斯坦因時開始使用「土地改革」這一新的用語:
假如整個中國在一切黨派合作的基礎上,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那就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我們的減租減息政策。儘管它還比不上孫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張(這是土地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法),但它實際上仍然是一次偉大的改革,只要真正的民主政府制度在各地建立起來,就可能把現在處於封建剝削制度下的一切土地逐步地和平地轉移給耕種者。實行一切土地逐步轉移給耕種者的方法,將會鼓勵地主的資本投向工業,……1930年南京國民黨政府曾經頒布了一個土地法,規定地租的最高限額為佃農主要作物收穫量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但是事實證明,國民黨不能夠,也不願意將土地法付諸實施……只有共產黨能夠真正實現土地改革,即使它採取的僅是減租的方式。【《同英國記者斯坦因的談話》(1944年7月14日),《毛澤東文集》第3卷,第185-186頁。】
從以上引文中可以看出,毛澤東認為建立民主聯合政府之後,就可以實行減租減息和有償收購的政策而不是沒收土地,和平實現耕者有田,鼓勵地主的資本投入到工業中,並稱之為土地改革。孫文式耕者有田正是如此。但還補充到,如果沒有滿足國內和平與民主聯合政府的條件,就不能排除沒收地主土地的手段。這場與記者的談話中毛澤東也提到「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曾經實施過的土地革命」這一句話,從中可以看出他將土地革命與土地改革相混淆。而他擺脫這一混亂則是在《論聯合政府》上。
他在1945年4月發表的《論聯合政府》中,用「土地改革」完全替代了「土地革命」。例如他說,「為了消滅日本侵略者,建立新中國,必須實行土地改革解放農民」,「只有實行土地改革解放農民,才能解放中國社會的生產力」。但是他認為「中山先生的『耕者有田』主張是當前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正確的主張」,「1927-1937年中共實行了中山先生所說的『耕者有田』」。【《論聯合政府》(1945年4月),《毛澤東集》第9卷,第243-249頁。】這與上文提到的他在與記者的談話中講述的1927-1937年間中共實行「土地革命」的發言,形成了明顯對比。
在那之後,從1945年10月開始,中共通過在重慶發行的公開雜誌《群眾》(周刊)向廣大人民普及「土地改革」這一用語。具體來說,通過《東南歐的土地改革》《戰爭和土地改革》《論土地改革和工業化》等文章,介紹了土地改革的思想和相關事例。中共的經濟史學家何幹之在1946年4月《土地改革和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一文中,將解放區以是否實行土地革命為標準劃分。在1940-1943年間,未實行土地革命的陝西省米脂縣一帶的貧農以購買土地的方式實現了耕者有田,地主轉變為工商業家,所以稱之為「土地改革」。【《土地改革與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1946年4月16日),《何幹之文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573頁。】當今研究者當中,胡素珊、田中恭子、王友明等人認為1942-1945年間華北解放區通過實行減租減息,實際上進行了「土地改革」。【然而他們都沒有區分收購分配形式的土地改革和1947年後進行的沒收分配形式的土地革命。Suzanne Pepper,Civil War in China:The Political Struggle,1945-1949,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Chapter 7;田中恭子:《土地與權力——中國的農村革命》,名古屋大學出版會1996年版,第2章;王友明:《解放區土地改革研究:1941-1948以山東莒南縣為個案》,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章。】
簡言之,中國共產黨在1940年開始借孫文的權威使自己的土地政策正當化,他們認為只要耕者有田的目標和結果相同,即使實行方法不同也視為同一政策。並且中共從1944年開始將有償收購的和平漸進方法規定為土地改革,並用這一用語代替土地革命,在1946-1952年間耕者有田的實踐也被冠名為「土地改革」。
五、二戰後共產黨實行的耕者有田:從土地改革到土地革命
1.收購分配的流產和清算分配的推廣
1944年毛澤東提出的以聯合政府作為實行主體的土地改革,在二戰後經歷了兩個階段轉化為土地革命。這兩個階段指的是作為臨時措施的「(五四)指示」階段和作為法令的「土地(改革)法(大綱)」階段。
中共中央在五四指示中說道,最近各地區廣大的農民群眾「直接實行土地改革的行動」,並指出了以下三種實行耕者有田的方法。①沒收。沒收分配大漢奸的土地和財產。②清算。將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壓迫和剝削農民的地主、豪紳、惡霸作為對象,清算其租息、霸佔、負擔以及其他無理剝削並使他們以土地清償負欠。③買賣。地主在減租、清算鬥爭中願意出賣土地時,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即具有購買優先權。【《中共中央委員會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1946年5月4日),江蘇省檔案館編:《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1卷,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頁。】共產黨明確將這一指示中這類實行耕者有田的方法稱為「土地改革」。
五四指示中的「改革」性質體現在地主自願出賣土地時,保留了有償收購道路這一點上。實際上這也符合一戰後從歐洲傳入的土地改革的概念。中共華中局在政治形勢不穩定且群眾基礎薄弱地區開展減租減息運動,鼓勵買賣地主土地。【《華中局關於貫徹黨中央五四關於土地政策新決定的指示》(1946年5月28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1卷,第229頁。】不僅如此,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提議,將一般地主的土地,用政府的土地公債來有償收購併有償分配給農民。【規定了擁有土地的上限,一般地主可以比中農多擁有兩倍的土地(抗日地主為可以多擁有三倍),超額的土地由政府根據超額遞減價格收購,並以一半的價格分配給農民,分10年償還。《中共中央關於研究答覆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2卷,第1-3頁;《中共中央為實現耕者有其田向各解放區政府的提議》(1946年7月),中央檔案館編:《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文件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1-24頁。】在這一提議中,中共中央說道,這個有償收購政策是「根據孫文耕者有田的主張和政治協商會議上耕者有田的決議」決定的,也是依據「保障農民擁有土地的同時也給地主較大的利益,這樣才能推廣到全國」的判斷決定的。【《中共中央關於向民盟人士說明我黨土地政策給周恩來、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文件選編》,第19頁。】這一方法在陝甘寧邊區的5個鄉作為示範實行一段時間後,因1947年3月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被國民政府軍佔領而停止。
中共的有償收購的方案雖然只在示範區域實施不久便終止,但為什麼偏偏在那時實施並且有著怎麼樣的意義呢?在中共的土地政策史中,這必然是前所未有的特別方案。因此也有一些人認為這只是「政治姿態」(political gesture)而已,實無內核。【John Wong,Land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in Agriculture,New York:Praeger Pub.,1973,35.】楊奎松則認為在五四指示之後一些地區的農民獲取土地的鬥爭變為激進,擔心因政治協商會議聚集的中間派脫離,所以必須修改自己的政策。【楊奎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研究》第1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頁。】然而從根本上來看,這一時期中共採取清算分配和收購分配的方案,遵循了在政協上聽取的組成聯合政府的建國民意,這也反映了中共無法忽視這一點直接走向沒收分配的客觀形勢。
這種客觀形勢可用以下三點概括。第一,包括民主同盟在內的中間派採取了沒收漢奸土地,國家有償收購一般地主的土地並漸進性完成土地國有化的立場。【《中國民主同盟綱領》(1945年10月),中國民主同盟總部編印:《民主同盟文獻》,1946年版,第42頁。】第二,1946年1月在國民黨主導下召開的政協明確了聯合政府將「實行土地法,實現耕者有田的目標」。而且此時美國持續仲裁著國共協商。第三,國民黨在1935年4月公布土地法施行法,闡明了採用有償收購方式的漸進性耕者有田方針,在1946年4月修改公布。在這種情況下,參加政協並同意組成聯合政府的中共實行無償沒收等同於自殺。所以中共積極宣傳包含有償收購的五四指示是實行「孫中山的主張和政協的決議」。【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劉少奇年譜》下,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44-45頁。】
從結果上來看,這一時期解放區的耕者有田運動,大部分並不是採取了收購分配或沒收分配的方法,而是採取了清算分配的方法。中共華中局在討論五四指示的實行方法後,5月28日和6月9日給各地幹部下達補充指示,清算對象從地主、豪紳、惡霸的私有土地擴大到一切公田。華中局強調清算方式與「內戰時期的沒收方式」的差別,稱之為「清算分配」【《華中分局關於貫徹黨中央五四關於土地政策新決定的指示》(1946年5月28日)、《華中分局關於在減租減息清算中解決土地問題辦法的指示》(1946年6月9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1卷,第229、252-255頁。】,這也正是與「沒收分配」相對立的用語。值得注意的是,華中局指示在清算鬥爭中只要使地主「一律以土地抵還」,不許地主自願出賣土地。江蘇省紫石縣(現今的海安縣)東屏鄉依據清算的計算法,將每年超過規定(國民政府土地法上的37.5%)的地租額相加後,清算額超過了佃地7畝的地價,所以佃農直接將自己的佃地歸為自己所有。1946年6月前後,華中局管轄區中像這樣「全部清算後田地歸自己所有」的清算分配「已經普遍認為是合法的」。【清算額的計算方式為:押租本金+(其利息+超過37.5%地租的部分)×租耕期間(年)。歐陽惠林:《從東屏鄉八村的調査談到調査》(1946年6月23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1卷,第516-522頁。】河南省北部太行山地區在1947年6月舊解放區8縣20村和新解放區8縣12村進行了清算鬥爭,其結果為地主和富農的土地佔所有耕地的比例分別從47.8%和36.7%降到了12.6%和9.1%。【《中共太行區黨委關於太行土地改革報告》(1947年6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黨史工作委員會編:《河南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257頁。】
所以在1947年10月沒收分配政策正式定為官方政策之前,至少在這些地區依靠清算分配方式幾乎已經完成了耕者有田。在佃農的立場上來看,清算分配是把被掠奪的錢、谷以及田地收還回來的正義且合法的行為,但在地主的立場上則是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無異於沒收。另一方面,清算分配對不當掠奪的財產計算後歸還,這也與毫無認定步驟就進行沒收的方式不同。在此過程中,雖也存在一些抵抗的地主,但大體上沒有太大的阻礙,用2-3個月的時間實現了清算分配。依靠清算分配方式實現耕者有田的土地佔據了華中解放區整體耕地的25-35%。【陳丕顯:《在華中土地會議上的總結》(1948年4月29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4卷,第186頁。】然而,清算鬥爭演變激進的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亂打亂殺」的現象。
2.沒收分配:從解放區到全中國
1947年10月公布的土地法大綱表明中共確定了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和財產的方案。這反映了1947年2-3月間為了組成聯合政府的國共協商全面決裂、延安被國民黨軍隊佔領之後的政治軍事形勢。正是此時,參與國共談判的中共代表和擔當仲裁者的美國特使都相繼撤離重慶。
在劉少奇的主導下,經過全國土地會議1947年10月公布的《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如下:①沒收鄉村所有地主的土地、財產(農具、耕牛、糧食、房屋)和公田,將這些與其他土地一起分配給所有鄉村村民。②沒收富農的土地和財產中中農財產規模以上的部分,均分給貧農。③分配到的土地和財產為個人所有,由政府登記土地。【《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9月13日),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6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549頁。】
這一法令公布之後,激進的貧農路線完全浮出水面。因土地不足不能夠滿足貧農的「平均分配」的要求,出現了將中農分類為富農、富農分類為地主,並沒收他們土地的過激行為。毛澤東認為地主富農佔全體人口的8%的觀點考慮到地區差異已有些過度,但1947年因這條激進路線被劃分到地主富農的人竟然達到了25%左右,有25萬以上人死亡(他殺、自殺)。【楊奎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研究》第1卷,第69-70、99頁。】地主富農的死亡和中農的反抗使中共中央感受到了危機,為此在1947年11月-1948年2月從貧農優先路線調整為保護中農優先。然而這一修正指示因貧苦農民和當地幹部的平均主義要求實際上沒有得到落實,亂打亂殺的狀態持續了下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財產和公田,卻將富農的土地排除在沒收對象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彙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336-338頁。】雖然沒收對象的範圍相對縮小,沒收地主的一般土地和財產的方案卻堅持了下來。劉少奇這樣解釋沒收政策產生的經過:
經過十年內戰,我們對土地革命有了經驗。抗日戰爭開始後,將沒收地主土地改為減租減息……到情況發生變化,讓步的條件和原因發生變化時,又由減租減息轉變為「耕者有其田」。這就是去年的「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很大的一個轉變,這個轉變是正確的,但是轉變得還不徹底。由減租減息到現在這次會議決定平分土地。……蘇維埃時期的經驗,徹底平分土地一定要組織隊伍,發動貧農、僱農組織農會,群眾覺悟了才行。【《在全國土地會議上的結論》(1947年9月13日),《劉少奇選集》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5-386、389頁。】
由此可見,他認為無償沒收和平均分配(平分土地)是「土地革命」的主要特徵,但是卻將恢復這兩大特徵的二戰後耕者有田稱為「土地改革」。他說「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再次確認了無償沒收是土地改革而非土地革命的觀點。【《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1950年6月14日),《劉少奇選集》下,第32頁。】
根據這樣的用詞選擇和邏輯,有償收購和有償分配的耕者有田就不是土地改革。現實當中也有體現的相關事例。在國共內戰的形勢遭遇逆轉的情況下,國民政府屬下的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在1948年2月發表了《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為依靠公債實行有償收購和有償分配。【此條件為地價規定為地租(37.5%)的7倍,農民分14年償還。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土地改革方案》(1948年2月19日),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集》第6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65-467頁。】這才是在思想上和方法上都相當於國民黨原有的孫文式土地改革。正是如此,中共的雜誌《群眾》中,積極宣傳共產黨自己的有償收購、有償分配案(1946年7月)是根據孫文的耕者有田論實行的土地改革。但是5個月之後,相同雜誌裡卻批評上述的「土地改革方案」為「假土地改革」。【許滌新:《實現耕者有其田是實行中山先生的主要遺教》,《群眾》1947年第40期,第4-5頁;許滌新:《請看反動派的所謂「土地改革」》,《群眾》1948年第2卷第13期,第10-12頁。】前者的宣傳邏輯是收購分配即改革,後者的批評邏輯則是沒收分配即改革,所以收購分配不是改革。
中共領導層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耕者有田政策在土地法大綱公布前後從土地改革轉化為土地革命。1947年9月13日,出席參加全國土地會議的謝覺哉(邊區政府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在日記中,將提案中提到的沒收地主土地和平均分配記錄為「土地革命」。【《謝覺哉日記》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53頁。】兩周後,中共豫陝鄂前委稱全國土地會議的「總的路線和精神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貧農為基礎的人民群眾的徹底反封建土地革命」,要求「必須徹底完成土地革命」,與之前的日記相符合。【《中共豫陝鄂前委關於貫徹全國土地會議精神的指示》(1947年9月27日),《河南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第422-424頁。】在此之前的6月2日,薄一波在晉冀魯豫多次提到今後的任務是「土地革命(運 動)」,也是如此。【薄一波:《關於執行中央五四指示的基本總結及今後任務》(1947年6月2日):《河南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第23-36頁。】1948年4月29日,中共華中局政治委員陳丕顯在華中局土地會議上,首先承認「土地改革是極複雜的農民革命運動」,又說道,「在土地革命中,我黨的階級路線是依靠貧僱農,鞏固地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消滅地主階級,改造二流子,這也是我黨現階段上的戰略方針」,「自衛戰爭就是土地革命一點也不錯」。【陳丕顯:《在華中土地會議上的總結》(1948年4月29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4卷,第194、196、203頁。】
以上的四個事例都來源於1947-1948年中央和地方的土地會議的內部文件以及出席者的日記。從陳丕顯的文檔「因時間匆促,未經工作委員會審閱」的情況來看,這一用語通常在檢閱過程中被剔除。內戰結束後,中共評價土地改革為「消滅地主階級的社會革命」,「激烈且複雜的反封建革命鬥爭」,不論在方法上還是性質上都承認並強調是土地革命,但一直迴避了「土地革命」這一用語。【《中共中央對「豫西日報」「停止新區土改實行減租減息」社論的修改意見》(1948年8月21日),《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文件選編》,第426頁;中共中南局:《關於放手發動群眾徹底完成土改計劃的指示》(1950年12月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數據選編:農村經濟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439頁。】這與國民黨極度迴避將自己的耕者有田政策稱為「土地改革」的情況相呼應。
像這樣,在耕者有田的方法在改革中轉化為革命,「土地改革」一詞已經背離現實的情況下,這一用語依然被保留下來。究其原因,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探討。第一,在內戰中,中共考慮到與中間派的合作,堅持了組成聯合政府的政治協商會議的建國民意。這樣的意圖,在中共公布的收購分配的五四指示和沒收分配的土地法令中都可以看出。因為中共將兩者都以孫文的平均地權論和耕者有田論以及政治協商會議和平建國綱領來正當化了。【《中共中央委員會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1946年5月4日),《華中解放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第1卷,第9頁;《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1950年6月14日),《劉少奇選集》下,第33頁。】第二,越來越激化的內戰使政治軍事性對峙尤為突出,掩蓋了土地革命的暴力性。毛澤東十分清楚這之間的相關關係。【毛澤東:《徵詢對待富農策略問題的意見》(1950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數據選編:農村經濟卷》,第64頁。】內戰結束後,韓戰成為中共的安保危機,地主和國民黨特務趁虛而入在各地展開暴力抵抗,加劇了雙方的武力衝突。【金真經:《建國初期中共의 土地改革,1950-52》,《中國史研究》(首爾)第23輯,2003年8月,第190-192頁。】在這樣的背景下,毛澤東批評廣東省的和平土地改革是地方主義的右傾錯誤,要求在1952年前以階級鬥爭方式完成土地改革。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中共以「土地改革」一詞代替了「土地革命」一詞。所以這與JohnWong所說的,共產黨到1946年11月為止都有意避開「土地改革」這一詞,取而代之的是「翻身」或「解決土地問題」等模糊用語的說法大不相同。【John Wong,Land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7.】中共真正迴避的用語不是「土地改革」而是「土地革命」。這在毛澤東批准五四指示後的第二天,下達了「不要說土地革命」的補充指示中可見一斑。【《劉少奇年譜》下,第42頁。】
與此相反,中共之外卻存在眾多將這場土地改革稱為土地革命的事例。首先,親國民黨的徐佛觀在1948年認為土地法大綱是「抗戰以來中共土地政策的重大且明顯的轉換」,「恢復了江西時期土地革命路線」。【徐佛觀:《論中共現階段之「土地改革」運動》,建國出版社1948年版,第1-9頁。】這一觀點在深刻剖析歷史脈絡的情況下切中了要點。再者,某雜誌的「時事解剖」一欄中,認為國民黨雖然擁有「土地改革」綱領但並沒有實行,而共產黨施行了「土地革命」,比較了兩黨土地政策的差異。【蘇迅:《土地改革和土地革命》,《禮拜六》1948年第122期,第4-5頁。】國共內戰結束後,民主同盟的主要人員將中共正在進行的土地改革理解為土地革命。比如,陶大鏞認為1950年共產黨的土地政策相較於1927年是發生了變化,但「土地革命的基本方向是始終不變」,為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要「將土地革命進行到底」。【陶大鏞:《土地改革和新民主主義革命》,展望周刊社1950年版,第6-7頁。】沈志遠和潘光旦等人在1950-1951年間觀察江蘇省太湖一帶農村之後,也說道:「以前我們或多或少把土地改革看成只是從地主手中把土地拿過來,機械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而已……其實完全不這麼簡單……土地改革必須是一個包括經濟政治敎育等等方面的群眾革命運動。……農民從土地革命運動中公平分得土地、耕畜、農具和地主多餘的糧食及房屋以後,農村生產關係便起了基本的變化……」【潘光旦、全慰天:《蘇南土地改革訪問記》,三聯書店1952年版,第98、131頁。】但之後隨著中共的話語權的穩固,中間派實事求是的用語馬上就被壓迫。
六、結語
二戰後中國的耕者有田,從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和財產並剝奪其公民權來消滅地主階級和地主制度的角度來看,與蘇維埃革命時期的土地革命並無不同。因此,如果稱蘇維埃革命時期的相關運動為「第一次土地革命」的話,二戰後的相關運動可以稱之為「第二次土地革命」。前者是地區性的,而後者是全國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兩次都是在國共內戰時期實行的。只是「第二次土地革命」依據新民主主義論將「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排除在沒收對象之外。然而,他們擁有的農村地區的出租土地都被認為是地主土地,一併被沒收。
同樣重要的是,無論是清算分配還是沒收分配,兩者均與鄉村政權的革新緊密聯繫在一起。農民協會組織民兵從惡霸、豪紳、地主手中奪取鄉村政權,並沒收了他們的私有土地和公田作為鄉村政權的物質基礎。在這過程中,地主階級和鄉村政權的負責人以驚人的武裝規模進行了抵抗。在每個鄉村,「百分之九十的農民贊成即為法律」反映了中共中央的大眾路線支持著農民協會。這導致了地主和農民協會之間頻繁出現亂打亂殺的現象,這一對象在有些地區竟然達到了全體人口的20-30%。
在推翻鄉村的舊領導層之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作為鄉村的政權機關相繼成立。大多數人民代表並非地主富農,而是中農和貧農。例如,1949-1951年間湖南省長沙縣縣代表中農民佔據了67.9-74.7%。鄉代表中農民的比重更是增加。浙江省6個縣的6個示範鄉的鄉代表都是由中農、貧農構成,根本沒有富農。【柳鏞泰:《職業代表制:近代中國的民主遺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323-326頁。】所以,不僅僅是中央——省——縣層面的革命,在鄉村政權層面上也徹底實現了革命。共產黨在蘇維埃革命時期實行的「土地革命」的核心內容也與此相同。所以二戰後中共的耕者有田不論是從革命的傳統意義還是從其近代意義方面,都可以認為是中共革命史中所說的土地革命。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隨著中共確立了新民主主義論,從1945年開始用「土地改革」代替了「土地革命」,並在1946-1952年間全面實行這一方案。在這期間,中共始終強調不論是清算分配還是收購分配或是沒收分配,都是以打倒地主階級為目標的農民的革命性階級鬥爭。當時由於過度宣傳「打倒封建地主階級」「階級鬥爭」「農民革命」等「革命話語」,使社會現實不斷地意識形態化和急進化。【黃宗智:《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鬥爭:從土改到文革時期的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中國鄉村研究》2003年第2輯,第78-84頁。黃宗智強調共產黨過度宣傳的革命話語只是「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存在較大的距離,這時使用的革命話語在文革時期重現。】考慮到這樣的整個情況,將「土地改革」的實際內容革命化的同時,迴避「土地革命」一詞不能不說屬於一個例外。當然,實際的階級鬥爭因鄉村的宗族和包含公田的共同體秩序就變質不少,但不可否認的是打倒了地主階級並革新了鄉村政權的事實。
即便如此,中共依然將收購分配和沒收分配都稱為土地改革,完全規避了「土地革命」一詞。這反映了當時需要滿足兩種相矛盾的要求的困境。為了動員貧農加入紅軍需要無償分配,而這就必然要求實行無償沒收。與此同時,為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新民主主義革命),不得不與資產階級組成聯合政府,為此必須盡力迴避能夠聯想到蘇維埃革命的「土地革命」一詞。在此過程中,中共和國民黨還進行著話語之爭:即中共自己選擇「土地改革」並迴避「土地革命」,也常用「耕者有田」,而國民黨選擇「耕者有田」並迴避「土地改革」。結果,「土地改革」成為中共的專屬,而「耕者有田」卻不是國民黨的專用詞,所以從結果來看並沒有形成國民黨專用的話語。可以說,在這話語之爭中中共贏得了勝利,同時也帶來了不小的政治效果。
二戰後中國的耕者有田如要真正符合新民主主義論的宗旨,就要堅持收購分配的土地改革而非沒收分配方式。與此相反,1947年10月公布沒收分配法令之後,中共的新民主主義經濟構想不得不經歷了一些變質。土地分配完成後富農急速成長,這被認為是地主階級復活的徵兆和私有者自發勢力的東山再起,所以遭遇了打壓並提前走上了集體化的道路。富農成長之後轉化為地主階級僅僅是時間問題,主要擔心的是他們聯合臺灣的國民黨勢力進行反擊。這種擔心因沒收分配過程中的「革(地主階級的)命」更加增大。所以沒收分配成為提前放棄新民主主義階段的主要內因之一,將「土地革命」包裝成「土地改革」的政治效果也沒能長久延續下去。如此的情況在二戰後新民主主義國家,即蘇聯影響下實行的朝鮮、東歐和新中國影響下實行的越南「土地改革」也是先後同樣出現的。【蘇聯的學者說道,「人民民主國家的土地改革是與資產階級國家有時被迫實行的『土地改革』根本不同的」,將後者稱為「畸形的土地改革」。(瓦崗諾夫等著,張伯剛、郭一民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土地改革》,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頁)但是,在我看來,這個後者正是「原本的土地改革」,而前者就是「土地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