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某開證行開立了四份見票即付自由議付信用證。
受益人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證後據此備貨制單,並於同月22日、25日、29日向通知行遞交四份《敘做出口押匯申請書》申請押匯,通知行同意辦理押匯。受益人向押匯行遞交出口單證後,押匯行審核後未提出異議,將單證寄往開證行索償,並在面函上表明已議付單據。
開證行審核單證後向押匯行發出不符點的拒付電報。押匯行與開證行交涉無果,通知受益人退還押匯款,但受益人未予退還。押匯行以受益人拖欠押匯款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押匯款本金及利息。
受益人辯稱:不符點由押匯行工作失職造成,押匯行並未履行合理謹慎審單義務,損失應由押匯行承擔。
法院根據《敘做出口押匯申請書》中載明的押匯行具有完全追索權,判定受益人償還押匯墊付款全部款項。
上述案例反映,實務中出口企業對押匯業務中押匯行審單義務的理解上存在偏差,並且押匯行在處理押匯業務時擅用議付行身份向開證行進行索償。為何出口企業和押匯行都混淆了議付與出口押匯?
要想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明確議付與出口押匯的主要差異。
二、議付與押匯比較分析
銀行審單責任
議付,開證行對被指定銀行的授權以單據表面相符為前提。議付行必須憑合格(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單據辦理,對不合格單據,被指定的議付行可以代為寄單,但不能做議付。因此,議付行有法定的審單責任,必須在審單且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取得議付行的地位。出口押匯,則不一定必須憑合格單據辦理。押匯行沒有審單的法定責任,雖然也需審單,但只是權衡質物變現能力並據此決定是否提供融資貸款。
銀行得不到償付的救助途徑
議付,若履行了合理謹慎審單義務,取得議付行地位,則可向開徵行(或其他償付行)追索;同時,若是有匯票的議付還可依據《票據法》向票據出讓人追索或者以買入單據的瑕疵為由向出讓人提起訴訟。若因審單過錯得不到償付,則提供融資的銀行要承擔一部分責任,或賠償給受益人造成的損失。出口押匯,則依據擔保借款合同向借款人追償,或行使質權、處置單據實現債權。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