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法院庭長窩藏山東疫苗案逃犯獲緩刑,取保期間仍審案

2020-12-25 澎湃新聞

雷國光是2016年「山東疫苗案」的上遊涉案人員之一,案發後,他的姐夫、原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長胡敬中駕駛警車幫助其隱匿併購買電話卡供其使用。胡敬中因此犯窩藏罪被判刑。

2019年10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胡敬中一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武漢中院認定,胡敬中明知他人是犯罪人員而為其提供車輛和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阻礙了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工作,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武漢中院駁回了胡敬中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判決。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胡敬中2016年4月被刑拘,當天獲取保候審,此後兩年間,胡敬中仍作為合議庭成員出現在了漢川法院發布的近百份裁判文書中。

11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從漢川市法院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處了解到,該法院曾只有一個法官叫「胡敬中」,對於為何胡敬中取保期間繼續審理案件,該工作人員表示,法院肯定會對這些問題重視,需要向領導匯報後再作答覆。

用警車幫助涉案小舅子隱藏

2016年3月,山東警方破獲案值5.7億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經嚴格冷鏈存儲運輸銷往24個省市。疫苗含25種兒童、成人用二類疫苗。

澎湃新聞曾連發多篇報導,對「山東疫苗案」進行了深度報導;同年3月28日,國務院批准組織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部門聯合調查組,赴山東全面開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2017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工作報告中披露,龐紅衛等人非法經營疫苗案曝光後,山東、河南、河北等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55人,已起訴291人,立案查處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174人。

武漢漢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6年3月,山東省龐紅衛等人非法經營疫苗的犯罪事實被新聞媒體廣泛報導,雷國光(已判決)系龐紅衛案上遊涉案人員之一。

「因為新聞曝光了山東疫苗的事,我就想躲一下。」雷國光供述稱,2016年3月20日下午,他就來到其姐姐家中。原漢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長胡敬中是雷國光的姐夫。

「2015年8、9月份,雷國光給我打電話說山東有一個一起做生意銷售疫苗的被捉了,可能牽扯到他,我當時問他涉及有多深,但是雷國光自己也說不清楚。」 胡敬中說,央視報導疫苗案新聞發布會的第二天晚上,下班回來發現雷國光在他家中。

雷國光的姐姐供述稱,「我和我老公都勸他投案自首,他說家裡妻子無業、大兒子腦癱.如果他要是坐牢,就只有自殺。」雷國光並無自首的意思,在胡敬中家中住了一晚。

次日,胡敬中正好到嘉魚縣去辦案,他就開著單位的警車(鄂KA0**警)把雷國光帶到了嘉魚縣。為了方便和外界聯繫,胡敬中還讓司機用身份證給雷國光辦了一張手機電話卡。

庭長所在法院曾出具材料「求情」

胡敬中在供述中表示,自己曾多次勸雷國光自首。2016年3月28日晚上,他們夫妻一起去了雷國光在嘉魚縣的住所,「我跟他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他還是不願意,後來就沒再見過面了。」

漢川市麻河派出所所長尹某作證時介紹,3月22日晚上,接到胡敬中電話,讓幫忙查下雷國光是否被網上追逃,當時並沒有查到。3月30日晚上,胡敬中又要尹某查雷國光是否被網上追逃。第二天,尹某查到雷國光已被網上追逃,「我就跟胡敬中打電話,讓他勸雷國光儘快投案自首。」

「這時候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就跟老婆商量讓她勸雷國光投案自首。」胡敬中說,4月1日上午,他到院裡去開會的時候,跟常務副院長陶院長匯報說我舅弟雷國光是逃犯,我想繼續做一次思想工作,「他說可以,如果不行還是讓他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日,雷國光在嘉魚縣被公安人員抓獲;同日,胡敬中在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宿舍其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

次日,胡敬中因涉嫌犯窩藏罪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案件審理期間,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曾向審理法院「求情」,該法院出具了書面證明和意見,以證實「胡敬中系單位中層領導、業務骨幹,一貫表現良好」,「請求綜合考慮胡敬中的表現情況、犯罪情節、後續影響等因素,對其從輕處理」。

武漢市漢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胡敬中明知雷國光是犯罪人員而為其提供車輛和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阻礙了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工作,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胡敬中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胡敬中是基於與雷國光有親屬關係,不得已而為之,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觀點,與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漢陽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胡敬中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胡敬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中院,上訴理由是原審量刑過重,希望對其從輕處罰,改判免刑。

2019年8月19日,武漢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取保後繼續審理案件近百件

澎湃新聞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2016年4月2日胡敬中被刑事拘留,當日獲取保候審後,又回到了漢川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案件。

2016年4月5日漢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漢川市銀華農貿有限公司、漢川市銀華農貿有限公司分水正茂加油站等與十堰市雙環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胡敬中以審判長的身份出現在判決書中。

值得注意的是,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胡敬中犯窩藏罪,於2018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訴。但似乎並未影響胡敬中繼續在原單位審理案件。

澎湃新聞統計發現,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17日,漢川市人民法院發布上網的96份裁判文書中,胡敬中的名字均以合議庭成員的方式出現在裁判文書中。

2018年10月17日,胡敬中等人組成的合議庭作出《張志明與李木想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之後再無胡敬中可查的審理案件。

200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官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201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漢川市人大常委會官網2019年10月30日發布的第二十三次會議任免名單顯示,經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免去胡敬中的漢川市人民法院審判員、分水人民法庭庭長職務。

11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從漢川市法院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處了解到,該法院確實只有一個法官叫「胡敬中」,對於為何為其開具「求情證明」、刑事拘留後繼續審理案件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法院肯定會對這些問題重視,需要向領導匯報後再作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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