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要想皮膚好,粥裡加紅棗;若要不失眠,煮粥添白蓮。」食粥是很多人的至愛,而作為傳統名點的砂鍋粥,更已成為都市餐飲業一道靚麗的風景。可是,有人為了賺錢,竟在經營砂鍋粥中動了歪主意。年輕的劉某,在龍華開了間「砂鍋粥王」的粥鋪,他一直在想,怎麼樣能讓自己的粥鋪人氣更旺呢?
為了能增加花生醬的香味,於是,他找到了一條「捷徑」,從網上多次購買了罌粟籽,和花生、芝麻碾成粉後與其他醬料一起進行攪拌,然後將醬料拿到店鋪裡,在製作砂鍋粥時,將已添加過罌粟籽的醬料加到砂鍋粥裡進行銷售。 事情終有暴露的一天。2019年6月12日,民警在店鋪將劉某抓獲時,在其店鋪、住處還扣押了粥、花生醬、罌粟籽等。經鑑定,從扣押的罌粟籽中檢出蒂巴因、可待因、嗎啡、那可丁、罌粟鹼成分,從扣押的花生醬中檢出嗎啡、那可丁成分。
5月14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此案的審理情況。
劉某對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 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深圳龍華區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批准逮捕、提起公訴。 可是,別忘了,劉某長期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籽添加到食品中銷售,這已危害了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啊。
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還要行使公益訴訟的職能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向社會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後,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於是,龍華區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時,還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劉某支付涉案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9296元,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就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經開庭審理,法院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令被告人劉某向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296元,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就本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目前,判決已生效。
瀟湘晨報記者 蘇瑩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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