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襲胸同學阻止遭刑拘,該行政行為錯誤應糾正

2020-09-03 小法師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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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作者對該事件的態度是基於已公開的案情,或許後面警方會提供更多證據,會改變作者對於該案件的看法,請讀者保持中立態度審視案件。


一女生在商場被猥瑣大叔襲胸,男同學為阻止色狼逃跑用腳踹他,案民警卻認為該行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小法師認為辦案民警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理解有誤

故意傷害是指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這個行為的主觀上是要傷害他人。本案中男同學的目的並不是傷害色狼,而是阻止色狼逃跑,從主觀上講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不構成罪名,而是見義勇為

上面已經談到故意傷害的目的是要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而本案中的男生是為了阻止猥瑣大叔逃跑,屬於廣義上的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這個法條說的是要阻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也就是說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過程中踢出這一腳,還能算做正當防衛。而本案中猥瑣大叔已經完成了襲胸的動作不能認定為其違法行為還在進行。

這個觀點是錯誤的,雖然猥瑣大叔襲胸的行為已經完成,但是他被人給發現了,處於逃跑的過程,犯罪嫌疑人躲避抓捕的過程可以認為是犯罪行為的延續,因此該同學出腳制止猥瑣大叔逃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見義勇為。

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不應該執行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第1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本案中,目前並不知道該男生的實際年齡,但是被襲擊的女同學17歲,作為其男同學也應該在17歲左右,一般情況下高三畢業才18歲,所以小法師認為如果該同學沒滿18周歲,那麼即使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不應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對錯的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小法師認為拘留該男同學的行政決定是錯誤的,該同學的家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行為。

如果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決定,那麼該同學的家人應當該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小法師認為該行為是見義勇為不應該行政拘留,希望當地派出所能夠及時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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