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是什麼:是過去傳到將來的回聲,是將來對過去的反映。——雨果(法)
文章類型/歷史見聞
字數|951,閱讀約2分鐘
眾所周知,古代的一夫多妻制意味著一個真正的妻子和幾個妃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古代實行一夫多妻制。古代仍實行一夫一妻制。社會和法律只承認一個男人可以與一群女人生活在一起,但其中只有一個女人可以被承認為配偶,其餘的人可以被承認為妾。
然而,妃子的地位卻極低。「如打妻妾,則處罰重而嚴厲;舍妻妾,則條件也寬而嚴。妾在家庭中雖也是家庭成員,但其法律行為能力極弱。即就家庭財富的管理而言,為妾者無權在妻子之日管理家庭財富。」
所以古人云「諸侯無二任」,長子的地位遠高於庶子。如果說古代是因為封建落後,那麼民國時期出現了一妾多妾的現象,就有些令人費解了。民國時期,五四運動後,一夫一妻制真正實行,並寫入婚姻法。
然而,無論從名人傳記還是影視作品中,我們都能看到,在權貴男性的身邊,都有不少女性的身影。比如張作霖就有六位夫人。娶三五個妃子,在民國時期很常見。有的甚至有幾十套房子。
清朝滅亡後,北洋政府頒布了《民民法草案》,這是《大清民法草案》的延續。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出現虞姬一詞,但有「嫡長子」,「庶子」的法律規定,意味著默認虞姬制度存在的正當性,默認虞姬繼續存在。
大理法院是北洋政府時期的最高審判機關。在日常審判中,它還承認妃子的合法性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如大理法院民國七年第922號案件說:「妃子是家庭成員之一,應與其他家庭成員同等對待。」
也就是說,在民國初期,當局對納妾的態度是曖昧的。直到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終於頒布了《親屬法》,明文規定要廢除納妾制度。原文如下:
「妾制亟待廢除,雖然事實上還有人,但不能得到法律承認,沒有必要在法典和專門法律中規定其地位。至於其子女的地位,如繼承問題,親屬結婚的限制等,所有非婚生子女都與婚生子女一樣,在每期都已單獨規定,不必另行解決。」。
規則很明確,但沒有對繼續納妾進行處罰。因此,民國婚姻法實際上是對納妾的默許和縱容。此外,結合中華民國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親屬之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共同生活者,雖非親屬,應視為家庭成員。」正是這些默許的規定,導致了民國達官貴人納妾的現象。
參考資料:揭秘古代一夫多妻制
歷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個現實的部分,是自然生成為人du這一過程的一個現實的部分。——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