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因為欠下賭債,害怕家人責怪,於是喝下農藥「敵草快」自殺身亡。小安的父母將農藥的經銷商告上法庭,原因是小安喝下的農藥是假的,「敵草快」應該是低毒性農藥,但這瓶偽劣「敵草快」含有「百草枯」,「百草枯」毒性過強,直接導致了小安的死亡。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
2019年2月5日,22歲的小安在網絡上購買彩票欠下債務,因害怕家人責怪產生輕生念頭,便離家出走入住振興旅社。入住時振興旅社未查驗、登記其身份證。次日,小安在興萬經營部處購買了瓶體標註為「神鋤」敵草快的一瓶農藥,後在其入住的振興旅社205號房間內服用農藥自殺。服藥後,小安未向他人求救。
2019年2月7日,原告謝某軍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大年初一早上離家後一直未歸 ,請求幫助查找。2019年2月8日下午,小安的父親謝某軍在振興旅社找到小安,並將其送至綿陽市中心醫院搶救,同月15日,小安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四川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檢驗,振興旅社南側街面垃圾框內「神鋤」敵草快農藥瓶內的液體、旅社205室西牆靠南牆床頭櫃下地面綠色液體擦拭拭子、旅社南側街面垃圾框內黑色垃圾袋內沾附有綠色物質的衛生紙、2019年2月8日在綿陽市中心醫院抽取的小安靜脈血中均檢出百草枯。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根據送檢材料,結合法醫病理會診檢驗及毒化分析結果,小安死亡原因符合百草枯中毒。
小安的父母將興萬經營部及其名義經營者劉某燕、實際經營者鍾某,振興旅社及其名義經營者趙某義、實際經營者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賠償死者死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70%即人民幣496,521.67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興萬經營部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劑農藥的行為,將國家禁止銷售的含有百草枯農藥出售給受害人,受害人服用後自殺身亡,其經營行為存在違法情形,系造成損害後果的一部分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振興旅社在接收小安入住時,未查驗、登記、錄入其基本身份信息的行為,雖違反了我國關於旅館業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有一定違法行為,但其違法行為與死者服食農藥死亡後果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死者小安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農藥的用途和毒性,仍然購買並喝下農藥,且在喝下後兩日內未向他人求救所產生的後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綜合各方過錯程度,一審法院確定興萬經營部承擔死者死亡20%的賠償責任,死者自行承擔起死亡責任80%。
小安父母與興萬經營部、鍾某不服,提出上訴。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興萬經營部在經營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審慎注意義務,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劑農藥,違反了我國關於農藥管理的行政管理規範。但鑑於農藥銷售者出售農藥時無法預知購買者是用於自殺,因此不能苛以其過重的責任。
振興旅社在接收小安入住時,未依法進行查驗、登記、錄入小安的基本身份信息,使死者家屬未能及時尋獲小安,造成了小安延遲搶救的後果,其行為與小安的死亡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興萬農資經營部、鍾某,振興旅社及趙某、張某清對小安的死亡後果各承擔10%即72909.54元的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