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3日消息(記者孫冰潔)從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邢臺董民剛案到河北淶源反殺案……近年來,關於正當防衛案件的討論一直熱度不減,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公眾關注的重點在於:面對不法分子的糾纏,倘若刀向我砍來,究竟什麼才是正當防衛、怎樣才不會防衛過當?
9月3日,「兩高一部」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一錘定音,釋放了關於正當防衛的關鍵信息,既切實矯正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也為濫用防衛權進行了明確界定。
讓正當防衛者不再畏手畏腳
此次發布的意見明確提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同時,還要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以往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保守了,所以出現了一系列本來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案件而沒有被認定,所以《指導意見》是在鼓勵大家依法正當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運用法律武器與不法行為作鬥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認為,這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以陳月浮正當防衛案為例,在這一案件中,陳某某酒後來到陳月浮家,用隨身攜帶的一把菜刀敲擊鐵門,叫陳月浮出來打架。陳月浮的妻子下樓,佯稱陳月浮不在家。陳某某繼續敲擊鐵門,陳月浮便下樓打開鐵門,陳某某用菜刀砍中陳月浮臉部,致陳月浮輕傷。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陳月浮擋開,菜刀掉在地上,陳月浮上前拳擊陳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後陳某某因鈍性物體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陳某某無故持刀上門砍傷陳月浮,陳月浮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陳某某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在解讀這一案例時指出,防衛案件的正確處理,對於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努力引領、重塑正當防衛理念,引導社會公眾循法而為,依例而行。
正當防衛不等於鼓勵濫用防衛權
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毋庸置疑,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但不少網友也擔憂,鼓勵正當防衛是否會造成防衛權的濫用?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當中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存在畏手畏腳的情況,為正當防衛適當的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正當防衛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不允許把防衛過當認定成正當防衛,甚至是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情況。
從《指導意見》的適用範圍來看,劉仁文認為其已對如何界定是否為正當防衛做了清晰的要求。如指導意見第七條強調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的使用其他的方式來避免或者是制止侵害。第十條明確規定,「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所以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是實踐中的難點,這意味著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劉仁文說。
2018年發生的盛春平正當防衛案就是一起體現如何把握正當防衛時間條件、限度條件的典型案例。
當年7月30日,傳銷人員郭某以談戀愛為名將盛春平騙至杭州市桐廬縣傳銷窩點。郭某、唐某某、成某某等傳銷人員多次欲將其騙入臥室,意圖威逼其加入傳銷組織,盛春平發覺情況異常予以拒絕。後在多次請求離開被拒並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予以警告。之後,事先躲藏的傳銷人員鄧某某等人也先後來到客廳。當成某某上前意圖奪刀時,盛春平持刀揮刺,劃傷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頸,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臟破裂。公安機關以盛春平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春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外,劉仁文還指出,《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不可能對所有的情形都作出明確規定,但上述這些條件的設置既明確地捍衛了正當防衛者的權利,同時也對以正當防衛之名濫用防衛權的行為進行了遏制,兩者之間達到了平衡。」劉仁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