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發布的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對強拆有什麼影響

2020-09-11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發布後,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在徵收過程中發生的強拆能適用嗎,本文將通過對《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淺析其能否適用。

一、從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看


《指導意見》第五條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在非法強拆前,一般會有「工作人員」先控制被拆遷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直接強行拉上麵包車帶離現場的行為,此類行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而對房屋的非法強拆行為也屬於侵犯公民財產的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很明顯具有了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也就是說,從起因上看,被拆遷人面對強拆有防衛的正當理由。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一定要面對的是非法強拆,而不是司法強拆。如果是走完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比如催告、處罰、等程序完全合法,被拆遷人既不複議也不訴訟,放棄權利救濟後,到了法定執行期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就不屬於對房子的不法侵害,也不適用《指導意見》。


二、從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看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這裡要注意的是:


第一 、被拆遷人要防止「造成重大損害」。

比如採取一般性阻攔行為,讓「非法強拆人員」離開自己的房子,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結果就不屬於重大損害,但是如果是用殺傷性大的鐮刀、斧頭等械具或者危害性大的設施,造成「工作人員」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就違反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二 、 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也就是說防衛手段要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比如:要拿著煤氣罐同歸於盡,用車橫衝直撞、自焚等,用這類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進行暴力對抗肯定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甚至會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建議採用較溫和的手段進行制止。


從《指導意見》的立法精神來看,是鼓勵面對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的,但是在敏感的「強拆」中,稍有不慎就極易激發社會矛盾,是否值得鼓勵,可能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話題。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強拆」中認定成「正當防衛」的案件少之又少,希望此次《指導意見》頒發後,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能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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