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關於實施階段性減徵及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20 國家稅務總局

各州、市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和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雲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階段性減徵及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醫療保障局

雲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6日

                                         

雲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階段性減徵及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和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優化醫療保障經辦服務推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醫保電〔2020〕7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關於做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辦發〔2020〕5號)要求,在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不受影響基礎上,實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等措施,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實行階段性減半徵收

經扣減生育保險與職工醫保合併實施應支付待遇後,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應針對本統籌區各參保企業經營情況,分類制定減徵方案和醫保基金風險防範措施,確保醫保待遇不受影響和醫保基金可持續。

(一)減半徵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實施,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減徵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不得延後執行,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區確定。實施減徵只能是費款所屬期的職工醫保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徵政策實施前的欠費及政策終止後的職工醫保費均不在此次減徵政策範圍內。

(二)減半徵收費用核定及退費。減半徵收標準按照職工醫保單位應繳部分總額的一半核定,對核定後的應繳費額進行徵繳。2020年2月已徵繳職工醫保費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徵部分的金額,直接桉程序依職權發起退費,無需繳費人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確保減徵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帳。

(三)參保人當期待遇不受影響。職工醫保保費減半徵收期間,職工醫保參保人醫保待遇(包括個人帳戶劃帳比例)保持不變。

二、實施職工醫保費緩繳

(一)緩繳範圍。對受疫情影響,經減徵等幫扶措施後,繳費仍有困難的企業,可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職工醫保費。

(二)緩繳期限。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實施緩繳的統籌區確定,緩繳時間不得跨過2020年12月31日。

(三)緩繳辦理。申請緩繳的企業,應向參保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資產負債表等材料。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收取申請材料後,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同時報同級稅務部門。

(四)緩繳期間待遇保障不受影響。企業在緩繳期間,職工醫保系統設置為視同繳費狀態,除不劃撥個人帳戶資金外,各項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待遇正常享受。緩繳期滿後,職工醫保費統一補繳,醫保經辦機構補劃個人帳戶,不收取滯納金;緩繳期滿未補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實行延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截止期

(一)延長繳費期限。2020年度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截止期延長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長繳費期間待遇保障。在繳費截止期前,繳納參保費的城鄉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繳納保費前產生的2020年1月1日以來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繳納保費後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手工報銷。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廣大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扛起責任擔當,讓黨旗在防控疫情鬥爭第一線高高飄揚。要因地因企精準施策,用足用好幫扶措施。要同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落實好省委、省政府對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一律免費診療決策部署。

(二)強化基金風險防控。各級各部門要督促參保單位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便於準確核定減徵金額。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防範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等經辦風險。要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力度,進行大數據核查比對,規範數據來源、統計口徑和方法,共同做好統計核算和效應分析。每月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監測,管控制度運行風險。對基金收支出現較大幅度波動(同比變化正負30%以上)的要進行專題分析,採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各統籌區實施減徵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並根據減徵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三)強化部門職責。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切實履職,簡化辦理流程、資料轉接、問題處理等效率,縮短辦理時間,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要積極倡議、引導單位辦事人員實行「不見面」辦事,儘量採用「網上辦」「掌上辦」「電話辦」「郵寄辦」等非接觸式辦理方式,切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理各項業務,各項業務落實後要及時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確保不因疫情影響參保人員利益。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及時將企業減徵前應徵金額、減徵金額、減徵後應繳金額、減徵起止日期等分戶明細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醫保基金的撥付,強化基金監管和績效跟蹤。稅務部門要做好醫保基金的徵繳及緩繳後的補徵工作,確保基金的順利到帳。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

(四)強化政策宣傳解讀。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重點解讀政策內容,詳細介紹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最大限度的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要深入了解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和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解答和回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

五、其他

(一)各統籌區印發的具體減徵方案於2020年3月15日前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

(二)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統籌區,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本工作方案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徵收措施。各統籌區實施情況(含統計核算情況和效應分析)於2020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分別報送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三)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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