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部分想要離婚的夫妻來說,不到萬不得已,一般都不希望走上訴訟離婚這條路,畢竟協議離婚簡單又省錢,何樂不為?
但是對於協議離婚夫妻來說,他們的困難點就在於如何對財產、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
尤其是對於一些結婚時間很久的夫妻來說,他們相互之前交叉的部分會更多,所以到底如何在這些方面去協商,約定也是一個問題。
不僅如此,有些當事人可能覺得只要離婚協議上約定了,那麼就一定可以按照協議來辦?
但其實,離婚協議上如果約定不規範也有可能不被認可。
所以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協議離婚中常見的幾大問題,和大家講講,關於這些問題,在協議離婚時到底應該怎麼規範?
房產
房產也算是離婚案件中糾紛比較多的部分,但產我們要分幾個情況來講。
現在很多夫妻都是選擇貸款買的房,離婚時房貸也沒還完,這種情況怎麼辦?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的話,這時候你們就需要去變更主貸人,這種情況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但也有一些會選擇全額買房,這個時候雖然沒有貸款買房那麼麻煩,但也要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房子過戶的問題!
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女方所有,這個時候也不是萬事大吉了,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房產證上的產權人真的是你的了,這套房才真正算你的。而這種情況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因此,離婚協議的籤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
因為很多時候,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也比比皆是。
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銀行存款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於這樣寫相對簡單;
不利之處在於,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籤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
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籤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帳號、存款餘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子女的撫養費
撫養費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
所以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
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4、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戶口遷移
離婚後,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
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裡。
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後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
那麼,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
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
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
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3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註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並書面告知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
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願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後的30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的1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10萬元。
可是,這樣約定對於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好啦~以上5點就是離婚協議最常見但是又最關鍵的幾個問題,一定要注意,可以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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