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輕人結婚都是身背房貸的,當房貸遭遇離婚,房產怎樣分割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師事務所來給大家普及一下相關法律內容,希望在離婚糾紛的道路上迷茫的朋友有個指引的作用。
離婚糾紛中房貸沒還完房產怎麼分割?實際上,生活中無法協議分割房產的佔大多數。這時,就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而在解決這一問題時,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形:夫妻雙方婚後一同貸款買房,取得房屋產權的,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確定此房屋屬於雙方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一方得到房屋產權的,作價的一半支付給對方,房屋的作價可以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經評估公司評估確定。雙方都要房屋的,雙方可以競價,由出價高者得;也可以優先判給沒有其它住所的一方。
第二種情形: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並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仍歸一方個人所有;但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的錢,不論實際是用一個人的收入,還是雙方共同的收入,都屬於自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所以這部分錢在雙方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房屋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有可能升值,房屋的升值部分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得。
第三種情形: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並且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屬於誰呢,還貸部分又該如何處理呢?
這個案例與前一個的區別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一個在婚前已經取得,這個是在婚後取得。依據《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當事人房屋物權公示的時間;但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是不動產物權人取得物權的時間,在認定事實方面應該以婚前籤訂的購房合同為準。
登記屬於對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的公示和確認,因為購房人用以購房的錢款不是婚後取得,也就是說,該部分價值並非購房人婚後所創造或新增收入;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並支付全款,購房人已經完成了購房所應負的全部合同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辦法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這也是公平原則最起碼的要求。所以說這促情況的房產仍然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的分割原則和方式與上一種方式是一樣的。
離婚糾紛中房貸沒還完房產怎麼分割?父母參與其中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第一種是在婚前父母支付全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種情況屬於的子女各自的財產;
第二種是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前或婚後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貸款的,我認為應該比照父母出全資的情況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後由子女一方或共同支付貸款的,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但婚後共同償還的部分及增值部分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四種情況是婚後父母出全資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五種情況是婚後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六種情況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資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