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信息與數據統計研究所所長 馬曉強
教育統計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綜合性基礎工作,教育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統計數字要光明磊落。」全面推進依法統計,是提升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工作現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近期,教育部頒布了《教育統計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4號),充分體現了教育部對教育統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充分表明了教育系統依法統計的決心和信心。
一、教育統計法治化建設邁出重要步伐
中國教育面向2.7億學生,是世界上最大規模的教育系統。新中國成立近70年來,教育事業從小到大,走上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改革發展道路。面向新時代,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教育現代化」。為貫徹落實這一要求,一方面要繼續改革創新,大力推進各項教育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另一方面要對教育現代化進程進行監測評價,需要系統收集各級各類教育數據,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科學決策和宏觀調控。教育統計工作肩負著數據採集、數據分析和統計監督的重任,在越來越艱巨複雜的改革態勢下將愈加重要。
十八大以來教育統計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以統計報表制度、機構代碼為重點的統計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採用定期核查與不定期核查相結合、國家級抽查與省級自查相結合、督導與督促相結合等方式,數據質量核查體系不斷完善;建立了教育統計人員培訓長效機制,開展網絡在線培訓,組建了教育事業統計專家庫,統計隊伍素質明顯提高。教育統計系統圍繞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心工作,主動適應新常態,銳意進取,真抓實幹,為服務國家大局和宏觀決策做出了重要貢獻。
教育統計的作用和地位越重要,教育統計法治建設的任務就越緊迫。教育統計工作的專項規章可以追溯到1986年的《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自發布以來對規範教育統計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頒布以來30多年的歷史是中國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風雷激蕩大變革的歷史,面對新時代教育發展的新理念、新機遇和新挑戰,以新的《教育統計管理規定》替代《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既是勢在必行,也是恰逢其時。
《教育統計管理規定》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 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和《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理處分建議辦法》以及《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適應了當前教育改革發展對教育統計工作提出的新任務新需求。在具體內容上,《教育統計管理規定》亮點紛呈,歸納起來可以總結為「創新」和「求實」兩個特點。在「創新」方面,《教育統計管理規定》中有多處體現了首創精神,例如第十條首次提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綜合統計機構」,承擔統籌組織和協調管理職能;又如第五條首次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為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提供了財政保障。在「求實」方面,《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充分體現了部門規章重在抓落實的工作作風,例如全面貫徹中央精神,將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作為部門規章的靈魂,貫穿管理規定的始終;堅決貫徹《統計法》等法律法規新要求,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並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提高統計工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又如第三十四條提出「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具體規定工作檢查內容,確保教育統計工作得以紮實推進,並從根本上提升了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基礎能力和條件保障水平等等。
二、將提高教育統計數據質量作為教育統計法治建設的核心
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統計數字要光明磊落」。2016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 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指出「必須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解決統計數據質量問題,必須依靠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的出臺正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央有關精神,全面提高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的關鍵舉措。《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從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兩個維度、四個方面入手,細化業務流程,明確工作規範,切實將提高教育統計數據質量落實到可操作、可查證的層面上來。一是設立教育統計調查項目要合法合規。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部門教育統計調查項目,並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備案或審批。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負責制定教育統計調查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調整教育統計調查內容,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是教育統計調查程序要嚴謹有序。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標明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第二十二條則規定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牴觸。這些規定保證了統計調查過程和程序規範,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三是確保統計數據有據可查。在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且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籤名,並加蓋單位印章。這條規定落實後,可確保統計數字來源可以追溯,可從最基礎的學校原始記錄中核實數據的真實性,同時,能有效避免在數據報送過程中人為修改數據的可能性。四是健全教育統計分析機制。數據只有在分析使用中才能發揮作用,同時更大範圍和更深程度地分析也有利於論證數據之間的關係,從而更好地發現和校正可能存在的數據質量問題。在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提出教育統計機構應當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建立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同時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提高統計分析和應用能力,既體現了統計工作「以用為本」的價值導向,也充分遵循了以應用提升數據質量的統計工作規律。
三、為統計工作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沒有充足的經費和人員保障,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統計數據。工作經費不足、人員短缺一直是制約教育統計工作的突出問題,沒有硬性要求,增加教育統計工作經費投入和人員保障就有一定難度。新出臺的《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第五條明確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在統計人員隊伍建設方面,《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在總則之後規定了「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明確界定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範疇,並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基本職業規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出具體要求。在依法依規落實經費投入和加強人員隊伍建設的基礎上,全國各地的教育統計工作必將呈現更加積極有為的新局面。
強有力的管理是事業科學發展的組織保證。教育統計對象多,內容雜,領域廣,涉及全國各級各類學生、教師、學校,包括學生教師情況、學校辦學條件和教育投入等各個維度,對象和各內容維度間相互交織,迫切需要具有綜合協調職能的專門機構來加強組織和管理。長期以來,教育統計工作缺少綜合性的業務統管機構,面臨九龍治水、各管一攤的困境。《教育統計管理規定》提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綜合統計機構,統籌組織和協調管理全國教育統計工作」,並具體規定了綜合統計機構的工作內容。同時,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或負責人執行本單位綜合職能的工作職責和任務要求。可以預見,教育綜合統計機構可以更為有效地整合統計資源,提高工作效率,進而提升教育統計戰線的工作質量和統計服務水平。
四、兼顧數據共享與安全法治原則
數據共享是教育統計工作的價值體現,數據安全是教育統計數據管理的底線。在加快建設數字中國和信息公開的大形勢下,依法滿足數據共享要求,同時依法保障數據安全是當前教育統計法治化的關鍵。
《教育統計管理規定》詳細規定了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要求。概括起來主要是處理好兩個關係:一是優先使用與有限使用的關係。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等,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此條規定對於保證法定統計數據的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避免各種來源數據自說自話的局面,特別是可以減少一些不規範、不科學的數據混淆視聽、影響決策判斷的情況。但是優先使用不是處處可用,在第三十一條提出「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第八條中規定「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二是及時公開和安全保密之間的關係。在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大數據時代,社會各屆對教育統計數據的需求越來越強烈。面對這一時代要求,第三十條提出「教育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便於查詢利用」,「依法公開數據生產的過程和結果,提升數據共享和公開水平」。但與此相對應,第三十一條指出「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統計數據共享與安全是一對矛盾體,看似不可調和,實則相互依存,在《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的框架下,建立更加清晰的數據管理和應有方式,既可以讓統計數據越來越「好用」,也能夠保證在安全的範圍內把數據「用好」。
五、建章立制強化教育統計監管法定職責
統計工作沒有落實到位的監管,就沒有統計數據的公信力。《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專設一章對教育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作了詳細規定,構建了內外結合的監督和治理體系,具有幾個新的特點:一是強化社會監督。在第三十三條明確「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將統計工作主動置於社會公開監督之下,對於提升統計數據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二是規範和細化了教育行政部門內部的工作檢查內容。第三十四條明確要求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所轄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並列舉了六個方面的內容,確保內部監管能夠有的放矢,更具針對性。三是建立健全專家參與的核查機制,通過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核查,保證統計數據質量。四是明確教育統計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等針對違紀違法的相關查處及追責情形進行了說明,細化了統計違法行為,明確責任主體,在實施監管時更具可操作性。
建設教育強國的新時代呼喚教育統計法治的新局面。《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的出臺正是回應新時代要求的奮進之筆,是推進教育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必將為光明磊落的教育統計數據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