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8 日,由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胡某某放火燒山一案在普安縣白沙鄉鐵廠村村委會廣場上進行了巡迴公開審理。
據悉,2019 年 2 月 6 日,家住普安縣白沙鄉鐵廠村的 43 歲村民胡某某為了使山上的青草儘快長出來以方便自己放牛以及採摘蕨菜,便先在白沙鄉鐵廠村上鐵組簸草谷處用打火機點燃枯草放火燒山。
待火勢蔓延後,胡某某又步行至興中鎮地界賽陽道處第二次點火,但這次起火後火勢未蔓延自然熄滅。接著,胡某某再到興中鎮地界嚴家坪子處點火燒山,從而最終引發了森林火災。由此,因胡某某放火引發的大面積森林火災直連燒了三天三夜才被消防官兵們所撲滅。
後經普安縣林業局鑑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 3096.4 畝,過火有林面積為 3096.4 畝,林種全部為防護林中的水土保持林,直接經濟價值共計人民幣 3870500 元。
經審查,普安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方便自己放牛、採摘蕨菜為目的,故意放火燒山並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因胡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經貴州省人民第二醫院法醫精神病鑑定中心鑑定,胡某某 2019 年 2 月 6 日實施放火行為時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終,普安縣法院在查清事實後,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 8 年,並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被告人胡某犯罪時使用的打火機,胡某某當庭表示服判。
張林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梁俊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