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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27條,從排除阻力幹擾、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落實職業保障四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範圍。該《規定》已於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4月1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規定》獲得審議通過。專家指出,這份《規定》確保了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旨在解決法官檢察官獨立辦案的後顧之憂。在強化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的同時,也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這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讓案件的判決不受各種幹擾。
非故意違法致錯案不承擔錯案責任
《規定》
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並規定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等。
解讀
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表示,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生差錯,就可能被追責。
規定落實了「誰審判,誰負責」的改革要求,明確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決定的,法官對後果不承擔責任。規定明確了法官非經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必須進行聽證,並保障法官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些配套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
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行職責之外事
《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徵地拆遷、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解讀
在去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曾指出,有的地方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資料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不允許把諸如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於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於審判,集中精力於本職工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認為,規定出臺後,那種要求法官、檢察官招商引資、上街掃地的故事,以及地方黨政機關在徵地拆遷之類「攻堅克難」的活動中,以「協調會」「動員會」名義召集法官開會,給他們分派任務或者逼迫他們表態的做法,不應再發生了。
任何單位或個人幹預司法都將被追責
《規定》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幹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解讀
2015年,中辦、國辦曾出臺了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規定,此次出臺的《規定》擴大了幹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範圍,從領導擴大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這一規定為法官、檢察官提供了一個執法免受幹擾和阻礙的履職制度保障,將對保證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發揮積極作用。
來自北京市朝陽法院的法官孫銘溪表示,個別領導幹部、內外部人員採用「批條子」「打招呼」等方式,影響法官依法裁判,損害司法公信力,但因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一線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了新的規定,法官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將違法幹預、插手案件的行為晾曬在陽光下,破除「人治」不當影響,維護法治尊嚴,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嚴懲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行為
《規定》
對幹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將依法迅速從嚴懲處,明確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及責任人玩忽職守、敷衍推諉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對辦理涉恐、涉黑、涉毒等危險性高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採取出庭保護等措施,嚴禁違法洩露辦案人員的個人信息等。
解讀
近年來,幹擾阻礙司法活動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為履職行為遭受傷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今年2月,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雲被殺害。時隔一個多月後,湖北恩施州鶴峰法院走馬法庭的法官駱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當事人潑汽油縱火燒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規定編織了抵禦侵害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防護網,具有一定開創性,而且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措施,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強化組織保障,消除法官個體的後顧之憂的有力舉措。
△馬彩雲(資料圖)
保護法官檢察官正當權益 維護司法公正
很多人可能會想,為什麼要出臺這樣的《規定》?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過去,司法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各種各樣的幹擾。尤其是工作在一線的法官、檢察官,有些時候面臨的壓力很大,甚至連人身安全都會受到威脅。司法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受到過多幹擾,無論對於司法人員的個人命運,還是實現司法公正,都會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在現實中,一些冤假錯案的形成就與司法受到幹擾有關。
總體來說,《規定》是對法官、檢察官的信任和保護。對於普通百姓而言,解決法官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也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如果連法官、檢察官都「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那麼還如何指望他們捍衛公平正義?
在對法官檢察官進行有效監督、明確其責任的同時(在這方面已經出臺了不少措施,比如2015年9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法官對判案責任進行了不少規定),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既體現了權利與責任的統一,這本身也是司改給予法官、檢察官的最好禮物。
(本文來源:「長安劍」微信公號、法制網、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