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有這麼個想法,想給法官朋友寫點什麼,但一是覺得不知從何開口,二是覺得深淺不好把握。前幾天又與幾位庭長在一起散談,再次產生了要寫一點什麼的衝動,即便如此,還是反覆提醒自己切莫口無遮攔,儘量把口子開小一點,以免引起不快而被駁回。鑑於此,今天就談談個人對法官這個職業的一些粗淺認識。
在法制國家,法官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他們終身無憂,一言九鼎,備受社會尊重。檢察官無法與法官相提並論。在我國,法官的地位雖然不能和老外相比,但仍不失為一個體面的職業。人們常說一府兩院,在一般人眼中,法官、檢察官和政府官員是差不離的。
但如果拿法官與檢察官相比,誰更牛?這個問題可能會引起爭論。咱們換一句話來說,法官與檢察官相比,哪個職業更好?這個問題同樣會有爭議。恕我直言,竊以為法官不如檢察官也!至少在目前是如此。你不要笑,我有我的理由:
就長遠而言,法院的地位固若金湯並會不斷得到鞏固,這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法院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大,這是法制社會的必然要求。相應地,法官的社會地位也將越來越高。但這尚需假以時日。而檢察院的地位一直較為尷尬,不是有言「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嗎?檢察院將來何去何從還未可知。如此,等待檢察官們的還不知是什麼呢!
但我是個近視患者,我只顧眼前,看不到將來。我承認,在老百姓眼中,法官比檢察官更有實權,不然怎麼會有「吃完原告吃被告」一說呢?你看法官審案時高高在上,法官決定著官司的輸贏。檢察權雖大,但大而虛之,虛到老百姓看不到邊、摸不著北。老百姓知道找法官管用,找檢察官沒用。
說實話,我以前也挺羨慕法官的,就是我在當公訴人時,我依然認為作一個法官比作檢察官好,法官的收入待遇比檢察官高。但這正應了我們當地的一句俗語,叫做「只看見強盜吃肉,沒看見強盜挨打!」(恕我用語不敬,唯有如此才能達意)自從我當了民事檢察官,與民事法官接觸多了,我才改變了看法。
我以前接觸的是刑事法官,在咱這個小地方一年也就二、三百件案子,且都是經過公安、檢察院層層把關後才送到法院來的,一般情況下法官審案也就是走走過場,庭審時檢察官唱主角(僅指工作量),判決書幾乎可以按起訴書翻版,判決後不服找法官扯皮的並不多見。因此,刑事法官比出庭公訴的檢察官還要輕鬆。
但絕大多數法官——民事法官卻沒有這樣輕鬆,他們每年要辦理一、二千件民事案件,他們的前面沒有誰來把關,每個案件也沒有現成的文書可以翻版。雙方當事人庭上庭下沒完沒了地爭吵,辦公室、下班路上甚至是家中無數次地糾纏,哭喊叫罵,威脅利誘,幾乎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沒有堅強的神經還真難以承受。而民事案件較刑事案件更加錯綜複雜,民事法律較之刑事法律更加博大精深,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更難以把握,外界因素的影響更大,當事人雙方的訴求利益更難平衡。尤其是在當前,正處於社會變革時期,各種矛盾突出,利益衝突加劇,法官必須學會走鋼絲。稍有不慎,原告不滿意,被告不滿意,其他方面不滿意。……吃不了怎麼走?
在檢察院,從事公訴的檢察官相對而言是工作量較大的,他們的工作相對地也是最辛苦的,但他們的工作量恐怕也只有民事法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其他檢察官的工作量就更沒有可比性。因為除從事批捕、起訴的檢察官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工作量外,其他部門的檢察官都實際掌握著工作的主動權,多幹當然領導高興,少幹領導也拿你沒辦法。而且幹多幹少幾乎都一樣。但法官就完全是被動的,你想不想幹案件是要來的,而且不能少幹,幹得多麻煩也多,但收入不一定就多。
因為我是民事檢察官,幹著與民事法官相似的工作,所以對法官朋友的理解多一點。常常有當事人或代理人拿著判決書找我論理,說法官如何如何讓人不理解,我常常告訴他們,既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看問題,也要站在法官的立場看問題,要換位思考,沒有什麼不理解的。
我一年受理二十來件案子,我有的是功夫同他們理論。但話說回來,如果判決真的有問題,咱當怎麼辦還是怎麼辦,不過也還是要與承辦法官溝通的。因為我深信,很多判決並非法官的本意。
因此我說,在咱們中國,法官這個職業可用兩個字來概括——忙亂。他們收入雖然高一點,但咱一不眼紅,二不羨慕;檢察官的職業則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清閒超脫,收入雖然不咋的,但可以沒事偷著樂。............
以上言論純屬私語,一揮而就,未及深思。如有冒犯,還望法官朋友海涵。
轉自:法域無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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