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宗智*
2019年4月修訂的檢察官法首次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筆者認為,客觀公正是檢察官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以下簡稱「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這一規定對於完善檢察官制度,改善檢察業務實踐具有積極意義。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是在中國法律制度背景下,對檢察官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的法律要求。本文擬結合我國檢察制度及其運行,就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基本法理及內容作一簡析。
一、為什麼要特別為檢察官設定客觀公正義務
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即檢察官超越當事人角色,客觀公正地執行職務的倫理要求和法律責任。這一要求在檢察制度中具有普遍性。不僅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規定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在美、英等英美法系國家,也特別要求檢察官努力「實現公正」「尋求公正」,而不應當局限於控訴職能。認識這一普適性要求體現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制度價值,離不開對檢察官這一特殊角色的分析。也就是說,我們應當首先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同為刑事訴訟主體,而且就打擊犯罪而言,處於第一線的刑事警察的角色最為重要,但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法理卻不對這一角色特別提出客觀公正義務要求;法官對刑事案件的處置有決定權,刑事訴訟應當以審判為中心,但對法官也沒有專門設定客觀公正義務。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警察和法官在履行職務時不必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因此,就客觀公正義務的價值,筆者所提出的一個命題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產生於檢察官角色與職能的特殊性。
所謂特殊性,是與相關角色比較而言。一方面,檢察官與警察不同,後者是一種以合目的性與效益性為主要價值的行政官員,警察也需要依法行事,但這種合法性要求是其行為的一種「附加價值」,法律是警察應當遵守的規範,但合法性不是其行為目的,偵查的效果才是其行動的目標。而且,警察是在與犯罪做鬥爭的一線作戰的「行動官署」,雖然他們必須以合法性為其行為底線,但如過多地強調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就可能妨礙其偵查行為的展開,使其難以達成行為目的。檢察官則與之相異,檢察官雖然擔任控訴職能,但他是法律官員,合法性是其行為本身的價值所在,是其努力實現的目標。而法律的本質是公正,即平等地對待一切人,並且讓人們得到他們應當得到的。因此,檢察官守護法制,就必須履行客觀公正的義務。
另一方面,檢察官與法官也不相同。法官是在爭議雙方之間擔任居中裁判的角色,因此,法官的客觀、中立與公正是對抗與判定的訴訟構造之下,法官角色所內含的邏輯,這是與生俱來的,是不言自明的。應當說,在一個合理的司法制度中,法官的客觀公正一般不會引起普遍質疑。檢察官雖與法官同為法律官員,承擔維護法制的責任,但檢察官不像法官那樣天生中立,相對客觀和超越,檢察官是以控訴為職責的官員,擔當公訴職能,有時還指揮或實施偵查,作為控方,是代表國家的訴訟當事人(不過法律上不一定將其定位為訴訟當事人)。既然是控訴官員,自然會從控訴角度思考和行動,力求勝訴是檢察官的本能。但如果僅從控訴角度考慮問題,檢察官就將自己降格為普通的訴訟當事人,這與檢察官作為法律官員維護法制的職責相悖。因此,必須強調檢察官作為法律官員的客觀公正義務,以此平衡檢察官作為控訴者與法制維護者的兩種角色,防止檢察官以其擁有的偵查、控訴的巨大資源包括自由裁量權背離法制要求,損害合法權益。
而在大陸法系具有職權主義特點的訴訟構造中,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制度意義更為突出。一方面,他是職權主義構造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訴訟構造具有國家職權的強勢的質素,為獲得其必要的正當性依據,這一構造必須配置以客觀公正一類的國家義務同時保障公民在權益上的可抗辯性。另一方面,他對警察偵查的控制以及對法官判決的監督制約,需要設定一個最基本的行為準則。這個準則就是客觀公正,即設定其客觀公正義務,由此來防止警察偵查活動因過分的熱情以及很難避免的強制權濫用而損害刑事司法的正當性。此外,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或者(在某些法律體系中)為「準司法官」,為法官審判提供審理前提、裁判支持以及約束因素,如果僅從控訴考慮,缺乏客觀公正義務理念和制度約束,其不利影響較之對抗制訴訟將更為突出。因為對抗制訴訟中的檢察官是一方當事人,法官的訴訟支配能力與司法權威強大,檢察官的不當行為更容易受到法官的制約。
二、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一般內容
參照國外法理,結合我國檢察制度內容,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基本要求和具體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數項。
(一)客觀取證義務
檢察官必須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又要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60條第2項要求檢察官在收集證據時,對於有利於與不利於被追訴人的證據均須予以收集,同時要負責收集有喪失之虞的證據。檢察官客觀取證義務可以區分為兩種類型,即狹義的客觀取證義務與廣義的客觀取證義務。前者是指檢察官直接實施偵查包括主持偵查和補充偵查時,在調查取證時應當承擔的客觀公正義務。後者則除由檢察官直接承擔的客觀取證義務外,也包括檢察官通過要求、督促和指導警察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從而間接地履行其客觀取證義務。檢察官客觀取證義務的性質、範圍及責任強弱,受各國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檢察官偵查取證責任的性質和限度制約。
(二)中立審查責任
檢察官審查案件,應當以中立司法官的立場,既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因素,又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無罪和罪輕的因素,客觀公正地作出判斷並決定案件如何處理。檢察官對案件的審查,主要是公訴審查,即在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如何起訴之前,對偵查所獲得的證據進行審查,並作出事實判斷與法律判斷。這種審查,屬於案件交付審判前的過濾(screening),目的是為刑事審判提供合格的案件,同時將不符合審判要求的案件及時「濾出」刑事程序。少數情況下,還要求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在這個意義上,中立審查要求,也可稱為客觀過濾責任。
從比較法的視野看,鑑於檢察官僅有權對少量案件偵查取證(有的國家甚至無偵查權),由公訴職能所延伸的對案件的審查及隨之承擔的訴訟義務,才是多數國家檢察官所承擔的主要職能和工作重心。這也是學理上將檢察官稱為法律官員以及「書桌官署」的原因。由於公訴是檢察官基本和主要的職能,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以及如何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實體和程序功能,①而公訴的關鍵在於案件的客觀審查和正確過濾,因此,總體而言,中立審查要求即客觀過濾責任,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最重要的內容。②
檢察官中立審查責任,還有一種表現,是對偵查人員採取強制偵查措施的審查批准。強制偵查,包括對人的強制和對物的強制,其中最重要的強制偵查,是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即為批准或決定逮捕。由於長期羈押對公民權利影響極大,應當由中立、獨立的司法機關進行審查這一權力和責任,通常配置在法院,法理上屬於法院強制偵查司法審查權的範圍。在我國,由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承擔需要中立審查的長期羈押審批職能,需要加強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要求其在審查批捕活動中,儘量保持司法審查所要求的中立性和獨立性,為此亦應設置一定的制度保障。
(三)公正判決追求
這是指提起公訴後,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訴人參與審判支持公訴的責任,「是尋求正義,而不只是尋求定罪」。所謂尋求正義,就是爭取不枉不縱的公正判決。一是對構成犯罪的案件尋求正確的有罪判決並作出相應努力。包括承擔向法院舉證的責任及證據事實上的說服責任,提出並論證法律適用,就被告人量刑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貫穿始終的與辯方進行訴訟論辯的活動。二是在支持公訴時,也必須考慮和確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包括量刑情節上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其中包括對有利於被告人因素的主動性確認,以及對辯護方提出的確有根據的辯護證據及辯護理由的肯定,即被動性確認,從而體現公訴活動的客觀公正。三是在證據事實以及應當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時,及時改變或調整控訴立場,以保障判決正確,防止出現冤錯案件。這種改變或調整,從程度上,可區分為局部的改變,即變更指控,以及全面、根本性的改變,即撤銷指控;從訴訟手段上,可區分為變更公訴、撤回公訴,以及請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
檢察官支持公訴活動尋求正義的上述三項要求中,第一項是尋求必要的有罪判決,主要體現檢察官維護法律秩序的責任;第二項、第三項是對有利辯護因素的客觀確認,以及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調整立場,才主要體現檢察官對控訴方當事人的超越性,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重要體現。
(四)定罪救濟責任
檢察官發現定罪錯誤,包括無罪定有罪,或輕罪判重罪後,應當基於客觀公正義務,為被告人的利益而尋求救濟,包括提出上訴(抗訴),或請求再審等。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96條第2項、第365條,規定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人利益提出上訴,或者請求再審,即為此項客觀公正義務的典型立法例。定罪救濟,是刑事司法制度為防錯、糾錯為被告人利益設置的程序和機制。定罪救濟權,是辯護權的延伸。該程序的啟動和推進,通常也屬於辯護權運行的效果。但檢察官所承擔的對國家、對民眾、對法律的客觀公正義務,要求他支持辯護方行使定罪救濟權;必要時,檢察官還可直接啟動上訴或提出再審請求,尋求定罪救濟。
檢察官承擔定罪救濟責任,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維持原控訴立場之下,對法院定罪量刑的不當尋求救濟。如法院確認了指控罪名,但對被告人量刑過重,形成「罰不當罪」。又如,法院改變罪名,認定了較之公訴更為嚴重的犯罪,並因此而導致對被告人的重判(這在法官職權主義的訴訟中是可能的)。二是改變原控訴立場,為了被告人利益,要求法院改判無罪,或確定較輕的罪名並隨之適用較輕的刑罰。這通常是在判決作出後,因發現新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事實,而改變原控訴立場和觀點,並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所謂相應的救濟措施,在上訴審,是為被告人利益提出上訴(抗訴);在判決生效後,是提出再審請求。此外,支持當事人申訴,包括協助當事人獲取辯護證據,提出案件複查建議等,也是檢察官承擔定罪救濟責任的體現。
(五)訴訟關照義務
檢察官在其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對被追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給予必要的關照,有義務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訴訟關照義務,源於公訴案件控訴方和辯護方在實質上的不平衡,也是源於檢察官作為國家法律官員的維護程序公正和保障公民權益的責任。
檢察官的訴訟關照義務,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項內容:一是必要信息告訴。即指對被追訴人及其相關人員告知其對於維護其合法權利包括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用的信息。如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首先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等。二是不利情況提示。即在實施訴訟行為可能造成對被追訴人不利後果時,特別提示其注意這種後果發生的可能性,並提示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利提示區別於必要信息告知,因其屬於特別提示,而且是提示對被追訴人有利而對控訴不利的內容。如警察提示犯罪嫌疑人回答訊問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犯罪嫌疑人就容易選擇拒絕回答提問。由此可見,不利提示最能體現訴訟關照的性質和特徵。三是控方證據開示。指檢察官將所獲得的證據,無論對控訴有利還是不利,依法向律師開示,允許其查閱、記錄和複製控方掌握的證據材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開示對控方不利而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和事實。四是協助實現權利。如協助調取證據。由於檢察官較之辯護人具有不可比擬的證據調查能力,為平衡訴訟資源,彌補辯護能力不足,在辯護人取證不能的情況下,檢察官應當根據辯護方申請,協助或代替其調取所需證據。又如,為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條件,不得設置障礙阻撓會見。
(六)程序維護使命
這是指檢察官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的責任。維護正當程序,是檢察官作為法制守護人的當然職責,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應有之義」,也為相關學理普遍確認。如日本學者岡部泰昌教授認為,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應包含以下內容:探索和追求客觀嫌疑的義務,斟酌正當追訴的義務,擁護正當程序的義務。③維護法律的正當程序,是訴訟參與者的共同責任,但對於檢察官而言尤其重要。一是因為在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是唯一能夠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的機關,且在每一程序階段中均舉足輕重,因此唯有檢察官能夠自覺維護法律程序,程序法才能被嚴格遵守和有效執行;二是檢察官作為控訴主持人,而且通常作為偵查的指導者,既有較大權力,又容易因偵控需要逾越程序界限,為此需要以維護正當程序的義務來抑制任何打破程序的衝動。因此,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必須包含維護正當程序的義務。④
檢察官維繫法律程序的嚴格性和正當性的責任,主要包括自覺和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實施程序監督和程序性抗訴,防止和制止程序違法,以及救濟程序權利受妨礙的責任,等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是檢察官貫穿訴訟全程及檢察官履職各環節的責任,但對於影響程序正當性的重要因素,檢察官應當特別注意。如對辯護原則與控辯平等原則的維護,對訴訟公開原則的貫徹,對法院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尊重,防範非法取證及排除非法證據,以及對其他程序違法行為的防範、制止和懲戒。
以上六個方面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內容,大體上涵蓋了大陸法系各國檢察官制度所規定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以及社會主義法系國家對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制度要求。同時,也基本符合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制度的情況。但英美法系國家以對抗制訴訟為制度背景和基礎,其制度法理與上述客觀公正義務的個別內容,即定罪救濟責任有所衝突,因而此項內容不應納入。因為在對抗制訴訟中,以訴權實現定罪救濟的職能,在法律制度上完全賦予辯護一方,檢察官只具有道義上的協助責任,這是從其追求正義的責任延伸的一項具體的道義責任。此外,如前所述,在英國等極少數國家,檢察官沒有偵查或補充偵查權,因此客觀取證義務也因缺乏基礎而毋須承擔。
上述六個方面的客觀公正義務要求,也均適用於我國檢察機關與檢察官。而且,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均有規範體現。因此,上述要求涵括了我國法律制度中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基本內容。
三、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特殊性及實踐品格
(一)我國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特殊性
我國檢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帶有中國特色,並與國外製度形成一定的區別。在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上的制度設置和實踐要求亦同。這種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治性。我國檢察機關是黨領導的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是檢察工作最為重要的原則。檢察官活動也有很強的政治性。如在當前,要求檢察官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我國檢察制度的這一要求,與國外司法、檢察制度一般要求司法官具有「超黨派性」,存在重要區別。不過,基於我國社會主義政治「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特性,以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一致性,我國檢察官的政治性與客觀公正義務也是統一協調的。違背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同樣違背檢察官職責的政治要求。
二是監督性。我國檢察制度具有某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具有法律監督職能,而這種監督包括超越訴權對審判的監督。這種特有的職能和權力,需要匹配相應的責任與義務。⑤前述六個方面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內容,屬於檢察官履行訴訟職能時的要求。而在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活動中,也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監督的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包括程序的公正性。運用監督手段,既要注意有效性,也要注意謙抑性。尤其對審判活動的監督,要將實現司法公正與維護審判權威結合起來。
三是客觀公正義務適用領域的延伸與擴展。一些國家的檢察機關根據國家法律制度的授權,在民事及行政訴訟中可能承擔公益代表、政府代理人等訴訟角色和功能,作為代表國家或政府的法制機關,仍然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我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有權力和責任對不公正的裁判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我國檢察機關還作為公益代表人,依法提起民事與行政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在這一司法過程中,無疑也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這是維護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檢察機關職責之所在。不過如何在我國檢察官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監督職責以及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中,履行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尚需結合實踐具體探討。
(二)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實踐品格
檢察官一方面作為代表國家的控訴方當事人,另一方面又需要超越當事人角色,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存在一種內在的矛盾。不能否認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設定帶有一定的理想特性。不過唯其作為理想,更需追求,因此我國尤其強調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實踐品格,將檢察的理想變為現實。
在不同的法制背景下,客觀公正義務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而隨著法制的變化,檢察官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也有變化。例如,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我國在刑事訴訟中全面推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檢察官履行客觀公正義務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認罪認罰案件如何保障「以事實為根據」及證據裁判。不能只注意被告人認罪及承認指控,也要注意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二,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不能僅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實」,也需努力實現「客觀真實」,因此要依法把握此類案件的證據標準。其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認罪認罰協議,既要考慮其認罪認罰從寬因素,也應考慮法治的利益、被害人的利益,以及社會的可接受性,從而在此類案件辦理中,保障基本的實體公正,以及社會的可接受性。其四,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之下,法院發揮著通過審判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作用,認罪認罰案件仍應注意尊重法院的審查權與裁判權,包括符合法定條件下的改變量刑建議刑罰的權力等。
四、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法理根據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的控訴官員,在法理上系「控方當事人」。客觀公正義務要求檢察官履行超過或超越當事人的額外義務,這種特殊的要求根據何在,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論必須回答的問題。由於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植根於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因此,其根據也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包括檢察官制度的類型。但現代法律與司法制度的基本構架、機制的共通性,決定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包括客觀公正義務的基礎和根據具有某種共通性。以下就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法理根據作一具體分析。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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