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方強律師事務所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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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籤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婚前協議可以約定的內容有:
1、對婚前財產的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所以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協議對這部分財產進行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是否做婚前財產公證。
2、對婚後財產的約定
(1) 婚後財產的權利歸屬:雙方可以約定婚後取得的房屋、汽車等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也可以約定婚後取得的動產,比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分別歸哪方所有及分配比例。
(2) 婚後債務承擔的約定:雙方可以約定若婚後產生債務由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共同承擔的具體如何分配比例。
(3) 對婚後共同生活費用:比如婚後家庭的日常生活開支、子女的教育、醫療費、父母的贍養費用等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平分亦或是按什麼樣的比例承擔。
3、對其他事項的約定
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對如下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婚後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幾個,子女是跟父姓還是跟母姓;家務的分擔;根據雙方生活習慣的不同,可約定作息時間等。
還可以約定一方若違反協議時的違約責任及因履行協議產生糾紛時的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
總之,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均可以約定。
二、起草婚前協議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籤署的。任何一方不得對另外一方使用隱瞞、欺詐、脅迫等手段。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籤訂的協議無效。
3、明確個人婚前債務由自己承擔,避免對方隱瞞。
4、協議的條款要具體清楚、避免含糊其辭,具有可操作性,且不違反公序良俗。
5、確保雙方已充分了解各自的財務狀況,所有現有資產和負債最好以清單的形式明確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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