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怎麼寫——訂立婚前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訂立婚前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協議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範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女性手裡協議的原件應該妥善保管,另外證明財產存在的財產憑證也應保管好,例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存摺等。同時建議就該協議辦理公證或是見證,以此進一步確認該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首先是婚前財產的羅列,也就是明確「婚前財產包括什麼」和「什麼屬於誰」的問題。其次是婚後財產的共有方式,雙方約定對婚後財產的共有各佔多大比例。第三是某些特定權益的歸屬,很多特定的權益如果發生轉移,是當事人很難接受的。還有婚姻關係解體的原因,因為什麼造成婚姻解體才適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適用其中的某些條款,這裡面隱含著一個過錯方界定的問題,比較複雜。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以上內容並不是死板的,有些條款可以省略或者靈活變化。
【相關知識】
什麼是分手協議書
所謂分手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為解除同居關係,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我們通常所稱「分手」僅指戀愛中的男女因感情無法繼續發展下去,解除雙方同居生活的行為。不包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狀態下的分手。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嚴格法律意義上的非法同居,諸如姘居、「包二奶」、養情人等,是對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的一種嚴重侵害,與我們此處所講的分手是不一樣的。
一般而言,男女雙方籤署的分手協議書包括如下內容:
1、雙方解除同居關係自願分手的意思表示;
2、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的處理意見;
3、關於同居期間雙方共有財產的分割意見。
4、其他分手協議需要約定的內容。
分手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戀愛中的男女在進行結婚登記之前所進行的同居行為雖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它違背了傳統的倫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國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建立在同居行為的基礎上當事人對同居行為的解除所達成的分手協議,自然也因缺乏法學理論基礎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分手協議和同居協議一樣是無效的,自始無效。
雖然目前分手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很難得到法院的確認,但是男女雙方為擺脫同居關係籤署的分手協議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及解決雙方糾紛的功能型。畢竟,男女雙方籤署的分手協議書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一致表達。目前法律上,分手協議書是無效的,但是仍具有現實意義。
婚前協議怎麼寫——婚前協議可以事先約定孩子撫養權嗎
婚前協議是否可以事先約定孩子撫養權
網友諮詢:
我想在婚前約定萬一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女方,且男方需支付一定數額(明確,可行,合理)的撫養費,這樣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律師解答:
約定子女撫養權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1、在協議離婚中,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在離婚時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訴訟離婚中,一般會按照離婚時雙方的意願及情況,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成長需要為先,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2、婚前協議屬於特殊性質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如果關於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不利於子女的成長而無效,不影響婚前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
婚前協議怎麼寫——2020婚前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2020婚前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婚前協議公證的辦理需要到專門的公證機構進行辦理,要準備一些必要相關的證明材料,協議雙方需要同時到公證機關進行辦理,進行過公證的協議,會避免很多後期無法想到的法律糾紛。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2、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共同財產的界定。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協議怎麼寫——婚前協議有效嗎,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一、婚前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便是有效的。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二、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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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怎麼寫——哪些協議屬於婚前協議,婚前協議是什麼意思
婚前協議是什麼意思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籤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哪些協議屬於婚前協議
協議枚舉嚴苛型
1、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暱」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3、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4、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協議枚舉溫馨型
1、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3、每周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髮廊女學!
協議枚舉公平型
1、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2、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3、夫妻雙方互不幹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幹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婚前協議怎麼寫——再婚老人怎樣防止財產受損
隨著老齡化進程加快,許多喪偶老人為了生活中有個依靠,會選擇再婚。但由於子女的反對,一些老人在再婚後又不得不選擇「分道揚鑣」,而導致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財產問題。那麼,再婚老人該怎樣防止財產受損呢?
再婚老人怎樣防止財產受損
一、婚前財產當釐清
案例:
2008年元月,61歲的劉*鶯在與65歲的王*冰再婚時,將自己名下的動產、不動產一股腦地帶到了王*冰家,與王*冰的財產合在一起,不分彼此地共同使用,現金則交由王*冰掌管、存儲。2015年2月,兩人感情破裂,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離婚過程中,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發生了爭執:劉*鶯說王*冰手中的120萬元存款有90萬元是自己婚前的,應退還自己;王*冰則表示劉*鶯婚前存款只有40萬元,其餘80萬元是他自己的。因為雙方均無證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各自享有60萬元。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120萬元存款,一般應按婚前的各自數額來分割。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正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又沒有證據證明各自主張,決定了本案只能按共同共有財產論處:對半分割。
溫馨提示:
再婚老人婚前不妨訂個協議或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等內容,防患於未然。
二、婚後財產收益應有約定
案例:
2010年10月,67歲的楊*雪與71歲的向*東辦理了結婚登記。同日,楊*雪將自己婚前購買並辦理了產權登記的兩間店面交由向*東打理。向*東隨即向他人出租。2015年3月,二人走到了離婚的邊緣。雙方雖都同意離婚,但就4年多來共計45萬元的房租收入產生了分歧:楊*雪認為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創造的收入,理應歸其一人所有;向*東則堅持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律分析:
該房租收入的確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指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則規定得更加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正因為楊*雪與向*東之間,沒有對房屋出租所產生的租金收入歸誰所有作出書面約定,而房租收入屬於「經營的收益」,並非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如房價攀升),決定了本案所涉店房租金當屬夫妻共同財產。
溫馨提示:
再婚老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確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從而避免爭端。
三、慎重決定財產贈與
案例:
為表示對婚姻的忠誠,68歲的郭*聰與74歲的喬*林再婚後一個月,即2011年10月,便主動將自己所有的一棟房屋的一半贈與喬*林,併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而他們夫妻雙方也一直在該房居住。豈料,婚後二人關係逐漸緊張。2015年4月初,兩人決定離婚,但就房屋的歸屬互不相讓:郭*聰認為本來就是我的,當然歸我;喬*林覺得我已是登記的共有人,郭*聰無權反悔。
法律分析:
本案的贈與關係已經成立,郭*聰確實無權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物權法第十四條指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正因為郭*聰主動贈與,且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了從該日起,贈與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本案並不存在所列三種情形,決定了郭*聰不得撤銷。
溫馨提示:
為了證明對配偶的感情而處分財產,應當謹慎考慮,理性判斷。
婚前協議怎麼寫——2020婚前財產協議怎麼寫,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前財產協議怎麼寫,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前財產協議時有效的。男女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和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就認定為生效。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
甲方:**(個人詳細信息)身份證號碼
乙方:**(個人詳細信息)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x年x月x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願共同一起生活。婚姻法律關係除涉及人身關係之外,還包括財產關係。為了明確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範圍和歸屬,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婚前財產範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三、協議人···、···的個人債務及夫妻共同債務…….
五、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六、其他:
1.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籤訂過程中所涉及的公證等有關費用,均由···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叄份,協議雙方及公證機關各執壹份,自協議被公證之日起生效。
訂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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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怎麼寫——2020最新婚前協議書怎麼寫
2020最新婚前協議書怎麼寫
茲因立約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訂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兩人以上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採買日常用品②煮飯③洗碗④倒垃圾⑤清潔⑥整理家務⑦房屋之修繕⑧餵乳□換尿布⑨接送子女上下學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妻負擔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父姓□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1]
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十、特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協議怎麼寫——婚前協議有效嗎,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一、婚前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便是有效的。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二、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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