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運用技巧

2020-12-22 法旬法律甘輝

在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裡,還沒結婚就籤署婚前協議,是不會被信任的,好像覺得自己被牽制了:婚都沒結呢,就怕我分你的財產嗎?但是我們說婚姻需要感性也需要理性,如果你擔心自己的婚前財產因為結婚而改變了性質,籤署一份婚前協議書,也能消除心中顧慮,讓彼此更好地朝著共同的目標而努力。而通過協議約束彼此在婚姻中的責任,也實現了對弱者的一種保護,這對很多家庭來說反而是好事。但是婚前協議有很多雷區,籤訂的協議常常因為內容、語言表達方式上的不當而被認定無效,失去了原有的規避風險和保護權益的初衷。那今天我就來談一談婚前協議的應用技巧。

首先,要想婚前協議在形式上獲得認可,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要基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協議必須是在公平、自願以及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下,雙方籤訂的。

第二,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因為口說無憑,形成正式文本的書面協議才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具體內容的證據。

第三,約定的是彼此的婚前財產,不能是他人的財產。

第四,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

在代理的案件中,就發現有些當事人費盡心思設計婚前協議,但是因為限制了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而被認定無效,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

比如說,約定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出軌方需要拍視頻在微信朋友圈認錯等。籤訂婚前協議要量度而行,否則就會適得其反。

第五,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國家利益的情形。這五點是籤訂婚前協議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斷是否有效的第一步。

籤訂婚前協議一般會涉及到四個方面的內容:財產協議、忠誠協議、婚後生活約定、子女撫養。其中財產方面的協議又包括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債權債務等。在內容的約定上,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點,下面我們一一來分析。

在財產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即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以及例外規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為既然是約定當然可以在婚後或者婚前籤訂,婚前籤訂的就屬於婚前協議。所以雙方可以對婚前財產的產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投資、增值收益以及結婚後各自的收入、接受的贈與、繼承的財產這些方面來進行約定。

特別要說明的是,這種書面形式的約定不需要經過公證,就能產生法律效力。

下面我們來說一個案例

趙勇是北京一家通訊技術公司的 80 後設計師,經人介紹與劉麗相識,雙方於 2014 年 5 月 9 日登記結婚。在兩人登記結婚的前一年 2013 年 7 月,趙勇在北京市大興區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他支付了首付款 100 萬元,並以他個人名義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為 98 萬元。在結婚後,劉麗與趙勇一起共同還貸,每月還貸金額為 7500 元左右,現在房子登記在男方趙勇名下。

結婚前的一個月,2014 年 4 月 15 日,雙方籤訂《婚前協議》一份,協議上這樣寫著:對於房產今後的權利歸屬及其相關責任等事宜,雙方一致協商並同意:住房歸雙方共同所有;房屋財產所有權為雙方共同所有,各佔 50%……。

兩人結婚後,性格不和,感情一般,2015 年 9 月開始分居。後女方於 2016 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並分割共有的房產等其他共同財產。趙勇在法庭上說,婚前的購房款都是我及我父母攢下的積蓄,房子是我個人的。而且該協議屬于贈與合同,在房屋產權並未變更登記前,我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一審法院認為,劉勇與趙麗於婚前籤訂的協議對房屋的產權進行了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照履行;對於趙勇主張該協議系贈與合同的答辯意見,從該協議的實際履行及協議籤訂的時間、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實際情況,該協議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形式要件且該協議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是夫妻之間對於婚前財產的約定。

法院最後支持了原告劉麗的請求,將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產權雖然歸男方趙勇,但是除去剩餘房貸之外男方還需要折價補償女方一半房款。趙勇不服依法上訴,他認為雙方婚後一年多就開始分居了,現在對方僅憑一紙協議,要求分割房產,顯示有失公平。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通過剛才的案例,給你提個醒,婚前財產協議,要區分贈與和夫妻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如果是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將會被認定為贈與。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不動產的,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都是可以撤銷贈與。而財產約定則不以物權的轉移為生效條件,也就是你們雖然婚前籤署了財產約定協議,不管房子有沒有過戶有沒有加名,都有效。

而且財產約定協議不可單方撤銷,只能雙方協議解除或以新的約定覆蓋舊的約定。再者,財產約定也可以對還沒有實際擁有的財產進行約定,而贈與是只能對現有的具體的財產進行處分。

比如婚前個人財產中的存款,產生的利息部分,原本屬於個人財產,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前個人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雙方也可以約定為產權共同所有,剛才的這個案例就很好地解釋了這一點。

2019 年 4 月 4 日,亞馬遜創始人貝索斯和妻子麥肯奇完成離婚手續。這對結婚 25 年的患難夫妻終因男方的婚外戀情而分道揚鑣,也讓很多人心底一陣冷汗。在婚外戀高發的年代,有不少人希望通過籤訂一份婚前協議來降低另一方出軌風險,同時也給自己一份財產保障。於是有不少人選擇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彼此的忠誠義務,比如說約定「一方出軌,離婚時則淨身出戶,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條款,其實這種內容就是剝了奪對方財產權利的條件,這種婚前協議涉及了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在離婚時若一方反悔,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就會按照實際情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財產約定中,還有這樣的約定,說,如果一方出軌則須在離婚後 20 年內將收入的 30% 支付給無過錯方,或者一次性支付 100 萬元賠償金等。這種約定的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到他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還有些約定是侵犯基本人權、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比方說這樣約定,如一方出軌,必須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這些苛刻任性的條件也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子女撫養權上,也不能通過婚前協議的方式來確定。在協議中不能約定說,若一方出軌則放棄孩子撫養權、或者約定離婚後,孩子由某一方撫養,另一方放棄監視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第一,我們要知道,監護權與撫養權是不同的,撫養權可以約定,而監護權只能是法定,因為監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議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議約定而被取消。

第二,對於撫養權,探視權,通過婚前協議確定也屬於無效約定,這是因為婚前協議不能涉及人身權的內容,也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考慮。撫養權,只能通過雙方在離婚時協議確定或者根據雙方情況由法院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公正作出裁判。

說了這麼多的婚前協議要注意的事項,總結一下婚前協議到底該怎麼樣籤?以及在語言表述上,有哪些技巧:

首先公平自願是前提;其次要尊重人身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尊嚴;再次,區分贈與和財產約定,而且只約定靜態財產並不夠,還得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最後,財產約定要明確、具體,不能模稜兩可以及與事實矛盾。不用「離婚則淨身出戶」、「放棄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等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字句,忠誠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也要符合一方的經濟能力等。

只有這樣,嚴謹的表達才會被法律認可,實現約定的目的。最後也想告訴你們,婚前協議是把「雙刃劍」,籤不籤並不能一概而論。是否籤訂也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由夫妻相互本著公平、坦誠的原則,共同決定。倘若因為協議造成雙方的誤解更是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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