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在逐年攀升,很多新人為了給自己的婚姻加上一個保險,結婚前通常會籤訂一份婚前協議,用協議的方式來約束雙方。那麼,婚前籤訂的協議真的能讓婚姻保險嗎?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盛某與賀某在一次聚會中相識,不久便發展成為戀人關係,同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約定在結婚前一日籤訂一份「婚姻協議」,用經濟來約束雙方,使雙方能夠永遠不離不棄。協議約定:「雙方不離不棄,如果一方出軌提出離婚,則出軌方淨身出戶。」
2017年,盛某懷疑賀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分居。2018年3月,賀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盛某認為,根據雙方婚前籤訂的「婚姻協議」約定,賀某必須淨身出戶,因此,應將賀某名下的一套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結婚協議」對財產雖有約定,但這種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同時,盛某並無證據證明賀某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故應認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
因此,法院對盛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判定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該房屋歸賀某所有,賀某補償給盛某房屋折價款10萬元。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以限制離婚自由、人身自由等等,類似條款即使約定,也是無效的。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法定權利而不是約定權利,因此,通過人為約定的方式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通過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把某個公民限制在婚姻關係的約束之內。
《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完整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以協議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提出離婚作為放棄全部財產的條件,本就是限制了公民離婚自由,因而是違法的。
雖然當下不少夫妻都會訂立如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承諾或保證書,但是這類忠誠協議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屬於道德、感情範疇的協議。所以,建議類似協議中不能出現以「離婚為前提」「淨身出戶」等類似內容,這些內容會將該協議認定為協議離婚的條款。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內容在未辦理離婚前都可以「反悔」。所以應以「財產約定」作為協議內容,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夫妻財產約定。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存在「淨身出戶」的成功案例,但一般情況下忠誠協議仍應應平衡權利義務,根據雙方的實際給付能力、過錯程度、當地社會生活水平進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