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前協議大家都不陌生,其被稱為世界上最不浪漫的法律文件。
近年來,由於離婚率不斷攀升,大家對結婚更為謹慎,這也使得婚前協議被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並接受。
一、對婚前協議的誤解
對婚前協議一般存在兩種認識上的誤區:
第一,絕大多數人認為婚前協議就是約定AA制,婚前協議僅是約定婚後財產各用各的,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具體可看後文中「婚姻協議的範本及解讀」。
第二,有人認為婚前協議是有錢人防止另一半侵佔自己財產所使用的防禦武器。
實際上,婚前協議是對夫妻雙方的保護。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前提是,兩個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如果籤署婚前協議約定利益不共享,那麼風險自然不應該共擔。
因此筆者認為,婚前協議並不單單只是為了保護有錢一方的財產,也是一種分割夫妻雙方財產潛在風險的方式。
二、婚前協議的作用
在普遍認知裡,籤訂婚前協議可以避免婚後的絕大多數的麻煩。但婚前協議的作用真如大家所想的一樣嗎?
1、婚前協議的合法性
首先,婚前協議書是合法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這種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來表達,且是在雙方都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籤訂婚前協議的行為是合法的,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但至於某份具體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要看籤訂的內容是什麼。
2、婚前協議的有效性
簡單的說,就是看婚前協議能夠約定哪些方面的內容。
有的情侶籤訂婚前協議完全是以一種兒戲的方式,比如約定以後家務該誰來做,過年回誰家這樣的問題。
就目前來說,我國婚前協議的有效性僅是針對財產而言,也就是說雙方籤訂婚前協議可以視為雙方籤訂的是婚前財產協議;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給付等問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支持的概率還是較小的。
具體條款的有效性見下文,「三、籤署婚前協議的注意事項」。
3、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
只要當事人籤訂協議時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婚前協議無論是否進行公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當然,公證處會儘量排除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更難受到挑戰。
三、籤署婚前協議的注意事項
有人說「結婚不是互相凝視對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視共同的目標。」
籤一紙協議,卸一身負擔,對很多家庭來說反而是好事。
無論是結婚前籤訂的婚前協議,還是婚後籤訂的財產約定,都有很多雷區。籤訂婚前協議時,注意下述注意事項,這樣既能深情地凝視對方的雙眼,又能安心地一起望向詩和遠方。
1、協議規定不得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
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規定無效。
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簡訊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這些規定都因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而無效。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存在限制。
不得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約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
如一方出軌,需在廣場長跪三天以表歉意等約定是無效約定。
四、婚前協議範本及解讀
五、小結
隨著婚姻觀念越來越開放,婚前協議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當然,部分人依舊是抵制婚前協議的,他們認為這是一種不信任的表現。不少情侶因為一方提出籤訂婚前協議,另一方認為自己沒有得到信任和尊重,最終不歡而散。
這往往是夫妻雙方對婚前協議沒有達成正確認知導致的。
的確,婚前協議的籤訂一般是基於雙方(或雙方家庭)經濟能力差別較大的情況,這導致很多人認為對方提出籤訂婚前協議是對自己的不信任和提防。
但實際上,婚前協議保護的不僅僅是某一方的財產,更是對雙發未來生活方式的一種預演與探討,大家還是應該用平常心去看待婚前協議。愛情與婚姻,都應是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