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歡 通訊員 石月煒
昨天,記者從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獲悉,該院針對一起專利公司訴國家商標局案件的爭議焦點公開向社會機構徵求意見,並完整將徵求意見寫入判決書,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案情:代理機構註冊商標遇阻
2014年8月,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上專」「SPTL」「上專及圖」「SPTL及圖」等8件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培訓、實際培訓(示範)、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計算機軟體諮詢、工業品外觀設計等。
2014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該申請有違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有關「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的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上海專商所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商標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
問計:徵詢高校等五家機構意見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認為《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理解與適用是案件審理的焦點。
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商標代理機構惡意搶註他人商標現象屢屢發生。因此,我國現行商標法增設了商標代理機構註冊商標的限制條款。
為妥善處理此類案件,智慧財產權法院向相關研究機構徵求意見,並先後收到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務實智慧財產權發展中心五家機構的反饋意見。
各機構的意見分為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嚴格循序文義解釋,另一種則主張進行立法目的解釋。
判決:徵詢意見全部寫入判決書
根據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應當首先進行文義解釋,其他解釋都需以文義解釋為基礎。由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社會機構對法律條文的意見,能夠幫助合議庭更加深刻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對合議庭辦案有一定的參考作用。」該案主審法官芮松豔說。
在此案的判決書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完整地將五家研究機構的意見全部列出,毫無刪減,這在全國尚屬首次。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稱,這一做法展現了公開、透明、專業和民主。安傑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何菁認為,智慧財產權案件涉及到的不僅僅是當事人,有時甚至是整個產業的問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考慮社會意見並寫入判決,該創新極具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