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書,是法院確定你的權利的法律文書,那麼他是否有有效期呢,這個相信很多人對此認識都比較模糊,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判決書的有效期問題。
首先要明確的是,法院的判決書已經生效,就產生永久有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法律效力是沒有有效期的,但是,大家別高興得太早,雖然說法律效力是永遠有效得,實現法律的權利確實有效期的,其實說白了就是想你買東西一樣,這個東西是永遠存在的,但是他的使用價值是有期限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具體說說判決書的實現法律的權利問題。
這裡所說的判決書的實現法律權利的期限,其實就是他的使用價值,也就是依據判決書通過法院來強制實現自己權利是由期限的,這個期限是兩年,具體怎麼算呢,判決一經生效,權利人就取得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從生效那天起兩年內,如果你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麼就喪失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格,當然這個兩年和訴訟時效一樣,適用民法中的中止、中斷情形的規定,比如說一個人拿到生效判決文書後一激動昏迷了過去,然後十年後醒了,這個昏迷時間是可以排除掉的,從他醒來那天起還有兩年的時間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超過了這個申請執行期限,當然判決書還是有效的,權利方這個時候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也必須受理,但是如果對方在執行過程中提出這個判決已經超過兩年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了,法院審查後如果確實是超過失效了,那麼法院就會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說法院就不管了,這個時候被執行人給不給你錢全看人家的心情了,當然原告的利益想實現也就很難了,只能祈禱對方良心發現了,當然如果對方不提這個執行時效的問題,法院是不能自己提的,還是要繼續執行。
所以說,小編要提醒大家,官司打贏後如果對方還是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一定要及時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對自己的權利來說是一個很有力的保障,況且申請執行還是免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