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5日,恰逢農曆大年初二,新疆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發生了一起系列爆炸案:北京時間21時38分,市區一輛52路通道式公共汽車在科學院站剛剛起步就發生爆炸,導致3名乘客死亡,23人受傷,車體也被炸得面目全非;幾乎是在同時,一輛30路公共汽車抵達北門終點站不久就發生了爆炸,值得慶幸的是此時乘客已經從車上散去,車體同樣被嚴重損壞;兩個多小時之後的6日零點30分,位於市中心的群眾劇院錄像廳在清場時從觀眾座椅第12排座位底下發現一個定時爆炸裝置,定時器採用的是北極星牌小鬧鐘,設定的時間為7時20分(烏魯木齊與北京的時差為2小時,烏魯木齊時間7時20分也就是北京時間9時20分)。
2月28日,幾個孩子在市中心文化路5巷一住宅樓下面玩耍,嬉鬧時意外地發現了一個綁著小鬧鐘的大油漆桶,經過檢查,確認這又是一枚定時炸彈,只是由於某些原因未能起爆,這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否則必定會造成不小的傷亡。因為幾個孩子在玩耍時已經撥動了鬧鐘的指針,定時器具體的設定時間已經無法辨認。
犯罪分子在新疆自治區首府的四處人員密集場所連續投放爆炸裝置,還企圖在相同的時間引爆,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這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暴力恐怖案件,在新疆解放以來尚屬首次。
爆炸案發以後迅速傳遍了烏魯木齊全市乃至全新疆,在各族人民群眾當中造成了無形的恐懼感,原本歡慶祥和的節日氣氛被驟然打破,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也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案發後不久,自治區、市黨政主要領導迅速趕赴爆炸現場,了解案件詳細情況,慰問受傷群眾,同時指示公安機關,不惜一切代價偵破此案。2月6日,自治區黨委召開緊急會議,宋漢良書記明確指出:「2·5」爆炸案是個挑釁,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目前破案是公安機關壓倒一切的任務,要全力以赴,破釜沉舟,背水一戰!」
爆炸案同樣得到公安部領導的極大重視,派出了以烏國慶同志為首的專家小組,於2月8日趕到烏魯木齊,對案件的偵破工作進行指導幫助。
以公安廳和市公安局主要領導為首的兩級專案指揮部迅速成立,同時一批經驗豐富的幹警也被抽調進來,全面開展偵破工作。
全區公安機關總動員,依靠各族群眾的,克服重重困難,終於在同年8月宣告破案。與此同時還摟草打兔子,帶破了這夥犯罪分子在1990年至1992年先後製造的另外兩起爆炸案(其中一起未遂),一起持槍搶劫農行押款車(50萬元)和一起非法購買槍枝案。
到8月24日為止,上述5起案件的首犯、主犯與同案犯共計40名全部被捉拿歸案。從「2·5」爆炸案到「8·24」捕殲最後一批犯罪分子,整整經歷了200天的時間,同時破獲5起暴力恐怖案件,這在新疆也尚屬首次。
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對於「2·5」案件的偵破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政府撥出專款獎勵有功人員。1992年8月31日,公安部專門發來賀電,稱讚這次破案「沉重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清除了危害自治區社會安定的一大禍患」,「你們的成績,為全國特別是民族地區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有一個成功的範例!」
案發後不到半個小時,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和自治區公安廳的有關領導、刑偵、技術人員已經先後趕往現場,兩級刑事技術人員組成的現場物證組冒著漫天飛雪和零下二十多度的嚴寒,對兩處已爆現場和一處未爆現場進行了細緻的勘查搜索。
52路公交車爆炸現場
52路公交車的行駛路線是由火車站下行(向北)開往鐵路局,爆炸時汽車已經由科學院站(距離終點站鐵路局還有一站之遙)起步,剛剛駛離站牌31.4米。該車為北京產BK663型鉸接式通道車,炸點位於車內鉸接部位轉盤左側兩個擔任座椅下面連結轉盤鐵板的四付大合頁中間位置。鐵板上的四付大合頁被全部炸掉,厚實的鐵板被炸塌,形成了一個110X115釐米的大口子,固定轉盤的鋼管橫架被炸斷,兩個座椅被炸飛,座椅上的兩名乘客不幸遇難。與此相對的轉盤左側有兩個座椅被炸塌,座椅上的兩名乘客一死一重傷。還有三名距離炸點較近的乘客受了重傷。
頗具時代特色的北京產BK663型鉸接式通道車
全車玻璃都在爆炸中被震碎,公交車的中門變形凸出,後車門的售票臺被炸塌,車內座椅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當時車內共有司乘人員和乘客35人,爆炸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傷,19人受輕傷,傷亡總數為26人。
由於案發時天降大雪,給現場勘查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於是刑偵技術人員將現場附近的爆炸殘留物搜集裝筐,帶回單位進行檢驗。經過對現場的14筐爆炸殘留物篩選鑑別,發現並提取了大量的物證:裝填爆炸物的鐵桶殘片(經過檢驗為馬口鐵,也就是鍍錫鐵皮),一號電池的碳棒殘段兩小截(直徑0.8釐米),電池鋅皮殘片(上面仍附著有電解質殘餘),電雷管密封塞(長1.5釐米),連有紅綠兩色塑料皮的銅芯腳線兩根(長度分別為1.1釐米,0.3釐米),小鬧鐘零部件(表殼、固定軸、發條、旋鈕以及齒輪固定盤)殘片,扁狀鬆緊帶斷節,黑色提兜殘片、提手,鑄鐵碎塊(102塊)。
初步檢驗認為爆炸物裝藥採用的是銨梯混合炸藥,從爆炸現場初步推斷裝藥量為3千克左右。
30路公交車爆炸現場
30路公交車的行駛路線是由北門發車至大灣,然後再返回始發站,當時的乘客已經在最後一站(北門醫院)下完,公交車是開到北美調度室路邊停車後發生的爆炸。該車為常州產CK641型客車,炸點位於車尾最後一排長座椅左端下方,此處的車底木板被炸開了一個95X60釐米的大洞,兩根鋼管結構座椅腿被炸斷,椅架被炸倒。炸點前方的單人座椅靠背、坐墊均被炸飛,後車門也變形凸出,後車頂形成2X1.1米的外凸,全車玻璃粉碎,車廂底板布滿了碎玻璃、鐵皮、碎木板以及鑄鐵碎塊。
從現場搜集到的4筐爆炸殘留物中同樣提取到不少有價值的物證:容納爆炸物的鐵桶殘片(其中一塊保留較好,還連著弧形底邊,測量後發現直徑為11釐米,材質也是馬口鐵),電雷管密封塞兩個(分別連有銅芯和鐵芯腳線,上面還有殘餘的紙質外殼),電池鋅皮殘片,鐘錶零件殘片(表殼、齒輪、固定軸、發條等等),鑄鐵碎塊(20塊),厚薄不一的鋼銼殘塊(22塊),扁狀鬆緊帶斷節
爆炸物的炸藥同樣是銨梯混合炸藥,裝藥量根據現場情況判斷約為1.5千克左右。
群眾劇院錄像廳現場
群眾劇院錄像廳當晚19時開始放夜場錄像,至次日零時15分結束,工作人員在散場後打掃衛生時發現第12排6至10號座位下面有一個鐵罐子,被拿到劇院值班室之後,有人喊「可能是個炸彈」,工作人員就趕緊把罐子扔到了路邊護欄處,隔壁電子遊戲廳的人害怕路邊人來人往,容易傷人,又撿起罐子扔到了馬路中央,一輛路過的汽車隨後就將鐵罐子壓扁了。
據最早發現鐵罐子的工作人員描述,鐵罐子是一個油漆桶,桶蓋上立著一個黃殼小鬧鐘,鬧鐘的一隻長腳從桶蓋上的一個小洞插入桶內,發現者把鬧鐘晃了幾下也沒拔出來。從桶蓋還向外伸出了幾根電線與鬧鐘相連。桶外壁上用帶花紋的鬆緊帶綁著4節一號電池。整個裝置沒有外包裝,發現人還清楚地記得,從桶蓋上還有一根電線垂了下來。
北極星牌小鬧鐘
檢驗後確認,這的確是一個定時爆炸裝置。鐵桶是烏魯木齊市油漆廠出產的紅山牌油漆桶(材質為馬口鐵,直徑11釐米,高16釐米,鐵皮厚度為0.35毫米,容量為1.5公升),桶內裝有1千克銨梯混合炸藥,並且裡面還混有鑄鐵碎塊22塊。桶外綁著4節1號電池,電池為新疆電池廠生產的雪蓮牌電池,呈串聯狀態組合,分別用4.8釐米寬的牛皮封箱膠帶和1.2釐米寬的透明膠帶橫向、縱向交叉固定,再用寬1.55釐米的扁狀鬆緊帶繞桶壁兩周打死結固定。
桶蓋上定時用的小鬧鐘為山東煙臺產北極星牌901—A型(黃色外殼,圓形表體直徑為6.5釐米),桶內有兩枚電雷管(一枚為鐵殼,一枚為紙殼),由於脫焊,與電源連接的一根電線脫落,斷頭掛在桶外面。鬧鐘的表蒙破碎,兩個鬧鈴被拆掉,鬧鐘指針停在7時20分位置。
在鐵皮桶、電池塑料套、封箱膠帶和鬧鐘後蓋處,公安人員用燻顯等方法發現了一些雜亂無章的指印,但是鐵桶因為錄像廳和其他人員多次觸摸,已經沒有鑑定價值。該爆炸裝置失效的原因是連接電池的電線脫焊,人員密集的群眾劇院地區幸運地逃過了一劫。
奇怪的舉動
在對上述三處現場進行勘查的同時,現場調查走訪也取得了一些進展。最先到達52路汽車爆炸現場的烏魯木齊市公安分局刑警隊員在對受傷群眾逐個訪問時,有父子三人提供了一個重要情況:汽車經過西北路站(距離爆炸現場尚有9站路)時,車上人很多,一個維族青年把一個黑白相間的提包放在了中門通道連接處左側座椅後下方,然後就朝車前門方向擠去,此後就再也沒有見到這個青年回來取走提包。
維族青年奇怪的舉動給父子三人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他們向公安人員詳細描述了放提包青年的個人特徵:典型的維吾爾族模樣,二十歲出頭,中等身材,臉型瘦小白皙,戴黑色皮質鴨舌帽,穿黑色緊身皮夾克,右手戴一隻電子表,彩色錶帶。
當時父子三人正好坐在放包處的座位上,對於這個維族青年突然留下提包的舉動心懷疑慮,就換到了其他的座位上,也正因為如此,父子三人才在爆炸中倖免於難,只是受了點兒輕傷。
很顯然,他們講述的放提包位置就是炸點,那個青年就是投放爆炸裝置的恐怖分子。
對於三處現場提取的物證作了進一步的檢驗,發現三處現場具有許多共同點:炸藥均為不含蠟和消焰劑的2號銨梯巖石炸藥;定時裝置採用的都是北極星牌901—A型小鬧鐘;起爆方法均採用電雷管引爆;電源用的都是雪蓮牌1號電池;裝藥容器均為紅山牌油漆桶;爆炸裝置也都混入了鑄鐵碎塊。
對於三處現場發現的大量鑄鐵碎塊,公安幹警仔細逐塊分析,認定大部分鑄鐵碎塊來源於新疆地區群眾經常使用的三種圓形鑄鐵爐箅子,但是仍有19塊形狀特殊的鑄鐵碎塊無法認定屬於何物。
更重要的一點,即兩處公交車的爆炸事件均為21點40分左右,而錄像廳未爆裝置的定時器指針停在「7:20」,也就是北京時間21點20分,起爆時間也非常接近。
根據現場勘查、走訪以及物證檢驗鑑定所反映出的幾處現場的關係,指揮部與公安部派來的專家小組經過認真分析得出了結論:此案三處現場所用爆炸裝置系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製作裝配,設定相同的起爆時間,從同一地點出發分別投放,預謀在同一時刻爆炸。
企圖侵害的目標並非針對特定的個人,而是針對政府、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作案的歹徒必須具備六個條件:
1. 有報復社會的思想基礎;
2. 三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少數民族;
3. 作案成員中有人懂得爆破、焊接技術和電工常識,有製作定時爆炸裝置的能力和必要的工具;
4. 有獲取銨梯炸藥和電雷管的條件,並且具有裝配拋擲裝置的居住環境;
5. 至少有三人在2月5日停留在烏魯木齊市,並且具備向爆炸現場投放爆炸裝置的作案時間;
6. 具備紅山牌油漆桶、北極星小鬧鐘等物以及完整或破碎的鑄鐵爐箅,在製作爆炸裝置的現場可能遺留有上述物品或殘留物。
開展偵破作半個多月之後,2月28日中午,三個兒童在玩耍時又發現一個爆炸裝置。該裝置同樣是裝在一個塑料提袋裡,放在文化路5巷文聯宿舍樓的地下室小窗臺上。三個孩子打開袋子的時候發現裡面有一個鐵桶,桶蓋上並列躺著四節電池,一個錶蒙子朝上的小鬧鐘,上面還連有電線。出於好奇,幾個孩子扯斷了電線,把小鬧鐘給拽了下來,把發條旋鈕轉了好幾圈,錶針也被擰亂了。隨後幾個孩子打開了桶蓋,發現裡面裝的都是灰白色粉末,有膽大的孩子嘗了一下,覺得味道發苦,玩鬧中就把桶裡的粉末一路走一路倒,又發現粉末裡面還摻雜有子彈大小的碎鐵塊。孩子們聯想到剛剛過去的「2·5」爆炸案,於是就把桶抱到派出所報案。
經過檢查,這個手提袋裡裝的仍然是採用北極星牌小鬧鐘作為定時器的爆炸裝置。與此前有所不同的是爆炸裝置已經改為容量更大的5公升裝紅山牌油漆桶(直接16.8釐米,桶高24.7釐米),內裝炸藥為2.5千克左右(已經被倒掉了一半,桶內剩餘炸藥仍有1.2千克)。桶內有兩枚銅殼電雷管,其腳線連接方式與群眾劇院錄像廳的未爆裝置相同。
在固定電池的透明膠帶裡面,發現了一枚保存條件較好的汗液指紋,為箕型紋,確定系作案歹徒在製作爆炸裝置時所留。
這個未爆裝置的發現,為公安幹警提供了兩個重要情況:一是小鬧鐘的定時方法;二是桶內的49塊鑄鐵碎塊也來源於鑄鐵爐箅,其中有5個碎塊的斷面與群眾劇院錄像廳現場發現的鑄鐵碎塊吻合。這就證明了該裝置與前三個都是採用同樣的方法製作。從該裝置上面的灰塵,放置處原始狀態推斷,放置的時間已經很長,極有可能與「2·5」爆炸案同時投放。這個裝藥量更大的爆炸裝置失效純屬僥倖,原因是桶內的兩枚電雷管其中一枚的腳線絕緣層被桶蓋鐵皮刮破,短路之後的電雷管無法引爆。
前三處現場勘查得出的結論在這個爆炸裝置發現之後得到了更進一步的佐證。
三條戰線同時推進
鑑於案情重大,情況錯綜複雜,指揮部確立了「黨委領導,總體作戰,依靠群眾,深入偵察」的方針和「以烏魯木齊為中心戰場,全疆起動,主動出擊,合力攻堅」的指導思想,作出了「三條戰線同時推進」的部署。
第一條戰線:普遍摸排,發現重點。
即以六個條件為主,發動全區公安機關摸底排隊,摸排的重點是烏魯木齊市和外地來的人員。這項工作很快鋪開,僅烏魯木齊市就有近萬名公安、武警、保衛人員總動員,把「2·5」案件作為壓倒一切的任務,層層建立責任制,立下軍令狀,擺開多警種聯合作戰的強大陣容。與此同時,大力發動群眾。據不完全統計,發案最初的20天裡,全市共召開各種宣傳動員會議3460餘次,有僅40萬人參加。辦案人員走訪群眾35萬人次,摸排處調查對象5500餘人,發現了一批可疑線索。
第二條戰線:查非法組織,順線深挖。
發案伊始,指揮員們就敏銳地認識到,此案絕非一般的爆炸殺人案件。從作案人員選擇的時間、地點、手段,結合現場勘查、訪問的情況進行分析,可以斷定這是一夥恐怖分子製造的有組織、有預謀的政治性恐怖活動。
基於這種分析,在開展大規模摸排工作的同時,指揮部確定,對全區掌握髮現的以搞民族分裂、破壞祖國統一為目的的非法組織線索開展偵察,主動進攻,以期發現「2·5」爆炸案線索。由於這種組織線索錯綜複雜,偵察工作必須覆蓋全區,因此,指揮部向全區公安機關發出了對反革命組織線索開展全面偵察的部署。
短短兩個月時間,全區就摧毀了17個反革命組織和糾合性團夥。從收繳的反革命綱領上來看,相當一部分組織已經有實施爆炸活動的計劃,並且收繳了部分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犯罪工具。
第三條戰線:開展物證調查,以物找人。
由於現場提取的物證較大,特別是兩個未爆裝置為公安幹警提供了系列物證和指紋,從而為進一步開展調查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案發後兩個月內,物證調查組的足跡踏遍了天山南北,僅烏魯木齊市就調查商店707家,炸藥、雷管生產廠188家,廢品收購站307處。在烏魯木齊市地下街商場,一個體攤主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1月14日,有兩名維族人一次就購買了10隻北極星牌小鬧鐘。當時這兩人挑選得非常仔細,特別是對定時部分很挑剔,要逐個試驗,所以給攤主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對烏魯木齊市附近443處生產銷售鑄鐵爐箅的廠家、商店調查後,確認烏魯木齊市本地沒有生產銷售過於爆炸現場同類型的產品。據此,指揮部又向喀什、阿克蘇等六個重點地區發出了調查鑄鐵爐箅的通報。
對炸藥、雷管、電池、油漆桶、鬆緊帶等物的調查沒有取得大的進展。與此同時,全區情報資料人員晝夜兼程,連續作戰,對現存的和陸續收集的指紋與現場遺留指紋進行比對,共檢索指紋276726枚,也沒有發現任何相同的指紋。
突破,從這裡開始
緊張工作了兩個月之久,三條戰線雖然各有進展,但是仍然沒有發現可以和「2·5」爆炸案直接掛鈎的人員、物品和事件,真正的重點對象還沒有形成,所有的參戰幹警都心急如焚。
案發後第70天,牽動整個案件的「線頭」終於出現了!
4月6日,喀什地區公安局接到報告,有個名叫毛拉肉孜的庫車人攜帶了兩萬元錢來到喀什,聲稱是「為民族和獨立革命組織」購買槍枝彈藥,「數量越多越好」。
兩萬元在九十年代初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雖然這個情況與「2·5」爆炸案似乎並不沾邊,但是仍然引起的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於是在證實了情報的可靠性之後,我方偵察員喬裝打扮成賣槍的「老闆」,先拋出幾隻破槍當誘餌,對興衝衝趕來的買槍人進行試探。毛拉肉孜見到槍之後非常興奮,再三叮囑:如果有長槍要想盡辦法搞到手,為了買槍可以出大價錢,越多越好;凡是看過的槍都要,價錢再高也要買,絕不退回。
毛拉肉孜滿心歡喜,放鬆警惕之際,公安機關於5月初將其秘密抓捕歸案。經過突擊審訊得知,毛拉肉孜於1991年11月由另外一名庫車人艾爾肯(個體毛皮販子)介紹,加入了所謂的「真主黨」反革命組織,專門負責為該組織購買武器彈藥。他在來喀什之前已經前往蘭州、臨夏、庫爾勒等地購買了一支長槍、六隻短槍以及上百發子彈,交給了與他單線聯繫的艾爾肯。
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前提下,由公安廳統一指揮,喀什、阿克蘇兩地協同動作,精心設計了行動方案,大膽地讓毛拉肉孜為我所用。5月16日晚,安排了毛拉肉孜與艾爾肯見面,計劃將艾爾肯引誘到毛拉肉孜的住處看槍,然後再將其秘密抓捕。
狡猾的艾爾肯對於毛拉肉孜「辦事得力」十分高興,但是卻不肯親自去接收,只是要求毛拉肉孜將槍交給自己的母親,天亮後他再去取。然而負責抓捕的行動組在艾爾肯家周圍設伏守候了許久,直到上午十點也不見艾爾肯出現。
為了防止情況有變,決定由派出所出面,以艾爾肯倒賣假幣為由將其收審。這個艾爾肯年紀倒是不大,只有28歲,是個「塔裡甫」,也就是學過古蘭經的學生(也就是中亞地區常說的塔利班)。開始審訊時,艾爾肯鐵嘴鋼牙,態度極為頑固,不承認自己幹過任何違法的勾當。
初審一連三天都沒有什麼收穫,公安機關覺得直來直去遇到的牴觸情緒較大,決定換一種迂迴包抄的辦法,從艾爾肯的關係人當中尋找突破口。於是,艾爾肯的好基友米吉提尼亞孜被傳喚到公安局,但是此人同樣十分狡猾,任何口風都不露。審訊人員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先將其放回,而在詳細分析審訊情況時,米吉提尼亞孜偶然脫口而出的「通過吾不力哈斯木認識了艾爾肯」這句話引起了公安幹警的濃厚興趣,覺得其中必有奧妙。
吾不力哈斯木此人是個保外就醫的勞改分子,曾經被列入公安廳的恐怖分子名單,並且還有人曾經提到過吾不力哈斯木會製造炸彈等情況。米吉提尼亞孜既然與這個臭名昭著的傢伙有染,那屁股上肯定不會幹淨。於是米吉提尼亞孜被警方第二次「請」了進來,這一回倒是沒費什麼力氣,米吉提尼亞孜應該是明白自己漏出了什麼破綻,很快就交代一個重要情況:1991年11月,有一個名叫依米提的塔裡甫帶了一輛紅色摩託車,要他和艾爾肯想辦法把摩託車處理掉。
米吉提尼亞孜就夥同艾爾肯將摩託車埋在自己家裡,5月20日,公安幹警從米吉提尼亞孜家裡起獲了這輛紅色的摩託車。經過檢驗,發現這臺摩託車正是1991年「11·13」沙雅縣農行50萬元巨款被劫案中案犯使用的「快樂」牌兩輪摩託車。曾經態度頑固的艾爾肯見到摩託車之後也老實了下來,不得不交代「摩託車是依米提塔裡甫要求埋藏的」。
依米提塔裡甫這個名字同樣讓指揮部和專案組成員眼前一亮:這個年僅31歲的庫車縣人也不是什麼無名之輩,他是1990年11月被我破獲的「伊斯蘭改革者黨」反革命組織頭目之一,在這個團夥裡擔任所謂的「軍事委員」,案發後一直在逃,同樣是個只會念《古蘭經》的塔裡甫。
在公安機關偵破沙雅縣1991年「11·13」搶劫案的過程中,雖然已經確定了實施搶劫的兩名案犯,但是這兩人一直沒有歸案,而案犯使用的摩託車卻由依米提塔裡甫安排他人埋藏,搶劫案顯然是由他策劃指揮。購買槍枝彈藥乃至策劃「2·5」爆炸案也極有可能是由他指揮,因為這些恐怖襲擊正是他們這個團夥行動計劃的組成部分。
然而,艾爾肯的交代到此為止,到目前位置再也沒有更深入的進展。可以看出,這個年輕的「塔裡甫」的精神已經高度緊張,有時只是哭泣,也不肯說話。在這種關鍵的時刻,趕到庫車親自指揮審訊的陳金池廳長出面了,他帶領著一隊警官,浩浩蕩蕩地視察看守所。正在艾爾肯惶恐不安之際,一位警官恰到好處地告誡他:「那就是新疆公安機關的最高領導,你現在老師交代還來得及,他能決定對你的處理……」
就這樣,經過艱苦的審訊,艾爾肯的心理防線終於崩潰,初步供認:1992年1月中旬,依米提塔裡甫和吾不力哈斯木來到艾爾肯家裡,將一包粉末狀炸藥、十幾枚雷管、一些電線和十個小鬧鐘交給了艾爾肯,依米提塔裡甫讓艾爾肯準備幾個油漆桶,購買四個鑄鐵爐箅。
1月21日,在艾爾肯家裡聚齊了吾不力哈斯木、買買提明色依提(庫車縣人,26歲,也是個只會讀《古蘭經》的塔裡甫)、艾爾肯,另外還有一個不知名的傢伙一共四個人,他們將炸藥分別裝進5個油漆桶裡,把鑄鐵爐箅砸成碎塊填進桶裡,同時還將一把舊鋼銼也砸碎填了進去。在房間裡一通折騰,連地磚都被砸壞了。
隨後,5個小鬧鐘和裝好炸藥的油漆桶被裝進一個大鐵皮箱子裡蓋上羊皮,然後箱子外面上了鎖。依米提塔裡甫將鑰匙帶走,並且讓艾爾肯把箱子在春節前送到烏魯木齊市穆斯林旅店交給店主,再給店主交待:「誰拿這把鑰匙打開箱子,就把箱子交給誰拿走。」
春節臨近之際,艾爾肯自己無法親自去烏魯木齊,就將箱子託付給一個私營汽車司機艾則孜,請他於1月28日帶給了店主吾甫爾司馬義,後來的情況他就不甚了了。艾爾肯交代中描述的小鬧鐘、油漆桶等物品與現場檢獲的物證完全一致。
指揮部派技術人員趕到庫車縣,對艾爾肯的家裡進行搜查,在地面和周圍搜集到了碎鐵屑,在房頂上提取到了一小塊鑄鐵爐箅,其斷面與爆炸現場搜集到的其中一塊斷面吻合。在該縣老城和二區的個體翻砂鑄造廠又發現了一種上圓下長,並且還有兩個「耳朵」,外形酷似貓頭的特型爐箅。經過檢驗,確認烏魯木齊現場檢獲的形狀特殊的鑄鐵塊正是從這種爐箅上砸下來的。
「2·5」爆炸案的偵破,至此終於有了突破性進展,此時距離案發恰好一百天。
根據艾爾肯的交代,指揮部命令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將穆斯林旅店店主吾甫爾司馬義逮捕,對旅店以及相關人員展開全面調查。吾甫爾司馬義供認:箱子運到後的當天晚上,有兩個人來到店裡將箱子取走,因為當時他沒在店裡,所以不知道這兩個人的具體特徵。
南疆的線索到了烏魯木齊市又意外地斷了線,不過很快就又有一個好消息傳來:哈密市公安局3月31日抓獲了一名被通緝的蒙面搶劫犯木塔力甫(22歲,哈密市人,也是個除了會念《古蘭經》什麼都不會的塔裡甫),這起搶劫案之所以特殊,原因就在於它們在實施搶劫時還打著「巴仁鄉革命者」的旗號。
被抓獲的木塔力甫起初也是顧慮重重,拒不交代罪行,但是經過兩個多月的教育,不僅交代了自己搶劫犯罪的詳細過程,還出乎意料地交代出2月5日在烏魯木齊市將一爆炸裝置安放在30路公共汽車上的犯罪事實。
木塔力甫供認,2月5日他在烏魯木齊市的大街上碰到了一起學過《古蘭經》的買買提明色依提和依立哈木。買買提明色依提交給他一個裝有定時炸彈的提包,讓他放到30路公共汽車上。看在大家都讀過經的份上,木塔力甫就欣然領命,興衝衝地把炸彈帶上了公共汽車,然後在當晚就離開了烏魯木齊,乘火車連夜逃到哈密躲了起來。
雖然這個二十出頭的「塔裡甫」供詞太過離奇,但是其描述的放炸彈的位置,上下車地點和時間均與現場和調查情況完全一致。據此,指揮部將木塔力甫從哈密押赴烏魯木齊市進行審查。
通過對艾爾肯和木塔力甫的供述進行認真分析,認為兩人供認的基本事實存在,只是在情節上有所隱瞞。根據兩人的交代,一頭是在庫車裝配炸彈,另外一頭在烏魯木齊市進行投放,缺少了中間環節。
兩人都曾提到了買買提明色依提,木塔力甫所提到的依立哈木從描述的體貌特徵來看,與艾爾肯所述的參與裝配炸得的那個「不知名的人」非常相似,極有可能是同一人。因此,公安機關決定在對木塔力甫和買買提明色依提這兩人及其供述的內容深挖細查的同時,應該繼續擴大力量尋找兩人供詞中涉及的依米提塔裡甫、吾不力哈斯木、買買提明色依提和依力哈木這四名案犯,以期搞清楚此案的每一個必要環節。
指揮部據此思路向各地部署了查緝這四名案犯的工作,沒過多久,又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收穫:
7月8日,與艾爾肯一起參與製作爆炸裝置的吾不力哈斯木(36歲,庫車縣人,也是個幹啥啥不會,吃啥啥沒夠,除了念經沒別的能耐的塔裡甫)在庫車縣落網。
7月12日,葉城縣公安幹警將參與製作爆炸裝置,從烏魯木齊穆斯林旅店取走箱子、參與最後炸彈裝配以及在文聯住宅樓下投放的依力哈木(24歲,信和縣人)捉拿歸案,他就是艾爾肯提到的那個「不知名的人」,同樣是個只會念經的塔裡甫。經過比對,確認了在文聯住宅樓的未爆裝置上發現的箕型指紋就是該案犯所留。
7月23日,組織策劃、指揮實施「2·5」爆炸案的頭目之一,依米提塔裡甫在沙雅縣落網。
從冬到夏曆時五個多月,「2·5」爆炸案從策劃到實施(初裝、運送、完成最後裝配定時、投放)各個階段的犯罪分子已有部分落網,雖然未能一網打盡,但是通過對已經到案的5名犯罪分子反覆審訊以及結合現場物證對照,整個案情已經基本上趨於明朗。
1990年,以克日木卡日、依米提塔裡甫、依德力斯汗為首的一夥反動塔裡甫在烏魯木齊成立了「伊斯蘭改革者黨」反革命組織,其宗旨是:「以《古蘭經》為憲法,建立獨立、民主的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該反動組織於同年11月被破獲,首犯克日木卡日等一批反革命分子被捉拿歸案。
僥倖脫逃的該組織軍事委員依米提塔裡甫,財政委員依德力斯汗不知悔改,繼續糾合該組織殘餘分子在全區範圍內聯絡發展成語,建立軍事體能訓練基地,籌集資金,四處搜購武器彈藥、爆炸物、毒藥等等,計劃進行搶劫、爆炸、投毒等恐怖襲擊,以期擴大影響,實現其分裂新疆的陰謀。
這夥渣滓還積極與境外勢力勾結,企圖從國外尋求支援。1991年6月,依米提塔裡甫和依德力斯汗與巴基斯坦籍華人阿塔汗(新疆葉城縣人,1986年去巴基斯坦定居)接觸,交給了阿塔汗7500元錢求購武器彈藥。同年8月,阿塔汗將7支手槍、18發子彈藏在電視機裡運到葉城縣交給依德力斯汗。
除了極力搜羅槍枝彈藥,這夥渣渣還積極製作爆炸裝置,實施恐怖襲擊。1991年2月,在依米提塔裡甫和依德力斯汗的授意之下,依力哈木與吾不力哈斯木研製了一個定時爆炸裝置,由買買提尤努斯(26歲,庫車縣人,也是個沒別的能力的塔裡甫)投放在庫車縣汽車站錄像廳內,炸死群眾1人,炸傷13人。這就是此前久偵未破的庫車縣「2·28」爆炸案。
1991年11月,又是依德力斯汗在庫車縣與依米提塔裡甫共同策劃了沙雅縣「11·13」農行搶劫案。直接作案的是買買提尤努斯和黑力力阿勒同(26歲,庫車縣人,又是個塔裡甫),這兩名案犯除了會念經,逃命的能耐倒是不壞,由於行蹤詭秘,警方一直未能將其捉拿歸案。
1992年1月,依米提塔裡甫在葉城縣召集依德力斯汗和買買提明色依提,秘密策劃了春節期間對烏魯木齊市進行爆炸襲擊的陰謀。1月14日,,依米提塔裡甫來到了烏魯木齊,安排另外兩人到地下商場購買了10隻北極星牌小鬧鐘,然後他帶著鬧鐘回到了庫車縣,親自交給吾不力哈斯木,命令其趕製定時炸彈。
1月24日,吾不力哈斯木等4人在艾爾肯的家裡裝配了5個半成品,然後裝箱運往烏魯木齊市。1月28日,5個半成品定時炸彈運到了烏魯木齊市穆斯林旅店。在此之前,依米提塔裡甫已經親自將箱子的鑰匙送到了烏魯木齊,交給了買買提明色依提。隨後,木塔力甫和依立哈木在買買提明色依提的指示下取走了箱子,在民族樂器廠招待所和春風旅社分別將5個半成品組裝成4個,並且最終完成了這4個爆炸裝置的定時設置。
在買買提明色依提的指揮下,5人「行動小組」經過踩點,選定在漢族群眾活動集中的公共場所實施恐怖襲擊,商定於2月5日晚間投放炸彈,用它們的話說就是「放幾個大炮,祝賀春節」。
原本依立哈木攜帶的爆炸裝置事先計劃的投放地點為天山區委辦公大樓,因為當晚大樓前面燈火通明,並且有值班人員,做賊心虛的依立哈木不敢近前,於是就將炸彈放在了附近的文聯住宅樓下。阿不力米提(22歲,葉城縣人,塔裡甫)攜帶炸彈投放在人員密集的群眾劇院錄像廳。由於技術原因,這兩處地點投放的爆炸裝置都幸運地變成了啞巴。30路公共汽車由木塔裡甫投放,52路公共汽車由阿不都拉(21歲,葉城縣人,仍然是個只會吃飯念經的塔裡甫)投放。
4枚炸彈投放之後,這5名恐怖分子就相繼逃離了烏魯木齊……
到了七月底,烏魯木齊「2·5」爆炸案已經基本查明,但是案中幾名要犯依德力斯汗、買買提明色依提、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買買提尤努斯、黑力力阿勒同等人依然沒有落網。因此,緝捕案犯就成為當下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鑑於以往「伊斯蘭改革者黨」破案之後未盡全功,以致於殘渣餘孽死灰復燃繼續作惡的教訓,指揮部下定決心,不管有多艱難,也務必要把這夥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一網打盡!
自治區公安廳4月份已經派人到內地查找涉及沙雅縣「11·13」農行搶劫案和「2·5」爆炸案的嫌疑對象。案情逐漸趨於明朗之後,於7月初又組織了專案緝捕機構,由專人負責緝捕工作,並且再次派人趕赴內地。這兩次追捕工作行程上萬公裡,得到了北京、天津、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北、河南、甘肅、青海、山西、廣東等兄弟省市刑偵部門的大力協助。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對到案人犯口供進行綜合分析後,向喀什地區派出了一個9人緝捕小分隊,於7月31日出發,趕赴1800公裡之外的葉城縣。喀什地區公安處、葉城縣公安局與緝捕小分隊聯手行動,訪問、調查、守候、清查,幾乎把葉城縣翻了個底兒朝天,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首戰告捷,在8月7日抓獲了阿不都拉。但是首犯依德力斯汗等人一直下落不明,指揮部指示緝捕小分隊:製造聲勢,公開搗毀首犯依德力斯汗的窩藏地點,採取「敲山震虎」的方法,把這些狡猾的犯罪分子趕出葉城,瞅準機會,趁他們鑽出窩點逃跑時一舉擒獲。
於是,葉城權限進一步發動群眾,由縣長親自發表電視講話,緝捕以依德力斯汗為首的7名要犯(含了兩名窩藏犯),每天在電視上播出3次,連續播放7天,將7名案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縣委書記也坐鎮公安局,指揮全縣城鄉大清查,一連端掉了依德力斯汗曾經藏身的7個窩點。8月15日夜,緝捕小分隊抓獲了依德力斯汗的聯絡員,得知「依德力斯汗一行7人已於8月12日乘坐一個體拉糧汽車離開葉城上了崑崙山,逃往西藏阿里方向」。
指揮部立即通過公安部請求西藏阿里地區協助堵截那輛運糧汽車,同時,連夜將這一情況報告給正在北京開會的自治區黨委書記宋漢良同志。由於此時新疆公路正在炸山築路,每10天只能逢1、2通車兩天,乘車上山不僅距離遙遠,而且道路艱險。在宋書記的要求之下,經國務院和總參批准,調來了當時陸軍航空兵從美國進口的S-70C「黑鷹」直升機,自治區公安廳刑偵處長和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一副局長搭乘「黑鷹」於16日早晨上山指揮追捕。捕殲戰鬥就此拉開了序幕。
由於氣候條件極為惡劣,17日至19日連續三天,連高原性能優異的「黑鷹」直升機也無法升空。直到20日,指揮小組才得以搭乘「黑鷹」抵達距離葉城縣1100公裡的西藏阿里地區(海拔4300米)。經過審訊已經被阿里地區扣押的葉城個體司機,得知7名案發的確曾經在運糧車上藏身,但是已於14日中午到達麻扎(距離葉城250公裡,距阿里地區尚有850公裡,海拔4400米)時下車,並未到達阿里地區
情況突變,熟悉當地情況的阿里軍分區喬司令員很快明白了這夥歹徒的意圖,喬司令員馬上提醒追捕指揮小組,這夥匪徒極有可能從麻扎地區向西沿著塔吐魯溝越境逃往巴基斯坦(麻扎距離中巴邊境僅有130餘公裡,徒步單程大約需要3到4天時間)。
指揮小組立刻把目前的情況上報了指揮部。指揮部一方面命令邊防部隊封鎖所有出境通道,另外一方面命令喀什公安處處長前往巴基斯坦與巴方會晤,提出一旦恐怖分子偷越國境,巴方應立刻予以緝捕遣返的要求。巴基斯坦警方與邊防部隊表示全力配合工作。指揮部同時命令阿里地區的緝捕指揮小組前往麻扎,繼續跟蹤追擊。
21日,指揮小組乘坐「黑鷹」直升機返回距離麻扎120公裡的營房,當晚乘車趕赴麻扎,與乘車上山追擊的喀什、烏魯木齊緝捕小分隊會合。
22日,徒步追擊小分隊組建完成,詳細研究了追擊方案。由部隊葉城基地提供了包括鴨絨睡袋在內的高原生活必需品,軍用地圖、電臺等物資由喀什公安處派出連夜運到了指揮小組。當地的邊防部隊也抽調了6名富有高原作戰經驗的官兵協助搜索。
23日,追擊小分隊一行18人出發,沿途邊搜索、邊訪問當地群眾。西行50公裡至塔吐魯溝口處,路上兩次接到當地牧民報告:距離麻扎25公裡的麻扎達拉一帶發現由溝裡出來了7個形跡可疑的人,很像是被追捕的逃犯,現在已經向麻扎方向去了。
由於小分隊已經越過了麻扎達拉,小分隊負責人馬上派人連夜回返,邊搜索邊前進。當他們返回麻扎向指揮小組報告時,已經是24日早晨6點。指揮小組根據目前的情況及時調整部署,命令追擊小分返回搜索,指揮小組派領人馬相向搜索,爭取左右夾擊,將案犯合圍在中間地帶。(後來才得知,7名案犯在逃亡途中行至距離邊境僅30公裡時,被葉爾羌河攔住了去路,帶路的嚮導牽著駱駝想下河探路,結果被湍急的河水衝得無影無蹤,7名案犯也只好掉頭往回返。他們白天躲藏,只敢在晚上行路,極為害怕見到任何人。當小分隊進溝時,他們正潛伏在被洪水衝出的溝壑縫隙身處,因此與趕來搜索的小分隊失之交臂。)
24日上午9時,指揮小組排除與小分隊聯絡的3名幹警行至距離麻扎達拉15公裡的山溝裡,與依德力斯汗一夥意外地迎頭遭遇。在眾寡懸殊的情況下,恐怖分子企圖負隅頑抗,買買提明色依提首先開槍拘捕,其他的匪徒也撲上來想要作困獸猶鬥。3名幹警臨危不懼,機智勇敢地與窮兇極惡的匪徒展開了搏鬥,當場擊斃了2人,活捉了其他5名匪徒。
在戰鬥中我方果斷開槍,因此無一傷亡,大獲全勝!七名案犯當中,此前的5名緝捕對象全部落網,其他2人是他們網羅的關係人。
「8·24」捕殲戰鬥勝利結束,不僅使依德力斯汗、買買提色依提等「2·5」爆炸案重要案犯全部落網,而且將實施庫車縣「2·28」爆炸案和沙雅縣「11·13」農行搶劫案的案犯全部擒獲,從而使三起案件的偵破同時勝利結束!
戰利品觸目驚心
在偵破「2·5」爆炸案過程中繳獲了大量的武器彈藥和爆炸物:長短槍14支,各種子彈3680發,軍用手榴彈2枚,外逃案犯用以對付追捕人員的自製爆炸裝置6個,TNT炸藥48千克,原本用於地質勘探的震源彈31枚(由於每發震源彈的裝藥量高達1.5千克,被恐怖分子利用之後同樣極具殺傷力),銨梯炸藥26.75千克,硝銨炸藥8.1千克,各類劇毒藥品兩箱,各種雷管749發,北極星小鬧鐘5個,摩託車1輛,人民幣30萬元,美元5000元,蘇制望遠鏡一具,速印機1臺、複印機1臺。
繳獲的戰利品琳琅滿目,既讓人感慨清除了一大隱患,又讓人覺得觸目驚心,恐怖分子為了分裂新疆可謂是喪心病狂,無所不用其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