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喀什地區公安局接到報告,有個名叫毛拉肉孜的庫車人攜帶了兩萬元錢來到喀什,聲稱是「為民族和獨立革命組織」購買槍枝彈藥,「數量越多越好」。
兩萬元在九十年代初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雖然這個情況與「2·5」爆炸案似乎並不沾邊,但是仍然引起的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於是在證實了情報的可靠性之後,我方偵察員喬裝打扮成賣槍的「老闆」,先拋出幾支破槍當誘餌,對興衝衝趕來的買槍人進行試探。毛拉肉孜見到槍之後非常興奮,再三叮囑:如果有長槍要想盡辦法搞到手,為了買槍可以出大價錢,越多越好;凡是看過的槍都要,價錢再高也要買,絕不退回。
毛拉肉孜滿心歡喜,放鬆警惕之際,公安機關於5月初將其秘密抓捕歸案。經過突擊審訊得知,毛拉肉孜於1991年11月由另外一名庫車人艾爾肯(個體毛皮販子)介紹,加入了所謂的「真主黨」反革命組織,專門負責為該組織購買武器彈藥。他在來喀什之前已經前往蘭州、臨夏、庫爾勒等地購買了一支長槍、六隻短槍以及上百發子彈,交給了與他單線聯繫的艾爾肯。
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前提下,由公安廳統一指揮,喀什、阿克蘇兩地協同動作,精心設計了行動方案,大膽地讓毛拉肉孜為我所用。5月16日晚,安排了毛拉肉孜與艾爾肯見面,計劃將艾爾肯引誘到毛拉肉孜的住處看槍,然後再將其秘密抓捕。
狡猾的艾爾肯對於毛拉肉孜「辦事得力」十分高興,但是卻不肯親自去接收,只是要求毛拉肉孜將槍交給自己的母親,天亮後他再去取。然而負責抓捕的行動組在艾爾肯家周圍設伏守候了許久,直到上午十點也不見艾爾肯出現。
為了防止情況有變,決定由派出所出面,以艾爾肯倒賣假幣為由將其收審。這個艾爾肯年紀倒是不大,只有28歲,是個「塔裡甫」,也就是學過古蘭經的學生(也就是中亞地區常說的塔利班)。開始審訊時,艾爾肯鐵嘴鋼牙,態度極為頑固,不承認自己幹過任何違法的勾當。
初審一連三天都沒有什麼收穫,公安機關覺得直來直去遇到的牴觸情緒較大,決定換一種迂迴包抄的辦法,從艾爾肯的關係人當中尋找突破口。於是,艾爾肯的好基友米吉提尼亞孜被傳喚到公安局,但是此人同樣十分狡猾,任何口風都不露。審訊人員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先將其放回,而在詳細分析審訊情況時,米吉提尼亞孜偶然脫口而出的「通過吾不力哈斯木認識了艾爾肯」這句話引起了公安幹警的濃厚興趣,覺得其中必有奧妙。
吾不力哈斯木此人是個保外就醫的勞改分子,曾經被列入公安廳的恐怖分子名單,並且還有人曾經提到過吾不力哈斯木會製造炸彈等情況。米吉提尼亞孜既然與這個臭名昭著的傢伙有染,那屁股上肯定不會幹淨。於是米吉提尼亞孜被警方第二次「請」了進來,這一回倒是沒費什麼力氣,米吉提尼亞孜應該是明白自己漏出了什麼破綻,很快就交代一個重要情況:1991年11月,有一個名叫依米提的塔裡甫帶了一輛紅色摩託車,要他和艾爾肯想辦法把摩託車處理掉。
米吉提尼亞孜就夥同艾爾肯將摩託車埋在自己家裡,5月20日,公安幹警從米吉提尼亞孜家裡起獲了這輛紅色的摩託車。經過檢驗,發現這臺摩託車正是1991年「11·13」沙雅縣農行50萬元巨款被劫案中案犯使用的「快樂」牌兩輪摩託車。曾經態度頑固的艾爾肯見到摩託車之後也老實了下來,不得不交代「摩託車是依米提塔裡甫要求埋藏的」。
依米提塔裡甫這個名字同樣讓指揮部和專案組成員眼前一亮:這個年僅31歲的庫車縣人也不是什麼無名之輩,他是1990年11月被我破獲的「伊斯蘭改革者黨」反革命組織頭目之一,在這個團夥裡擔任所謂的「軍事委員」,案發後一直在逃,同樣是個只會念《古蘭經》的塔裡甫。
在公安機關偵破沙雅縣1991年「11·13」搶劫案的過程中,雖然已經確定了實施搶劫的兩名案犯,但是這兩人一直沒有歸案,而案犯使用的摩託車卻由依米提塔裡甫安排他人埋藏,搶劫案顯然是由他策劃指揮。購買槍枝彈藥乃至策劃「2·5」爆炸案也極有可能是由他指揮,因為這些恐怖襲擊正是他們這個團夥行動計劃的組成部分。
然而,艾爾肯的交代到此為止,到目前為止再也沒有更深入的進展。可以看出,這個年輕的「塔裡甫」的精神已經高度緊張,有時只是哭泣,也不肯說話。在這種關鍵的時刻,趕到庫車親自指揮審訊的陳金池廳長出面了,他帶領著一隊警官,浩浩蕩蕩地視察看守所。正在艾爾肯惶恐不安之際,一位警官恰到好處地告誡他:「那就是新疆公安機關的最高領導,你現在老師交代還來得及,他能決定對你的處理……」
就這樣,經過艱苦的審訊,艾爾肯的心理防線終於崩潰,初步供認:1992年1月中旬,依米提塔裡甫和吾不力哈斯木來到艾爾肯家裡,將一包粉末狀炸藥、十幾枚雷管、一些電線和十個小鬧鐘交給了艾爾肯,依米提塔裡甫讓艾爾肯準備幾個油漆桶,購買四個鑄鐵爐箅。
1月21日,在艾爾肯家裡聚齊了吾不力哈斯木、買買提明色依提(庫車縣人,26歲,也是個只會讀《古蘭經》的塔裡甫)、艾爾肯,另外還有一個不知名的傢伙一共四個人,他們將炸藥分別裝進5個油漆桶裡,把鑄鐵爐箅砸成碎塊填進桶裡,同時還將一把舊鋼銼也砸碎填了進去。在房間裡一通折騰,連地磚都被砸壞了。
隨後,5個小鬧鐘和裝好炸藥的油漆桶被裝進一個大鐵皮箱子裡蓋上羊皮,然後箱子外面上了鎖。依米提塔裡甫將鑰匙帶走,並且讓艾爾肯把箱子在春節前送到烏魯木齊市穆斯林旅店交給店主,再給店主交待:「誰拿這把鑰匙打開箱子,就把箱子交給誰拿走。」
春節臨近之際,艾爾肯自己無法親自去烏魯木齊,就將箱子託付給一個私營汽車司機艾則孜,請他於1月28日帶給了店主吾甫爾司馬義,後來的情況他就不甚了了。艾爾肯交代中描述的小鬧鐘、油漆桶等物品與現場檢獲的物證完全一致。
指揮部派技術人員趕到庫車縣,對艾爾肯的家裡進行搜查,在地面和周圍搜集到了碎鐵屑,在房頂上提取到了一小塊鑄鐵爐箅,其斷面與爆炸現場搜集到的其中一塊斷面吻合。在該縣老城和二區的個體翻砂鑄造廠又發現了一種上圓下長,並且還有兩個「耳朵」,外形酷似貓頭的特型爐箅。經過檢驗,確認烏魯木齊現場檢獲的形狀特殊的鑄鐵塊正是從這種爐箅上砸下來的。
「2·5」爆炸案的偵破,至此終於有了突破性進展,此時距離案發恰好一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