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友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你的檔案若丟失/缺失,可以以侵權責任糾紛為案由到法院民事起訴,第一要求保管檔案單位補回/補齊檔案,第二還能通過庭審判決的法庭事實調查、查實確認自己當年是屬於國家安置上崗的事實。
另,本公眾號近年來收到眾多老兵留言反映檔案全部丟失、檔案內重要資料丟失、檔案資料被「偷梁換柱」等問題,可見退役軍人的檔案成了軍轉退安置相關領域中違法違紀官員和違法享受國家安置福利犯罪分子的「香餑餑」!
希望有朝一日能以「退役軍人檔案」為突破口,倒查20年,深挖違法享受國家給與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福利的「假冒偽劣分子」和「始作俑者」相關安置領域助紂為虐的腐敗官員,還被剝奪安置待遇的老兵公道、尊嚴,還國家法律法規尊嚴,還社會公平正義,以儆效尤!
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致敬!
王亞民與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發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12-27相關法條
國務院關於發布《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通知[失效] 第0條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關於頒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 第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 第0條
審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亞民,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無職業,住吉林省通化市**昌區。
委託代理人:趙希富,吉林星浦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發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繼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東昆,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該公司法,住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區。
委託代理人:孫婉,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該公司法律顧,住吉林省通化市**昌區區。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亞民因與被上訴人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發電公司(以下簡稱二道江發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8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亞民及其委託代理人趙希富、被上訴人二道江發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東昆、孫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王亞民上訴請求:撤銷(2015)二民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判令二道江發電公司補辦丟失的王亞民的人事檔案,訴訟費用由二道江發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王亞民的訴求是請求二道江發電公司補辦丟失的王亞民的人事檔案,屬於民事損害賠償範疇,適用2006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調整範圍。一審判決認定為「復轉軍人與安置單位之間就安置問題引發的糾紛」是張冠李戴,偷換案由,適用法律程序錯誤。二、二道江發電公司將王亞民的人事檔案丟失證據確鑿、責任明確。三、王亞民知道人事檔案丟失的時間是在2014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檔案,到二道江發電公司調取時才發現的。人事檔案丟失糾紛與勞動工作關係糾紛,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以工作安置糾紛未起訴,作為人事檔案丟失的訴訟時效考量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辯稱
二道江發電公司辯稱:1.二道江發電公司認為關於王亞民提出的丟失檔案要求補辦及承擔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該問題的前提是王亞民因退伍安置問題以及檔案接收分配問題產生的爭議,根據我國的《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退伍軍人安置問題是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的政策性調整及分配,不符合勞動主體的要件及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的情形,因此王亞民堅持認為對於軍人安置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調整範圍,且對於政府有關部門對其是否予以妥當的安置也非民事糾紛;2.一審王亞民提交的證據證明不了與二道江發電公司之間存在任何事實及法定的勞動關係,而且二道江發電公司也已配合法院提供了王亞民所述的89年該單位的人員變動名冊以及工資發放名冊,可以說明王亞民主張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所以其後續所主張的人事檔案丟失的相關責任在勞動關係不成立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3.如王亞民所述,其1989年與二道江發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自始自終其未享受到所謂用人單位的任何薪酬及福利待遇,而且在這期間,王亞民一審也自認從未對勞動關係及有關爭議提出過仲裁、訴訟的法定程序。直到本案一審時,已明顯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89年王亞民從部隊復員,由通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於1989年5月1日以8900605號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介紹信介紹到通化市勞動局及電廠,1989年8月23日由通化市勞動局以8912599號固定工調配證安置到原通化二道江發電廠,即二道江發電公司工作。2014年9月,王亞民找二道江發電公司要求為王亞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得知王亞民檔案不在二道江發電公司處。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本案為復轉軍人與安置單位之間就安置問題引發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5函復,該爭議是安置爭議,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爭議。王亞民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安置單位即二道江發電公司建立有勞動合同關係的相關證據。其次,關於王亞民檔案交接,其具體的辦理事宜是經由復原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進行辦理,王亞民提供的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介紹信上對檔案攜帶及轉交方式未作出標註,不能證明1989年王亞民退伍後,檔案隨王亞民一併轉移給二道江發電公司,且經該院依職權調取證據,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由於年代久遠,無法查詢到相關資料。沒有證據證明王亞民檔案已經或曾經轉交給二道江發電公司。第三,即便二道江發電公司丟失了王亞民的檔案,按照王亞民自述「1989年5月1日王亞民從部隊退伍,經通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分配到原通化二道江發電廠工作,報到後,被安排到總務科工作。上班三個月一直沒安排具體工作,王亞民找當時的勞資科長張利祥要求落實,其讓先回去等通知。為此,王亞民申請辦了停薪留職。停薪留職兩年到期後,王亞民找勞資科長張科長,要求回廠上班,但張科長一直推脫,這件事久拖不決。」截至2014年12月17日王亞民提起訴訟,即便王亞民所訴完全屬實,王亞民對其工作關係及檔案等的問題在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裡一直未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王亞民的請求亦已經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故王亞民的主張不應予以保護。判決:駁回王亞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亞民承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王亞民人事檔案接收保管的事實。王亞民主張,二道江發電公司系其人事檔案的接收和保管單位。王亞民向法庭提交了1.通化市檔案局調取的原始檔案材料,證明1989年王亞民被安置到二道江發電公司,王亞民的檔案已經通過組織交付到二道江發電公司存放;2.通化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說明,證明當時具體承辦人杜玉山是王亞民分配的經辦人;3.通化市人民政府復員軍人安置辦公室杜玉山出具的證明,證明1989年期間,復員退伍軍人分配工作程序是先由接收企業收取退伍軍人檔案,經由接收企業到勞動局換取勞動安置調配證。王亞民的檔案在1989年由二道江發電廠勞資科長張利祥取走;4.公安局常駐人員登記表,證明1989年9月18日,上訴人因退伍轉業,服務處所是發電廠行政科;5.證人張愛國、屈憲傑(均系原電廠職工)證言,證明王亞民在二道江發電公司獲取勞動資格並實際進行工作,同時證明王亞民檔案和勞動人事關係均在二道江發電公司;6.證人訾海波的證言,證明王亞民1989年分配到二道江發電公司工作,報到後停薪留職,亦可證明檔案存放在二道江發電公司。二道江發電公司主張,二道江發電公司沒有接收到王亞民的檔案。二道江發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1.工資明細表;2.人員增加登記臺帳,用以證明王亞民並非二道江發電公司職工。本院認為,王亞民提交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並與本案爭議的事實相關聯,本院予以確認。二道江發電公司提交的證據系該公司單方製作,且與王亞民檔案的接收保管事實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上述本院確認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王亞民在1989年退伍後被民政部門安置到二道江發電公司工作,其檔案已被二道江發電公司取走的事實。一審法院對王亞民檔案的接收事實未予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二、王亞民因檔案丟失權利被侵害時間的事實。王亞民主張,其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王亞民向法庭提交了1.通化市檔案局調取的固定工調配證上面蓋的通化市檔案局的印章,證明王亞民知道調取的日期是2014年9月29日,王亞民在一年內就丟失檔案的問題向勞動部門主張了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2.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證明王亞民在2015年1月9日就對二道江發電公司檔案丟失責任主張權利,沒有喪失訴訟時效。二道江發電公司主張,王亞民的訴訟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本院認為,在王亞民於2014年9月向二道江發電公司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前,王亞民的檔案是否丟失尚無法確定。故,王亞民因檔案丟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應確定為2014年9月。因此,一審法院對丟失檔案的時間認定不清。綜上,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王亞民於1989年從部隊復員轉業,由通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1989年5月1日,通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8900605號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介紹信將王亞民安置到通化市勞動局及二道江發電廠。1989年8月23日,通化市勞動局制發8912599號固定工調配證將王亞民安置到通化二道江發電廠(現二道江發電公司)。同時,二道江發電公司將王亞民的檔案同其他當年分配至二道江發電廠的復員退伍人員的檔案一同取走。王亞民在二道江發電公司工作三個月後,辦理了停薪留職,再未回二道江發電公司工作。2014年9月,王亞民找到二道江發電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時,獲知檔案不在二道江發電公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關於本案是否已超過民事案件最長訴訟時效問題。2014年9月,王亞民找到二道江發電公司要求辦理社會保險時,才發現檔案丟失,在此之前,王亞民的檔案遺失與否尚無法確定,故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應確定為2014年9月,據此王亞民的訴訟並未超過最長時效。二、關於本案是否屬於安置糾紛及應否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問題。本案審理案由為侵權責任糾紛,系王亞民因二道江發電公司將其個人檔案丟失,侵害其個人權利的糾紛,並不是審理當事人間因轉業安置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故王亞民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三、關於二道江發電公司應否為王亞民補辦檔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規定:「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係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因此,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放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本案中,王亞民從部隊轉業後被安置到二道江發電公司工作,二道江發電公司作為王亞民的人事管理單位,負有妥善保管其人事檔案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的規定,二道江發電公司不能提交證據證實王亞民檔案丟失其不存在過錯。又因檔案的丟失,已影響了王亞民享受相關待遇,故二道江發電公司應當為王亞民補辦人事檔案。綜上所述,王亞民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
二、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發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為王亞民補辦人事檔案。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計20元,由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發電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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