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稅務局:關於拆遷補償費的增值稅扣除
日期:2019-06-19
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問: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請問這裡的拆遷補償費除了以貨幣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拆遷還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
答:目前僅可扣除對應的現金補償,物業補償需要按照建築成本加成10%視同銷售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河北省稅務局:關於拆遷補償費的增值稅扣除
日期:2019-10-09
來源:河北省稅務局
問: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請問這裡的拆遷補償費除了以貨幣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拆遷還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八)》規定:
十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被拆遷業主交付回遷房如何計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自己名義立項,開發回遷房並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增值稅。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並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
1、按照本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房地產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並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在國家稅務總局未發布之前,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視同銷售成本利潤率的相關規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各市國稅局確定。【稅乎提醒:引用的是企業所得稅的文件】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