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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業主
權利的相關規定
通常,許多業主都只居住了房屋,對於小區的事項並不關心,甚至從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時候開始,就沒有充分行使過自己的表決權。直到業主覺得小區物業管理不善,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才想起自己的業主權利。那麼,就讓我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來認識一下自己的權利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該條款是在《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基礎上修改而來。修改之後,將『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等事項的表決方式從原來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變更為「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使決議的作出更為慎重。
如在日常生活中,小區的維修資金的繳納都是在購房時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統一支付的,如果小區的維修資金被使用後,需要續交,就需要適用該規則來決定相關籌集事項。
另外,本條還明確「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為業主共同決議事項,並需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這就是說,例如小區公共區域,諸如土地、牆面等使用問題,都需要業主共同決定,不是物業或者業委會能單獨決定,以此更好地保障業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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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微法官、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策 劃:胡努斯圖
審 核:馬欣欣
編 輯:苑 君 白亮亮
校 對:石北疆虹 霞吉日嘎拉圖 徐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