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弱勢群體、強化業主權利……民法典物權編這樣回應社會熱點難題

2020-12-13 澎湃新聞

再婚老人如何解決房產糾紛?小區業主維權難怎麼破?……

這些近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題,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中是如何被回應的?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採訪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

新增「居住權」

是一個極大的制度創新

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權編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可謂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採訪中,代表們紛紛表示,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草案中一個極大的制度創新,對解決低收入群體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彌補現有住房保障制度不足,意義重大。

為何要在物權編中增加居住權專章,而不是放在合同編租賃合同章節?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說:

「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附屬設施所享有的佔有與使用的概念。居住權是以滿足權利人居住需求而設立的用益物權,這是它與租賃合同所致的債權相區別的根本原因。」

馬一德認為,與籤訂租賃合同相比,居住權更能保護權利人的居住利益。

「作為用益物權的居住權是一種支配權,居住權人對房屋有較強的支配力。

居住權是一種絕對權,必須通過登記而設立,一經設立便可對抗除房屋所有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居住權人能基於物權來請求保護自身的居住利益。

居住權可以合同或遺囑等方式進行設立,可以是無償的,但租賃權必須基於租賃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

在他看來,居住權可在整體上提供對權利人最優的保護,這也是民法典之所以創設居住權的法理動因。

他總結道,居住權制度的創設,有利於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在房價高企的背景下,實現其房屋居住需要;有利於將房屋的所有權功能與使用權功能分開,實現對房屋多樣化利用與最大化利用;有利於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保障等。這些都是民法典之所以創設居住權的實踐動因。

「民法典應彰顯時代精神,而居住權的創設正是民法典回應『住有所居』時代需求的例證。」

在離婚當中保障處於弱勢一方

最基本的住房所需

由於我國住房產權關係較為複雜,房屋分配可謂離婚當事人間最重要也是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則尚不能很好地保障女方的居住利益。一方面,房產多為男方婚前所有;另一方面,在房屋分割中,哪方為購買另一半房屋產權出價高,房屋就歸哪方所有。這些情況就導致缺少住房來源和經濟條件相對較弱的女性一方,取得住房所有權的機會少於男性。

此外,如今房價普遍較高,即便女方得到經濟補償,往往金額不足以購置房屋。有統計顯示,未成年子女多隨母親生活,而帶子女的母親卻往往處於無房居住的境地。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表示,

「我們經常能看到,喪偶的老年人再婚之後,往往會因為房產問題,與再婚後的配偶以及當事人跟原配偶生育的子女之間出現矛盾,這類問題十分突出。特別是近年來,老年人與保姆再婚後因房產問題產生糾紛的事件也十分常見。」

她認為,這類問題反映出:如今,房產在老百姓的收入、財富以及支出中佔的比重越來越重了。此外,對於包括低收入群體在內的弱勢群體來說,住房保障非常重要。

「針對這類矛盾,在沒有更好解決的情況下,採取這種從所有權中分離出『居住權』,比如在遺囑中把房屋所有權留給子女,同時為遺孀設定居住權,能夠有效緩解這種社會矛盾。」

同時她認為,在一般離婚案件當中,對於有生活困難的夫妻一方,通過設立居住權,既不用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房產分割出去,又能解決弱勢一方的住房保障問題,這是一個兩全其美的做法。黎霞還建議,可在婚姻家庭編作進一步規範,保障離婚當中處於弱勢一方最基本的住房所需。

業主對共有部分

共同管理的權利得到強化

現實生活中,原本應當和諧共處的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經常上演著「愛恨情仇」。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友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馮帆指出,一方面,個別業主覺得物業服務不到位,並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或者集體炒掉物業想另起爐灶;另一方面,交的物業費都花在哪裡、小區廣告盈利到底有多少,很多都是一筆「糊塗帳」,業主想知道也無從得知。

對於存在的諸多問題,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都有所回應。她介紹說——

在業主權利保護方面,草案強化了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針對許多群眾普遍反映的小區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草案完善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明確了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

根據一些地方實踐,草案還增加了一款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草案具體如何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利?

黎霞舉例介紹,原先法律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人數比例和表決同意比例要求過高,導致業委會很難成立。本次可以看到,草案降低了業主共同管理權利這方面的表決同意比例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設立業主大會、選擇或更換業主委員會以及表決通過其他業主共同表決事項的難度。

另外,民法典草案規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對於業主大會的設立及業委會的選舉工作能夠及時、順利進行,具有積極作用。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黎霞特別建議,在民法典總則中,應當明確業主大會跟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地位,以及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說連民事主體地位都不能明確,那麼在實踐中,會導致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存在障礙。比如業委會開不了帳戶,就無法管理屬於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經營收益的財產,這是很典型的缺陷。」

黎霞曾在調研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小區沒辦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這與前期物業相關人員的阻撓大有關係。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說完全是開發商單方制定的合同,一般來說很難平等地保護業主權利」。

對此,她建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經不動產主管部門、當地消協共同審核並備案,這樣更有利於平等保護業主權利,同時也能避免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因為修改合同等問題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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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婦女報(ID:fnb198410)

作者/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周韻曦

原標題:《保護弱勢群體、強化業主權利……民法典物權編這樣回應社會熱點難題》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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