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自己買的房子,在小區停車還得交停車費?

2020-12-22 浩浩說事

小區車位基本上分三種:地面停車位、地下車庫產權車位、地下車庫人防車位。目前這三種車位物業或者開發商都會收取停車費用,但每種車位收費的性質都是不同的,而且費用的歸屬也是有區別的。下面分項說明:

1、地面車位。這種車位都是沒有產權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在業委會授權下可以收取停車費。這個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停車管理費和車位租賃費。停車管理費是由於物業需要對停車秩序進行管理,由此增加的人工成本。這個費用不可能過高,一百到二百之間。不過說句實在的,這個一般都是有花頭的。車位租賃費是由於停車人雖然也是業主,但是由於地面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停車人應該出錢對其他業主進行補償。這個費用可以由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一般費用由物業代收,在業委會監督下用於小區服務。

2、地下車庫產權車位。這種車位開始產權是開發商的,如果業主購買後就是業主的。(不要說什麼車庫都是計入公攤的。如果車庫計入公攤,得房率也就一半了)如果業主沒有購買車位產權,那麼很簡單,還是兩種費用。車位管理費和車位租賃費。車位管理費由物業收取,用於停車管理的人工和車庫水電支出。這就相當於車位的物業費(解釋一下,開始小區物業費在計算時是不允許考慮車庫的。就是說通常的物業費不包含車庫部分)。車位租賃費由開發商收取,有時物業會代收。租賃費的上漲是現在多數小區出現矛盾的根源。當然,業主如果已經購買了車位產權,就沒有這個租賃費了。

3、地下人防車位。這種車位產權基本歸人防辦。但根據有關政策:誰投資誰受益,再加上人防辦需要找一個單位來負責人防設施設備的基本維護。所以一般都會由人防辦或者街道武裝部再將人防部分(人防車位和人防掩體)全都反租給開發商,由開發商負責經營和維護。但是人防掩體是不能使用的。這種車位租賃者也是需要交納兩種費用,車位管理費和車位租賃費。管理費歸物業所有,租賃費歸開發商所有。這個規定可能會有所改變,今後收益人可能會變成業委會,收益用於小區服務建設。但沒有業委會是不行的,因為人防辦找不到一個可以承擔人防設施日常維護的主體。

根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有關物業管理的文件,這是你買房子時籤過字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可能是在籤字的時候,你光注意房型面積和價格了,對物業管理有關事項忽略了,但恰恰這是很重要的部分,只好現在補課!

你買了普通住宅,一般不會送你車位的,如果是獨立別墅倒是有可能送。當然如果當地房產銷售情況很差,為了促進房子賣出去,地產公司以送車位形式變相降價,也是有的。

即使你有了免費車位,還得交停車費。這個停車費就是停車管理服務費,用於車輛識別管理、道路維護、車場與道路保潔、燈光照明支出、道路安全指示系統的維護、其它交通設施的相關成本支出等。

看出來了麼,以上的支出費用與你買的房子好像不搭邊,是的!買了房子與車位沒有必然的關係。有買車位必然是業主,是業主也可能沒車位!

車輛管理服務費與小區的公共物業管理費是兩部分,因為小區內有的業主是沒有購買車的,以後也可能不買,所以小區物業管理將此區分開分兩個部分,公共部分物業管理是所有業主必須的,一個是停車管理部分是部分業主所需的。你把兩部分搞混了,以為有1必有2。屬於概念不清。

詳細說,因為只有一部分業主購買車輛,租用或購買車位用於停車,但只是限於本位的使用權(不足20平米),其它的小區內道路、車庫道路還是小區共有的,並非有車那部分業主獨有,開車軋過屬借用道路性質。

如果有車業主無償使用共有資源,對無車業主是不公平的,憑啥你們白白使用,車來車往地給老人孩子帶來碰撞風險,排尾氣汙染小區環境?

這就提出了有償使用的概念,對於非專屬的共有資源,部分業主付出費用,集中收繳後扣除相應的車輛管理支出為公共收益,分成作為小區的維修資金或福利給所有業主(也包括你),這部分收益由業主大會決定怎麼用。

現在的你,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要求繳納停車費就好了,如有不妥,特別是與合同約定不相符,可以投訴相關部門,也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賠償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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