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貢小娟 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
遺囑係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人委託律師作為見證人,系基於律師掌握法律知識、具有專業技能,能為立遺囑人提供法律服務,使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以期繼承發生時能夠按照遺囑處理遺產。律師見證不同於一般人作證,見證律師負擔著對見證事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義務,此亦是遺囑人支付律師費委託律師見證的意義和目的所在。律師在辦理遺囑見證業務中未盡合理審慎義務的,律師事務所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北京王某訴某律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法公報案例2005年第10期
案情簡介:2001年,王某之父王老與某律所籤訂《非訴委託代理協議》,約定某律所指派張三律師為王老提供遺囑見證服務,代理權限為:代為見證。後,某律所出具一份《見證書》,附王老的遺囑和律所的見證各一份。王老遺囑為:案涉房屋中我的個人部分和我繼承我妻遺產部分由長子王某繼承。見證內容為:茲有王老於我們面前在前面的遺囑上親自籤字,該籤字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落款處有見證律師張三籤字和某律所蓋章。2002年12月,王老去世。2003年1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王老遺囑繼承遺產。法院認為:王老所立遺囑雖有王老 、張律師籤字且加蓋某律所印章,但該遺囑形式與繼承法規定的自書、代書遺囑必備條件不符,確認該遺囑不符合遺囑繼承法定形式要件,判決王老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王某因此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某律所賠償經濟損失。王某按法定繼承所得遺產比按遺囑繼承少114318元。2004年5月,法院判決某律所賠償王某114318元。
律師評析:1.根據《律師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託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某律所作為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具備專業法律知識並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王老委託某律所律師作為見證人,是基於律師是掌握法律知識、具有專業技能的法律從業人員,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立遺囑人服務,使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以期繼承發生時能夠按照遺囑處理遺產。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某律所應當明知王老這一合同目的,有義務為王老提供完善法律服務,以維護王老合法權益。
2.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律師與普通公民都有權利作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但與普通公民相比,律師能以自己掌握的專業法律知識為立遺囑人服務,使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要求,這正是立遺囑人付出對價委託律師作為見證人之願望所在。某律所明知王老這一委託目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律師作為王老立遺囑時的見證人,或者向王老告知仍需他人作為見證人,其所立遺囑方能生效。但在雙方籤訂的《非訴委託代理協議》上,某律所僅註明委託事項及權限系「代為見證」,不能證明在籤訂協議時已向王老告知,代為見證含義系僅對王老的籤字行為負責,故應認定本案的代為見證含義系見證王老所立的遺囑。
3.《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律師法》亦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王老立遺囑行為本意,系要將遺囑中所指財產交由王某繼承。由於某律所接受王老委託後,在「代為見證」王老立遺囑過程中,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規範有效的法律服務,以至王老立下無效遺囑。某律所在履行與王老籤訂的《非訴委託代理協議》時,未盡代理人應盡職責,給委託人及遺囑受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賠償範圍限於王某因遺囑無效而減少的繼承份額。
二、天津賈某立訴某律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來源: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391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賈某、張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四子女:長子賈某立、長女賈某會、次女賈某榮、三女賈某雲。案涉房屋系賈某、張某生前共同所有,登記在賈某名下。2006年11月,賈某死亡。2014年12月,張某死亡。2010年8月,張某委託某律所為其立遺囑見證。某律所指派毛某、段某兩位律師為張某出具見證書和遺囑,遺囑系列印,其上僅有張某個人籤名,見證律師於遺囑外另附有《律師見證書》,有毛某、段某及張某籤名。遺囑載明:案涉房屋由長子賈某立繼承,其他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2017年6月,賈某雲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案涉房屋。賈某立抗辯案涉房屋屬於父母遺產,賈某的遺產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張某的遺產份額按照遺囑繼承分割,並提供了遺囑、律師見證書等證據。法院認為張某的見證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不產生遺囑效力,視為張某未留有遺囑,張某的遺產應當依照法定繼承分割,案涉房屋由四兄妹共同所有,各享25%份額。賈某立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律所賠償損失150萬元。
律師評析:1.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託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本案,張某立遺囑行為本意,系要將遺囑中所指財產交由賈某立繼承,但由於某律所在代為見證張某立遺囑過程中,未為張某提供完善法律服務,以致張某所立遺囑被生效判決確認不產生遺囑效力,致使賈某立不能依法獲得遺囑繼承權利。
2.被繼承人張某見證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不產生遺囑的效力。法院認為:律師見證書的見證程序及見證書內容存在較多瑕疵,對張某的見證遺囑不予確認,某律所見證書卷宗中未附有書面見證委託合同、委託見證人相關筆錄及現場試聽資料、律師見證書內容缺少律師見證過程、律師見證法律依據等相關內容,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及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3.賈某立雖與某律所沒有直接合同關係及委託代理關係,但其作為張某所立遺囑的直接受益人,在張某去世後,有權就所受損害提起訴訟。賈某立不能按遺囑來繼承張某遺產的根本原因,系某律所指派的律師在為張某製作遺囑並出具見證書的過程中未盡職責,致使張某所立遺囑被生效判決認定為無效,導致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某律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侵害了賈某立依遺囑繼承張某遺產的權利,應對賈某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範圍應限於賈某立因遺囑效力未被法院確認而減少的份額。若張某所立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賈某立應繼承案涉房屋70%的份額,但因某律所過錯,賈某立僅繼承案涉房屋25%的份額,某律所應承擔賈某立因遺囑無效而減少的房屋份額部分即45%的損失。因雙方均認可2018年3月作為案涉房屋價格的詢價時間節點及該節點案涉房屋市場價格為290萬元,故,某律所應賠償賈某立經濟損失為130.5萬元。
三、上海瞿某鳳、瞿某華訴某律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1036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瞿某於2017年3月死亡,生前未婚,無子女。2017年2月,瞿某委託某律所訂立代書遺囑,瞿某名下案涉房屋產權由弟弟瞿某華和妹妹瞿某鳳兩人繼承,每人各繼承50%。「立遺囑人」處由祁某某律師代瞿某籤字,註明「祁律師代籤」,並由瞿某捺印,代書人為祁某某律師,見證人為祁某某和李某某兩位律師。同日,某律所對該份遺囑出具律師見證書。2017年5月,瞿某鳳、瞿某華以遺囑繼承糾紛為由起訴案外人瞿某1、瞿某2、瞿某3,要求按照遺囑各半繼承案涉房屋。法院判決瞿某所立遺囑無效,案涉房屋由瞿某鳳、瞿某華、瞿某1、瞿某2、瞿某3按份共有,各佔20%份額。瞿某鳳、瞿某華遂提起本案訴訟,訴請某律所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一審判決某律所賠償瞿某鳳、瞿某華經濟損失118.8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評估費。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1.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託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瞿某生前委託某律所代書並見證遺囑,目的是通過熟悉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服務,使其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某律所應當明知瞿某這一籤約目的,在收取對價後,有義務為瞿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維護瞿某的合法權益。
2.法院認為某律所在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某律所指派的兩位律師既沒有做談話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像,而是回到律師事務所後僅憑記憶整理出遺囑版本,致使代書遺囑不符合時空一致性要求,無法證明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應由遺囑人籤名確認卻無瞿某籤名,致使案涉遺囑被確認為無效,瞿某名下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
3.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瞿某立遺囑行為本意,系要將遺囑中所指財產交由瞿某鳳、瞿某華繼承。現瞿某鳳、瞿某華不能按遺囑繼承瞿某遺產的根本原因,系某律所未為瞿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致瞿某立下無效遺囑。被繼承人瞿某有訂立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有效,瞿某鳳、瞿某華可以得到遺產。某律所在履行職責中的過錯,侵害了瞿某鳳、瞿某華依遺囑繼承瞿某遺產的權利,由此給瞿某鳳、瞿某華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範圍應以瞿某鳳、瞿某華因遺囑被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而被減少的繼承份額為限。案涉房屋2017年12月的市場評估價值為198萬元,減少60%份額的價值為11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