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第306條談律師執業風險防範

2021-12-29 刑事訴訟實務研究

《刑法》第306條被稱為律師的達摩克利斯劍,其原因就在於該條是專門針對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設置,將刑辯律師執業過程中實施的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等行為單獨作為一項罪名進行處罰。經簡要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及檢索本條罪名下的相關案例,筆者擬從本條罪名的分析談起,淺析如何防範律師執業過程中的刑事風險。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首當其衝的自然是《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其次是《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2013年修訂)》第12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第13條第2款規定,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業務,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所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所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二、本罪的基本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活動

《刑法》將本罪納入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項下的妨害司法罪,說明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活動,擾亂了司法秩序。為節約司法資源,確保司法公正,才將實施本條規定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毀滅、偽造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了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三)本罪實施的主體包含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辯護人和代理人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至於其他主體實施了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分別按照其涉嫌的罪名,如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本罪實施的主觀心態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觸犯本罪的主觀心態應為故意,即積極追求犯罪行為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通過案例分析歸納構成本罪的一些情形

(一)會見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傳遞物品、信息

這類行為在檢索到涉嫌本罪的案例中最為常見,主要表現為辯護人在會見過程中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相關的訴求轉達給其家屬予以落實,甚至親自參與落實;或者將家屬在外獲得的案件線索或立功信息轉達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者如(2019)皖1103刑初163號判決書,認定蔣某在擔任辯護人期間,將犯罪嫌疑人事先寫好的,誘使他人作虛假證明的內容拍照列印後交給其家屬,由家屬具體落實,並在接下來的會見過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經安排處理信箋內容。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後者如(2019)蘇0925刑初468號判決書,認定王某在擔任仇某2的辯護人期間,為使仇某2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會見時告知仇某2做虛假陳述,並協助仇某2的父親仇某1取得證人的虛假陳述。本案被告人王某一審被建湖縣人民法院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引導證人作偽證

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通過向證人出示卷宗內容,要求其提供虛假證言;或者參與尋找相關證人,要求其作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言。前者如(2019)黔2601刑初322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石某一審開庭前,多次與其代理案件的關鍵證人楊某1見面,並將從檢察機關複印出來的卷宗拿給楊某1看,指使、誘導楊某1改變證詞,導致其代理的胡某1販賣毒品案重罪輕判,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凱裡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石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襄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025刑初285號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某某在為王某某涉嫌強姦一案提供刑事辯護的過程中,採用引誘、賄買等手段,指使魏某、王某2、王某1、朱某、賈某、韓某等證人及該強姦案件中的被害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作偽證和放棄作證,並偽造證據,意圖改變案件性質,使其辯護對象王某某逃避法律制裁,嚴重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一審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直接參與偽造證據

筆者認為辯護人的這類行為具有明顯的直接故意性質,相對也屬於辯護難度較高的一類案件。典型案件如(2019)新0103刑初232號判決書中,被告人為使其代理的侯某涉嫌危險駕駛案、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當事人減輕刑事處罰,遂找到相熟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偽造虛假立功的證明材料,並提交至法院作為減輕其代理人員刑事處罰的證據使用。(2019)鄂2801刑初152號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夏某在擔任張某受賄案二審辯護人期間,找到某派出所所長李某,商定偽造張某立功的證據材料並提交給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後李某將辦理的唐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的情況告知了夏某,二人將張某作為唐某案件的舉報人,擬寫了立功證明,並由李某在該證明上加蓋公章後,由夏某提交給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後法院認定辯護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認定張某具有立功表現,夏某偽造的證據未被採納。後一審法院以辯護人偽造證據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四)檢索到的被撤回起訴或免予處罰的情形

當然,檢索過程中也發現了多起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一審法院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筆者認為這類情形的出現,首先在於當事律師本身並未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其次依賴於律師同行的同仇敵愾,共同為同行爭取執業權利。眾所周知的如林某青涉嫌犯罪一案,正是在廣大律師同行積極合法維權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對其做出了撤回起訴的處理。在本次案例檢索的過程中,筆者還發現了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即談某某幫助他人偽造證據案,一審法院於2018年4月4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261號刑事判決,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對談某某免予刑事處罰。談某某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本案經談某某先後申訴至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被駁回。2020年11月19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皖06刑監3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刑事決定書,認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由此可見,一些客觀情況的變化,也可能會影響對案件的定罪量刑。

四、結語及對同行執業的建議

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我們在執業活動中一定要嚴守律師執業規範,避免出現違法違規的情況。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執業風險,也會給當事人和家屬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會加重其所承受的刑事處罰,或將家屬牽連到案件中來。因此我們在執業過程中應該爭取做到以下幾點:

(一)提高風險意識,婉拒當事人或家屬的不合理訴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乍一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本人或家屬均處於慌亂當中,常常會希望律師能幫助傳遞一些案件信息或文件材料。實際上這樣的行為存在極大的風險,如果當事人家屬依據我們傳遞的信息材料採取了一些改變案件走向的行為,我們律師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所難免。在這一點上,我高度同意單主任的說法,即如果公安機關本就未注意到當事人希望傳遞的線索,我們的行為就是多此一舉;如果公安機關已經關注到該線索,那我們的處置行為也必將納入公安機關的偵查範疇,我們的所做作為不僅不利於案件進展,因此受到牽連也成為必然。因此對於當事人及家屬一些明顯違背律師執業道德甚至違反法律規定的訴求,我們可以進行婉拒,並耐心解釋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的後果。

(二)必要情況下參與調查取證時,應確保過程的合法性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辯律師參與調查取證工作難以避免。那麼我們一定要確保我們的取證工作全程合法進行,避免因參與取證受到刑事追究。對於取證過程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如由兩名以上律師共同參與取證、取證過程中不應有委託人或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同時也要確保確證過程的合法性,如詢問的問題不帶有主觀色彩,不進行帶有誘導性的發問等。這些都是需要我們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斷學習積累的。

(三)堅決杜絕參與偽造證據的行為

第三點就是堅決杜絕參與偽造證據的行為。律師執業過程中實施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相當於給自己的執業生涯埋下了定時炸彈,我們無法預測在未來的某個時間該問題會集中爆發,因此我們一定要從執業之初就嚴格要求自己,規範執業,爭取依靠自己的業務能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通過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給當事人和自己的執業生涯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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