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導致貨損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行使路徑之解讀

2020-09-15 法海裡遊蕩的小魚

以太平洋保險訴瀛怡汽車服務公司、都邦財險案為例

作者:王承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審判長

楊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

一審案號:(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327號

二審案號:(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333號

二審合議庭:王承曄(承辦人)、周菁、王益平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因貨物運輸導致貨損而引發的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糾紛。本案中,貨主與貨運代理人籤訂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後又幾經轉手實際承運人。本案中涉及如何認定貨運代理合同性質,實際承運人對貨主應負何種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取得的代位求償權是否受貨運代理合同約束、保險人代位行使的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以及是否存在請求權競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範疇界定。

【案 情】

2011年3月1日,安徽永固金屬材料製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固公司」)就其上海—霍山進口貨物清關以及公路運輸事宜,與中國外運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運公司」)籤訂《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1份,約定:第二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在貨物實際裝運前,永固公司應該做好貨物運輸的投保手續,以便在發生不可抗逆的意外情況後,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外運公司在上海港接收貨物時,如發現殘損或其它由運輸造成的損傷問題,外運公司應取得有關貨物理賠的有效證明後,申請國家商檢局檢驗出證,配合永固公司向發貨人或有關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第四條、違約責任與運輸責任風險:3.若運輸過程中由於各種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損貨差,外運公司及外運公司委託的實際承運方應當出具有關證明,以便投保人能夠及時向保險公司索賠。對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實際損失金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之外的損失,外運公司及外運公司委託的實際承運方應當負責進行賠償等。

同日,外運公司與安徽宇環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環公司」)籤訂《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將永固公司委託外運公司的清關及公路運輸事宜委託給宇環公司,合同內容與外運公司和永固公司之間的約定一致。

嗣後,宇環公司又將上述貨物委託上海柔源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柔源公司」)運輸。柔源公司又將貨物委託上海瀛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瀛怡公司」)運輸,並預付運費人民幣4,500元(以下幣種除特指外,均為人民幣),瀛怡公司接受委託後,委派駕駛員代某某承運貨物。

2011年3月10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向永固公司籤發《貨物運輸保險單》,為永固公司2個貨櫃(8件)內裝矽溶膠殼芯蒸壓釜、脫蠟釜由卡車(滬B94515、滬AT7678)從上海港至安徽霍山工廠提供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陸運一切險,總保險金額為466,693英磅(以上述貨物發票總價加成10%所構成)。保險費合計為12,443元。

2011年3月19日,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的進口設備矽溶膠殼芯蒸壓釜裝載在貨櫃內,經過海運抵達上海洋山港,未經開箱驗貨,即從上海洋山港裝載至掛車(車牌號:滬B8195)上,並掛於重型半掛車(車牌號:滬AT7678)由代某某駕駛,於當日14點左右向目的地安徽霍山工廠出發。16:30左右車輛行駛至太倉市浮橋鎮的338省道司村橋時,因路不平、下雨路滑,過橋時車頭右側撞到橋欄杆,然後衝下橋去,但沒衝到河裡,還在岸邊,貨櫃沒有翻倒,車頭被撞壞。交警於17:30左右到現場處理事故,認定代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後車輛被拖離事故現場,運至太倉市港區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於3月21日晚17:35換汽車轉運貨櫃從太倉出發,22日上午8時到達霍山工廠。

2011年3月21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和永固公司共同委託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進行公估,於2013年3月16日出具公估報告。公估報告載明:現場查勘情況—1、太倉市查勘。公估人在接受委託時,裝載貨櫃的汽車已被拖離事故現場。公估師於當日下午到達太倉港區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在瀛怡公司汪國強的陪同下,對受損貨物進行查勘。現場所見,車子無翻車現象,貨櫃前板外凸,其它無損,鉛封完好,車頭被撞變形,車頭擋風玻璃沒有了。貨櫃於2011年3月21日晚運走,直接從太倉運往安徽目的地,轉運車輛為滬B07822、滬B9787掛。卡車司機代某某因腳部骨折而住進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2、在霍山縣查勘。2011年3月22日上午,公估師與太平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童永勝、永固公司代表許屏、外運公司代表張欣一同前往位於霍山縣的永固公司所在地,看到一輛陝汽奧龍卡車承載一個40呎(長11.9米)貨櫃,車牌:滬B07822、滬B9787掛。貨櫃後面的箱門及兩側箱板未見異常,箱門鉛封完好,貨櫃前面的箱板往外凸5-6cm。剪斷鉛封、打開貨櫃門,看到內有6件木質包裝箱。當天只將6件貨物從貨櫃中卸出,沒有打開包裝箱查看箱內貨物的受損情況。3、在霍山縣查勘。2011年5月24日公估公司接到永固公司通知,CTI(國際鑄造技術公司)技術服務人員到霍山,請公估人員、保險公司人員以及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共同到現場檢查設備情況。公估師於同年5月25日趕赴霍山永固公司查勘。4、2011年12月15日,公估師和聘請設備專家到霍山對受損設備又進行了查勘。事故原因分析—1、交警處理意見: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0004265號》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為:「2011年3月19日16時40分許,代某某駕駛滬AT7678重型半掛車、掛滬B8195掛(車)由南往北,駛至338省道司村橋時,駛上橋路沿,撞壞橋欄並墜下橋。代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2、貨物損失原因分析:從貨櫃表面看,靠近車頭的貨櫃前箱板往外凸出;打開貨櫃後面的箱門,依次從貨櫃卸出6件木質包裝箱、打開包裝箱檢查箱內貨物,看到越靠前的包裝箱破損越嚴重,箱內貨物的損失程度也越嚴重。從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以及運輸卡車車頭嚴重變形的狀況分析,卡車車頭撞到橋欄杆、衝下橋去的過程中,受慣性衝擊,貨櫃內後面包裝箱依次向前撞擊導致貨物的受損。3、事故原因分析結論:滬AT7678重型半掛車(滬B8195掛)駕駛員代某某駕駛的卡車車頭撞到橋欄杆、衝下橋去的過程中,車上貨櫃內包裝箱依次向前衝擊導致貨物相互碰撞而受損。公估結論如下:本次事故定損金額人民幣1,250,000元。

2013年4月3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向永固公司支付了涉案保單項下的保險金1,250,000元。2013年4月8日,永固公司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具《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故太平洋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瀛怡公司、都邦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太平洋保險公司貨物損失1,2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另查明:瀛怡公司為車牌為滬AT7678的貨車、車牌為滬B8195的掛車分別向都邦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一審庭審中,瀛怡公司和代某某共同自認雙方為掛靠關係。

二審審理查明,根據《公估報告》,涉案貨物在到達洋山港後,外運公司並未打開貨櫃檢查箱內貨物是否完好並固定牢靠。宇環公司(甲方)與柔源公司(乙方)籤訂《運輸協議》,該協議第六條約定:乙方若運輸過程中由於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損貨差,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善後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柔源公司將涉案貨物轉委託瀛怡公司運輸,雙方未籤訂貨物運輸協議,但柔源公司籤發的《貨櫃陸路運輸結算單》記載,柔源公司應支付代某某運輸涉案貨物的運費4,500元,至二審審理時柔源公司未支付該筆運費。

【審 判】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外運公司或其委託的實際承運人瀛怡公司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方對運輸過程造成貨物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其次,永固公司與外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對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實際損失金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之外的損失,乙方(即外運公司)及乙方委託的實際承運方應當負責進行賠償。」該條款的內容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其合法性應予以確認。即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限制為損失應當由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損失的責任大小為實際損失金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之外的損失。由公安局出具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認定為應由代某某負全部責任,因此,涉案事故屬於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運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大小為實際損失金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之外的損失。而本次事故實際損失為1,250,000元,並未超出永固公司投保的保險價值,故承運人及其實際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零。最後,太平洋保險公司與永固公司之間的保單顯示,永固公司2個貨櫃的保險費合計為12,443元,本案涉及的保險標的為其中一個貨櫃,而瀛怡公司承運保險標的的運費僅為5,000元左右,尚不足以支付另行購買保險的費用。因此,從公平的角度,讓實際承運人獲得的報酬低於保險費用的前提下,仍然要求實際承運人承擔巨額貨損的風險,顯失公平。故判決對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外運公司分別與永固公司、宇環公司籤訂的《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內容一致,依據4-3條款,實際上是確認了外運公司的貨物承運人地位。因此,外運公司與永固公司、宇環公司分別籤訂的上述兩合同應為貨物運輸合同,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後有權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追償。且保險人的代為求償權為法定權利,並不受《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4-3條款的約束。瀛怡公司雖未與永固公司籤訂系爭貨物運輸合同,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應認定瀛怡公司為實際承運人,其應對永固公司負安全運輸貨物之責。因代某某不當操作直接造成貨物損失,實際承運人存在過錯。太平洋保險公司可在其保險賠償金額之內選擇代位權行使之權利基礎,其基於侵權責任向瀛怡公司行使代為求償權,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又因系爭貨物涉案貨物損失的原因不能排除貨櫃內的貨物沒有固定牢靠而在代某某駕駛不當的情況下,因慣性撞擊造成貨損的可能。代某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不當,造成涉案貨物損失,存在主要過錯。故瀛怡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構成對涉案貨物的所有人永固公司的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故太平洋保險公司代位行使永固公司對瀛怡公司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於法有據,應予支持。鑑於涉案貨物是否固定牢靠對貨損結果之間存有一定因果關係,不能排除多種原因結合導致貨損,可酌情減輕瀛怡公司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另,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並不包括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以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故都邦財產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車輛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綜上,二審判決改判瀛怡公司向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100萬元。

【評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焦點問題:一、在貨物運輸中,實際承運人對貨物所有人的法律關係如何確定;二、保險人代位行使的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關係基礎如何確定;三、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如何理解。通俗講,在實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致貨損的情況下,保險人應如何行使其保險代位求償權。

一、實際承運人與貨物所有人的法律關係確定

通常在貨物運輸中存在將貨物運輸層層轉包的情況。一般貨物運輸代理人與貨主籤訂貨物運輸代理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可將貨物運輸轉包他人承擔。對該類合同的性質如何理解直接決定了貨物的直接承運人對貨主所承擔的責任範圍。如果為委託代理合同,作為受託人收取的報酬應為委託代理報酬,其承擔的責任也僅在委託代理事務範圍之內對委託人承擔責任。而本案中外運公司(受託方)與永固公司(委託方)籤的《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約定委託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支付運費給受託方,如果上述兩份合同系委託代理合同,那麼委託人應支付給受託人的不應是運費,而應是委託代理報酬。且上述兩合同的4-3條款約定:外運公司和實際承運人應就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實際損失金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之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項約定實際上是確認了外運公司的貨物承運人地位。因此《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實際確定了合同雙方之間的貨物運輸關係,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貨物運輸關係確定的權利義務。

但在實踐中,很多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並未與貨主或者貨物承運人訂立書面合同,如何確定實際承運人的地位或者說如何確定實際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必要前提,直接決定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對象範圍。

本案中,永固公司與外運公司之間,外運公司與宇環公司之間分別籤訂了內容相同的《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上述兩份合同均未禁止承運人將涉案貨物的運輸事項轉委託他人。因此其後,宇環公司將涉案貨物的運輸事項轉委託給柔源公司,柔源公司又委託瀛怡公司,並由瀛怡公司委派掛靠其公司的駕駛員代某某承運涉案貨物,上述轉委託行為應屬合法有效。瀛怡公司並未與外運公司訂立貨物轉運合同,也未與永固公司直接籤訂貨物運輸合同,瀛怡公司與永固公司之間不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但柔源公司籤發的《貨櫃陸路運輸結算單》記載,柔源公司應支付掛靠於瀛怡公司的駕駛員代某某運輸涉案貨物的運費4,500元(未實際支付)。因此,瀛怡公司與永固公司之間存在實際承運關係,其應對永固公司負安全運輸涉案貨物之責任。

二、保險人代位行使的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基礎的確定

(一)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一項法定權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不能排除。所謂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的求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的取得須以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責任為前提,即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須以保險賠償金給付為條件,是一項法定權利,保險人只要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責任後,便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將在保險賠償範圍內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張保險賠償範圍之外的損失賠償。

本案中的《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4-3條款是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之外的賠償責任在外運公司和實際承運人之間進行分配,太平洋保險公司所享有的在保險賠償金額範圍內的代位求償權不受該條款約束,且從該條款字義上看,也未否定保險人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並無排除保險人行使代為求償權的法定情形。《保險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從此條文理解,本案中的《進口貨物清關、運輸代理合同》4-3條款即使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約定,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請求權的法定轉讓,是賠償請求權的概括轉讓。保險人基於代位求償權取得了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而該項權利的請求權基礎不僅包括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包括違約賠償請求權,還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連帶責任的內部追償權等。因此保險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使代位權時選擇法律關係基礎。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聯繫。一般來講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有違約、侵權、共同海損、不當得利等。而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其實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關係基礎,進而決定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關係基礎。換句話說,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雖以其履行保險合同的保險賠償責任為條件,但代位權的行使對象卻由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關係基礎決定。

本案中,首先,在涉案貨物到港後,外運公司作為受託承運人並未打開貨櫃檢查涉案貨物是否完好並在貨櫃內固定牢靠。從貨物運輸全過程看,貨物從國外入境後始終未打開貨櫃的鉛封檢查,《公估報告》的勘查記錄亦記載貨櫃內的貨物並未固定。而從運輸卡車車頭嚴重變形的情況看,卡車車頭撞到橋欄杆、衝下橋去的過程中,受慣性衝擊,貨櫃內的包裝箱依次向前撞擊導致貨物受損。因此,涉案貨物損失的原因不能排除貨櫃內的貨物沒有固定牢靠而在代某某駕駛不當的情況下,因慣性撞擊造成貨損的可能。因此,貨櫃內的貨物是否固定牢靠與涉案貨損有一定因果關係。但因貨櫃的鉛封在到港後至公估勘驗前始終未打開,不能確定貨物在交付實際承運人運輸前的實際狀態。從外運公司與永固公司籤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看,也沒有明確外運公司應以何種方式確認貨物到港後的狀態,故與貨物狀態相關的託運方、貨運代理方、受託承運人等各方責任無法確定在先。其次,實際承運人在貨物運輸途中操作不當,侵權在後。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書》認定代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代某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不當,造成涉案貨物損失,存在主要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瀛怡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構成對涉案貨物的所有人永固公司的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考慮到貨物在到港後的狀態無法確定,在貨櫃內是否固定牢靠與本案貨損有一定因果關係,因此可以酌情減輕實際承運人的侵權賠償責任。

因此,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對象選擇方面並不適用請求權競合。不存在保險人對外運公司就涉案貨損的數個請求權,而對瀛怡公司而言,因其並未與永固公司、外運公司訂立書面貨物運輸合同,故太平洋保險公司只能選擇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礎為侵權法律關係。

三、車輛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的內涵確定

在沒有貨損險的情況下,貨物運輸途中發生貨損的保險賠償問題就涉及到對車險中的第三者概念內涵的界定,這直接關係到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的確定。

通常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系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者,並不包括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以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的責任免除範圍包括被保險車輛造成的本車上的人員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即指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被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損失,包括此時在車上的駕駛人,以及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因此,在判斷車險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屬於第三者範疇,應主要從受損財產所處的物理位置和時點來考量,即發生損害時,財產是否處於被保險車輛之外。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貨物裝運於肇事牽引車(主車)的掛車之上,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牽引車(主車)與掛車在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體,掛車上裝載的貨物雖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但因其被裝載於被保險車輛之上,應視為本車上的財產,而不能構成被保險的牽引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範疇。另外在本案中,牽引車(主車)和掛車都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牽引車(主車)拖帶掛車情況下,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牽引車(主車)引起。故都邦保險公司作為瀛怡公司所有的肇事牽引車(主車)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人,不應就涉案貨物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太平洋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相關焦點

  • 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基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發生在保險事故因第三者的違約或者侵權而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財產保險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 貨運合同相對人不存在違約時不應作為財產保險代位求償權對象
    編者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代位求償權問題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是代位權人行使權利時必須首先明確的一個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是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對象,但是該第三人應當如何確定,取決於對「負有賠償責任」這一情況的認定。
  • 火災原因認定不明致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落空
    如果不能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明確火災事故原因,會導致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落空。本期推送一則最高法院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再審案件,分析在消防機構無法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能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文中案例選自中國裁判法律文書網。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因有哪些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時,自給付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於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因有哪些呢?這個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 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處分行為的法律分析
    保險期限內,貨運公司裝載A公司貨物的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事故,造成貨損。保險公司依約向A公司支付保險金後,訴至法院,要求貨運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二]:B公司與保險公司籤訂內陸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一份,保單形式是自保單起始之日起裝貨預承保。B公司後與貨運公司籤訂運輸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以投保的方式避免貨損,貨運公司對貨損不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未將該免責約定通知保險公司。
  • 關稅保證保險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優先性分析
    關稅保證保險所涉各方主體間的法律關係看似簡單,但保險人賠付後,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的特殊性帶來的爭議問題隨之顯現。在現有判決[1]皆認可保險人賠付後享有代位求償權的前提下,該代位求償權是否可適用稅款債權的相關規則?本文擬結合理論及實踐,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時,在保險賠償金給付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各國保險法為防止被保險人在保險利益原則下獲得雙重利益而確立的一種債權讓渡制度。
  • 汽車自燃致鄰車毀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他卻稱自己不是車主……
    汽車自燃致鄰車毀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他卻稱自己不是車主…… 2020-11-12 18: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判決】責任保險項下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判斷標準
    2015年11月4日,「潤恆達」輪與「新南方818」輪在福建平潭海域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新南方818」輪及船載貨物沉沒。事故發生後,寶鋼公司就碰撞事故遭受的損失向太平洋保險提出保險賠償要求,太平洋保險賠付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 《民法典》對保險合同履行影響的金融商事解讀丨融金尚法社
    第九條 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淺析《保險法》司法解釋(四)中的代位權行使
    同時,《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束某作為侵權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A公司已經向法律服務公司進行了賠償,且取得了權益轉讓書,有權代位獲得侵權人束某的賠償。
  • 從一起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談公平原則在商事審判中的適用
    從一起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談公平原則在商事審判中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