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啟動生效,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看似與職工體育無關,實則不然,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說道說道吧~
剛剛實施的《民法典》中提出了的自甘風險這一概念,對於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賽事進行了規定,讓大家更有信心、有動力組織和參與體育賽事,最終將有利於社會體育、競技體育相關賽事活動的蓬勃開展。
2021年1月4日,備受矚目的首例使用民法典審理案件開庭,對體育賽事中「自甘風險」條款做了明確的解釋與應用範例。
業餘羽毛球比賽中宋先生眼睛受傷,幾乎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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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先生與被告周先生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原被告與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公園進行羽毛球比賽。比賽過程中,原告被被告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
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宋先生將擊傷眼睛的周先生告上法庭
比賽時監控錄像截圖宋先生以身體權為由將球友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仍未履行注意義務,選擇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構成重大過失。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1月4日上午,朝陽法院一審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什麼是「自甘風險」原則?
為什麼本案適用於「自甘風險」原則?
中央電視臺新聞30分節目報導法院認為,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回球時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且高度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故應將此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原則對體育賽事的開展有著重要意義
經常參與體育賽事運動的職工朋友們都知道,足球、籃球、滑雪、遊泳等等項目都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和對抗性,在比賽過程中,如果我們將過多的精力、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防止自己或者他人是否受傷、自己是否承擔責任上,這些體育運動就無法正常開展。
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的出臺,就是為了保證這些正常的對抗性活動、高風險體育運動能夠正常進行,讓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在比賽本身。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運動的高質量、觀賞性,又達到運動要追求的鍛鍊身體、強身健體的目的。
通過「自甘風險「原則,還可以培養大家形成自願、自為、自治、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理念和精神。作為成年人,既然自願選擇了高風險,高對抗的體育項目,就應該敢做敢為、敢於迎接挑戰、勇於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在推進進全民健康,建設體育強國的大背景下《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規則對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參與體育活動有著重要意義。
我們希望能看到「自甘風險」原則不僅成為法律判決中的範例,也成為大家心中一條基本的道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