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受傷索賠被駁回 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2021-01-08 金臺資訊

宋老先生在群眾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被球擊中右眼,致人工晶體脫位,事後他將對手周先生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等賠償。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民法典施行後的首案,適用民法典「自甘風險」的條款當庭判決駁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梳理

老人打羽毛球導致晶體脫位

宋老先生今年74歲。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老先生和朋友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比賽。50歲的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老先生的右眼。

記者了解到,宋老先生的右眼安裝過人工晶體,被球擊中後因「人工晶體脫位」宋老先生住院接受了手術,將人工晶體摘除。後經複查,宋老先生右眼視神經萎縮,已接近失明,醫院不建議再做晶體植入。事後,宋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總計8500餘元。

「我們打球已經打了好幾年,誰也不願意看到誰受傷。」據周先生講,他們是自發組織的文體活動,參加活動應風險自擔。「事發時,宋老先生已經持續打了50分鐘的羽毛球,他自己也承認眼睛有視差,而且他這麼大年紀,應當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有所了解。」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均承認,大家都是業餘選手,沒有經過專業訓練。關於適用法律的問題,宋老先生的代理人要求適用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認為即便周先生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分擔損失。但是周先生認為,民法典已經生效,當中加入了「自甘風險」的條款。

司法解釋

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記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風險」原則,被認為填補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經過40多分鐘的庭審,朝陽法院適用民法典第1176條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扣殺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晚報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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