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核注清單有些場景可以不進行申報報關單(或備案清單),隨即有些先行先試的地區開展了二線貨物憑保稅核注清單作為有效的憑證進行收付匯的創新;近日海關省外匯管理局收緊告知,省級外匯管理部門之前與海關協調一致的方便做法(二線貨物憑保稅核注清單作為有效的憑證進行收付匯)不太利於打擊騙匯的工作需要,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系統尚不支持企業憑核注清單辦理收付匯手續,因此,憑保稅核注清單作為有效的憑證進行收付匯的創新先暫停作廢,企業仍然按照原有方式處理收付匯手續。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於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一共列舉了5種可以只申報保稅核注清單的場景(若企業選擇報關系統可以支持,並非只能申報保稅核注清單)
針對可只申報核注清單不報報關單or備案清單的業務類型做逐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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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核注清單定義
(註:要想合併生成成報關單,必須在「報關標誌」處選擇「報關」)
保稅核注清單是金關二期保稅底帳核注的專用單證,屬於辦理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業務的相關單證;
定義出處: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於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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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可只申報核注清單不報報關單的業務類型
為簡化保稅貨物報關手續,在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啟用後,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餘料結轉、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後未獲得收入)、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結轉手續的,可不再辦理報關單申報手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或與區(場所)外企業間進出貨物的,區(場所)內企業可不再辦理備案清單申報手續
類型出處: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於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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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型闡述
餘料結轉:加工貿易餘料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經營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餘的、可以繼續用於加工製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結轉到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企業、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監管方式的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繼續加工復出口。定義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3號令修訂)(註:餘料結轉只是手(帳)冊之間的轉移,不屬於商業購銷,不涉及收付外匯,無需生成報關單)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定義出處: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註:既然是不做價設備,不涉及付匯,無需生成報關單)
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對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向海關申報,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採取焚燒、填埋和用其他無害化方式,改變貨物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的處置活動。定義出處: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關於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註:不屬於商業購銷,不涉及收付外匯)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保稅監管場所有: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註:監管區域、場所間貨物有兩類:一類是發生商業購銷的,這類業務必須生成清單才能收付匯;另一類是未發生商業購銷的,只是從一個區域移庫到另一監管區域,這類不涉及收付匯)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或與區(場所)外企業間進出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企業可以只產生核注清單不必產生備案清單(註:對於發生商業購銷的,還得生成報關單/備案清單進行收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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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作答
我們針對可只申報核注清單不報報關單的業務類型做逐一的分析:餘料結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後未獲得收入)這三種業務類型可以通過閱讀定義判斷出,都是不會產生收付匯的場景,所以不產生報關單,不用進行收付匯聯網核查;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區(場所)外企業間進出貨物,可不再辦理備案清單;這二種業務類型:存在收付匯的情況(生產型企業、外貿企業)、也存在不收付匯的情況(物流企業之間)概況下這5中業務場景,認為在當前政策還不明朗的情況下核注清單適合不進行收付匯的場景,若要進行收付匯產生備案清單或是報關單更合適,以免影響今後的收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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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2013年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響應《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
外匯管理局先後發送了2份公告
當前繼續有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2號
這兩份公告中提及了收付匯單證審核時報關單、備案清單是有效的商業單據;未提及保稅核注清單
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之間進行報關單聯網核查,對於結關的報關單數據通過電子口岸傳輸到外匯管理局;而保稅核注清單當前是不會進入該聯網核查系統的;同時我們設想如果保稅核注清單存在刪、改的情況,系統不能傳輸,勢必確實為有效的監管帶來困擾。
綜其所述:
當前創新若以保稅核注清單作為有效的收付匯單據的前提是:
1.儘快完善法律法規給保稅核注清單明確身份
2.建立保稅核注清單的聯網核查機制;
來源:關務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