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某商場售貨員,其與商場有籤訂勞動合同,且合同中有約定基本工資。2007年8月商場實行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劉某與商場籤訂內部承包合同,承包了一個櫃檯,向商場上交承包費,期限為1年。由於經營不善,自2008年3月份連續兩個月虧損,為此,商場方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停發劉某3月份以來基本工資,劉某不服,於2008年6月8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其自3月份以來的工資,並支付賠償費用。你認為劉某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案例解析:
劉某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劉某與商場的勞動合同在承包關係成立後繼續有效。因劉某與商場建立的是內部承包關係,身份是雙重的,既是勞動者又是承包人。勞動合同的基本工資條款應繼續有效。既然仍是勞動合同關係,商場就應補發劉某3月份以來的工資,而且還應向劉某支付賠償費用。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且我國勞動法並未將經濟效益不好作為允許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法定事由;因用人單位違法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