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2006年4月8日甲公司(甲方)與陳某(乙方)籤訂了《NTN項目承包協議書》,載明:「一、為充分調動NTN項目經理及員工的積極性,保障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協議。二、乙方實行獨立核算,業務承包。三、乙方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上繳甲方純利潤300萬元。四、乙方2006年上繳甲方純利潤300萬元以上部分,甲方享有40%分紅,乙方享有60%分紅。五、甲方對乙方財務實行全面管理。六、甲方負責NTN項目投資。七、甲方負責乙方的全面財務工作,每月向乙方通報經營情況。八、甲方負責乙方的對外合同籤約。……十六、在乙方無法完成上繳利潤時,甲方有權免去乙方門市經理職務並終止本協議。……二十、乙方必須重視公司信譽、陸輻品牌和企業文化,不許經營任何假冒偽劣產品,無條件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和經營方針。二十一、乙方定期向公司匯報工作。……二十八、乙方本人工資由甲方制定,本協議期內乙方工資為稅前12000元。……三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至2009年3月31日止。……」落款處顯示加蓋甲公司合同專用章及陳某籤字,2006年4月8日。
陳某以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甲公司支付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裁決如下:一、確認陳某與甲公司於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駁回陳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陳某與甲公司均不服該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起訴在先。
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其與甲公司自200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甲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陳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
陳某與甲公司籤訂了《NTN項目承包協議書》,雙方針對協議期間(即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建立法律關係的性質各執一詞。經審查協議內容,從締約目的為充分調動項目經理及員工的積極性、甲公司負責陳某方的項目投資、財務管理、對外合同籤約、職務任免、發放工資、以及陳某應當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等方面可見,上述協議雖名義為項目承包協議書,但內容並非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相關,實質體現的是甲公司與陳某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鑑於上述期間陳某所從事的業務屬於甲公司的經營範圍,甲公司按月向其發放工資,陳某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等事實,結合雙方均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一審法院確認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對甲公司所持雙方間於該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不予採納。
雙方間籤訂的《NTN項目承包協議書》,明確載明了雙方主體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實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故認定上述協議書雖名義上為承包協議書,實際內容為雙方間籤訂的勞動合同,故對陳某要求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至於協議未載明的勞動合同其他必備條款,陳某享有的救濟途徑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不適用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在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的雙倍工資罰則。另,雙方均確認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經審查,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陳某與公司於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對於《NTN項目承包協議書》的履行期間成立何種法律關係存在爭議。現陳某主張為勞動關係,甲公司對此不認可,主張雙方為承包關係。本院認為,勞動關係與其他由於提供勞務而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本質區別在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具有人身從屬性。依據雙方訂立協議的內容來看,其中,明確約定諸如甲公司負責陳某方的項目投資、財務管理、對外合同籤約、職務任免、發放工資、以及陳某應當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等內容;而從實際履行中來看,甲公司按月向其發放工資,陳某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由此可知,前述協議雖名為承包協議,但實質體現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再結合陳某所從事的業務屬於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雙方均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等因素,一審法院確認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甲公司所持因協議中包含獨立核算的內容,應據此認定為承包關係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綜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京01民終5958號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