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威海兩級法院一審集中公開宣判4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其中,判處死刑1人、無期徒刑1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0
1
彭亮等1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姦、猥褻兒童一案
威海中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彭亮、張福軍及苗壯(另案處理)為攫取非法利益,依託其先後成立的兩家夜總會,糾集、拉攏其他被告人(其中1人未成年、6人部分犯罪時未成年)等作為服務員和打手,形成了以彭亮、張福軍為首要分子,王曉宇、戚宇豪、羅某某、於浩男、李光、李鑫等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榮成市成山鎮、港西鎮,威海市環翠區等地多次實施隨意毆打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活動,並組織幼女、未成年少女及婦女賣淫,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另,被告人彭亮等人還分別實施了強姦、輪姦幼女,猥褻兒童等犯罪行為。
威海中院依法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彭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張福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0
2
高峰等16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包庇一案
環翠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被告人高峰糾集孫洪財、王祝偉、李濤等人,在威海市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在無金融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多名借款人違法發放高利借款,並以威脅、毆打、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索要錢款,後依託威海源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高峰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孫洪財、王祝偉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劉恩德、王善鵬、段桂林、李濤、宮凱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環翠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高峰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與前罪並罰,判處孫洪財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0
3
譚士博等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
高區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譚士博非法從事高利貸業務。為攫取高額非法利益,2011年至2015年,譚士博糾集、指使被告人吳廣軍、鄒軍波、周明、王兵等人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群眾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擾亂和破壞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嚴重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影響極其惡劣,形成了以譚士博為首要分子,以鄒軍波、周明、吳廣軍為重要成員,王兵等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高區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譚士博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0
4
李潛、陳陽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詐騙、強迫賣淫、敲詐勒索一案
乳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起至2016年,被告人陳陽以支付固定工資和提成的方式糾集被告人李潛、姜進、潘俊霖等人形成較為固定的放貸組織,以陳陽經營的「悅泰貿易」為依託,在乳山市從事非法放貸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潛、陳陽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姜進、潘俊霖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在乳山市區、乳山口鎮等地實施非法拘禁、詐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李潛糾集被告人姜進、潘俊霖等人以經營的「融乾房產」為依託,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在乳山市區、乳山寨鎮等地實施強迫賣淫、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乳山法院依法以強迫賣淫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被判處李潛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一千元;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判處陳陽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來源:威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