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註欄主要是對某一交易事項進行補充說明,
有很多業務的發票都需要填寫備註欄,
但是很多企業並不注重發票備註欄,
導致發票開具不合規等問題,
今天就來總結下發票備註欄相關內容吧!
發票備註欄信息總結表
政策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發票時應該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果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3.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會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該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4.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該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5.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該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該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8.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該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0.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11.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該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12.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按照3%的徵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13.代開發票崗位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14.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15.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16.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17.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18.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