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學生公費醫療保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校學生的醫療保健工作,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保障其身體健康,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長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住院、意外傷害、門診大病(包括惡性腫瘤的放、化療;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愛滋病的藥物門診大病治療;腎移植術後的抗排異藥物治療;血友病的治療周期及用量、結核病抗結核治療、精神分裂症的治療;慢性C型肝炎的治療)均執行長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學生一般門診享受公費醫療。享受門診公費醫療保健待遇的學生包括: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檔案轉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學生門診公費醫療保健單位包括:前衛校區醫院、南嶺校區醫院、新民校區醫院(中日聯誼醫院二部)、朝陽校區醫院、南湖校區醫院、和平校區門診部。
第二章 門診醫療保健管理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經校區醫院體檢合格者,學校為其辦理《吉林大學醫療證》(以下簡稱「醫療證」),作為其享受門診公費醫療保健的憑證。
第五條 各校區醫院發放的醫療證僅限定於本校區醫院內使用。
一、在校期間,如果學生的學習、住宿的校區發生變動,學生本人攜帶學生證、醫療證,先到原校區醫院辦理轉出手續,經醫務處審核備案後,到變動後校區醫院辦理轉入手續。
二、醫療證丟失補辦時,需持有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或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的介紹信、學生證、本人照片及所屬校區醫院保健科的證明到所屬校區醫院辦理。
三、學生在校區醫院住院期間,醫療證交給醫院住院部保管。
四、學生畢業離校前,應將醫療證交回所屬校區醫院。
第六條 學生就醫時,須持有本人的醫療證,不得借用他人醫療證,一經發現,收回醫療證,按自費人員處理。
第七條 學生在門診就診時,醫生應根據診療需要開據醫囑和處方,不允許學生點名開藥、檢查,不允許擅自塗改處方、病歷文書等,違者給予相應處罰,造成不良後果者,責任自負。
第八條 門診處方執行三天藥品劑量。同一處方不應出現兩種作用相同或作用相似的藥品。麻醉藥和抗生素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門診轉診及轉院程序
第九條 門診轉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因病情特殊,需要到上級醫院診治者;
二、由於校區醫院技術和設備的限制,對一些疾病不能診治者。
第十條 轉診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要由門診醫師提出轉診申請。
二、在門診病歷中出具較為詳盡的「病情介紹」。
三、經科主任審核同意,報校區醫院院長批准後,方可轉送或介紹到我校的第一醫院、第二醫院、中日聯誼醫院和口腔醫院。原則上不轉往校外醫院。
第十一條 轉診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病情較重的學生轉院時,須向其所在學院輔導員老師、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秘書或家屬交代病情,並指派醫護人員護送,要做好轉送途中的意外防範工作。
二、第一醫院、第二醫院、中日聯誼醫院的門診部,要做好學生的門診雙向轉診的協調工作,確保學生的門診醫療轉診順暢。
三、各醫院對轉診的學生,要嚴格執行《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及診療服務項目,複寫處方或用藥處置清單制度,用藥原則按照範圍,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杜絕不必要的重複檢查,節約經費開支,減少衛生資源的浪費。如造成不必要的醫療經費浪費,學校有權拒付其款項,並追究醫院、治療科室和診治醫務人員的責任,必要時實施處罰。
四、急診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校區醫院報告登記,可到就近醫院進行診治,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傳染病患者,嚴格按照規定收治或及時轉診到第一醫院傳染病病房或專科醫院診治。
第十三條 精神病患者,轉診到第一醫院精神病科門診或精神病專科醫院進行診治。
第四章 醫療費用管理
第十四條 各校區醫院要嚴格執行公費醫療預算分配計劃,合理地安排使用醫療保健費用。嚴格掌握醫療經費開支,確保學生醫療保健的需求。學生使用的藥品及診療項目須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長春市城鎮居民醫保藥品目錄》、《長春市城鎮居民醫保診療項目》、《長春市城鎮居民醫保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範圍內。
第十五條 學生按如下比例承擔醫療費:
一、學生在各所屬校區醫院門診就診時,使用《長春市城鎮居民醫保藥品目錄》報銷範圍中甲類藥品,學生個人自負比例為10%。
二、特殊情況下,使用《長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需校區醫院院長批准,學生個人自理比例為20%。
三、經校區醫院同意轉往上級醫院只做確診檢查,檢查範圍必須符合醫保服務範圍中的甲類,學生自理比例為20%。原則上不能在上級醫院門診開藥及治療,但可以將治療方案帶回校區醫院,經院長批准後在校區醫院治療。
四、使用國家規定的自費藥品及生物製劑,其費用全部由個人自費。
五、因教學、實習或因公長期在外地的學生,患病時門診就診應在當地二級以上醫院就診,用藥及診療服務範圍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回校後按規定比例報銷。需住院和門診大病、意外傷害時,應按長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六、學生假期期間,除門診急診外,原則上不予報銷慢性病診治醫療費。
第十六條 個人負擔醫療費的交納辦法如下:
一、在所屬校區醫院門診就醫者,須持學生本人醫療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出個人應交付的費用,直接在醫院收款處交納。
二、嚴格執行我校雙向轉診制度,憑診斷、複寫處方或用藥處置清單、國家統一印製帶稅檢章的醫療衛生專用發票及本人醫療證等相關材料到所在校區醫院報銷。
第十七條 學校公費醫療經費不予報銷的費用如下:
一、不予報銷的藥品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丙類藥品),未經政府部門批准的各醫療機構自製(目錄範圍內)的藥品。
二、不予報銷的診療項目
1.不符合轉診轉院規定及未辦理手續的醫療費。
2.掛號費、病歷工本費、院外會診費。
3.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費。
4.省物價部門規定醫療機構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醫療服務費用。
5.各類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治療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對眼、斜眼、近視、弱視、眼殘缺、重瞼成形術、打耳眼、脫痣、雷射美容平疣、除皺、美容按摩、潔齒、鑲牙、牙列不整、色斑牙、黑黃牙治療;治療先天性斜頸、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肢體殘缺的費用。
6.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如助長、增智、瘦弱、食療等費用。
7.新生入學體檢、畢業生體檢、考研體檢各種健康體檢的費用。
8.注射各種疫苗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9.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CT、眼科準分子雷射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10.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11.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12.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13.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及其手術費用。
14.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15.近視眼矯形術。
16.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17.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18.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19.超計劃生育費。
20.毒品、麻醉藥品成癮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菸等費用。
三、不予報銷的其它費用
1.因違法犯罪、打架鬥毆、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故意自殺、自殘及燃放煙花鞭炮傷殘等發生的一切費用。
2.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醫藥費。
3.新生入學後,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在未取得學籍期間的個人醫療費用。
4.保留學籍和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
5.跨年度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6.新生入學前已患有不影響入學的疾病,應與校區醫院籤訂協議,如需繼續用藥治療、入學後複查、復發、加重時的檢查治療費用個人負擔。
7.未加入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學生,住院醫療費個人負擔。
第十八條 原則上醫療費每季報銷一次,具體時間由各校區醫院自行安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學生公費醫療保健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