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怎麼規定的?

2021-01-09 法妞問答

醫務人員覺得陌生而遙遠的「醫療事故罪」似乎紛至沓來,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而許多醫務人員對於「醫療事故罪」不甚了解,以至誠惶誠恐,不知所措。,那麼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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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怎麼規定的?

福建廈金律師事務所楊慧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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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廈金律師事務所楊慧律師解析:

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裡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

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於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於。後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於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於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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