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宜興一5歲腦炎患兒輸液時,「甘露醇」被錯輸成「甲硝唑」,患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對此「宜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公眾號10月15日凌晨發布《關於朱某某死亡一事處理情況的通報》稱,患兒最終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腦病」。當班2名護士已被辭退,目前醫院與家屬就善後事宜達成一致。
醫護人員違規操作致死會涉嫌犯什麼罪?
1、涉嫌醫療事故罪
根據刑法法條,該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法條,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懷疑救治不當發生醫療事故怎麼投訴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一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1.當患方或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提出爭議時,首先向各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疑議,並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義務提供的《醫療資料封存申請書》,必須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封存醫療資料,封條上必須有患方當事人的籤字和醫療機構蓋章,封存的醫療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患方要求複印病歷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複印客觀病歷並蓋醫療機構證明與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爭議的,死者親近親屬首先向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疑議,並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義務提供的《屍檢建議書》,在48小時內由省級具有資質的屍檢機構進行屍解,屍解費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給省級屍檢機構,最後責任是誰由誰支付。
3.若醫療事故爭議需鑑定的,由要求鑑定方到衛生局醫療事故爭議辦公室(醫政科)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受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患方和醫方。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患方沒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州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文山州衛生局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且說明理由。
4.醫療事故爭議解決途徑有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判決等三條途徑。
5.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