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8年的"李建雪醫療事故罪案"迎來終審。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宣判長樂市婦產科醫生李建雪無罪!
庭審當天上午,李建雪和愛人均請假來到法庭,等待當庭宣判。當拿到這個期盼多年的結果時,李建雪難掩激動。
產婦死亡,醫生被定罪
2012年1月1日,產婦陳某在福建長樂市醫院順產7小時後死亡。次日,長樂市公安局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對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兩級醫學會在未對產婦進行屍檢的情況下,認為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該案件被認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開除黨籍。當年9月,長樂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醫療事故罪,向長樂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建雪犯醫療事故,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後,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訴。
「如果有罪,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無罪,法律應該還我清白。」李建雪曾說。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產婦陳某到長樂市醫院婦產科辦理分娩住院手續,入住該院婦產科三樓一號床,後離原回家待產。期間,該院婦產科醫生吳某作為經管醫生接診,並為陳某進行了產前檢查及開具檢驗單。
次日上午吳某下班時,部分檢驗報告結論未出,吳某也未及時主動跟蹤或者交代接班的醫生查看,致陳某檢驗報告單上"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檢驗異常結果至產前無值班醫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陳某返回該院待產,於當晚21時送入產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陳某的病情。21時30分左右,陳某順產一女嬰後陰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趕到產房進行處理,並通知二線值班醫生王某到產房。
陳某分娩過程中,王某發現陳某沒有分娩前的化驗檢查報告,從電腦調出查看後發現檢驗結果異常,並囑咐李建雪繼續觀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趕到病房後發現陳某有生命危險,通知其他醫生前來搶救,但未能挽回陳某的生命。公訴機關認為,李建雪在診治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審時曾當庭辯稱,自己在面對突發事件時經驗不足,但在參與搶救和留在產房繼續觀察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醫生匯報,始終按照上級醫生的指示進行診療。
2019年6月26日,此案迎來二審開庭。
全國政協委員兩會上疾呼:停止這起針對醫生的刑罰
或許醫生經驗不足,但不能因為患者去世就讓醫生成為"戴罪之身"。李建雪的辯護律師、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利強曾指出,李建雪的行為有疏失,但並不是不負責任,"李建雪有兩次離開是去寫病歷。在她判斷病人病情平穩時,也有打電話給醫生前來查看情況,並不存在脫崗、未對產婦進行處理的情況。"鄧利強認為,況且事後醫方已經承擔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並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醫院每天都有患者死亡,如果一旦有患者死亡就對醫務人員立案偵查,豈非將每位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置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案審理過程中,多地組織召開衛生和法學界研討會,有專家認為,輕易入罪將使醫生每日工作「如履薄冰」。此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要看患者人身損害的結果是否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有必然的聯繫。鄧利強在一審結束後用"莫大悲哀"形容自己心情。"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醫生承擔刑事責任的話,誰還願意做醫生?"
全國政協委員溫建民更是曾經在全國兩會上呼籲"停止這起針對醫生的刑罰"。此案庭審的專家證人、廣州重症孕婦救治中心主任陳敦金也在安慰死者父親的同時,認為"本起案件不應追溯醫生的刑事責任"。
據了解,2015的2月,長樂市醫院已與產婦家屬籤訂《民事和解協議書》,作出150萬元的一次性賠償。李建雪本人在一審結束後通過申請已經恢復醫師執業資格,還在其原單位婦產科作為一名婦產科醫生從事臨床工作,目前已聘任主治醫師職稱。
專家:醫務人員應多關注「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的入罪門檻是中國所有醫務工作者關注的焦點,如果僅僅為了安撫患者家屬就給醫生定罪,這顯然有違法治精神。歷時8年,這起引發全國關注的案件終於迎來醫生無罪的判決。毫無疑問,案件終審結果對中國醫療界和法律界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嶽曾參與過針對此案的研討會。在看到判決結果後,王嶽接受健康界採訪時對案件提出五點看法。
首先,醫務人員應多關注「醫療事故罪」。這個罪名的諸多構成要件中,最重要也是最容易產生歧義的有兩點:其一,醫生行為是否「嚴重不負責任」,排除技術過錯因素;其二,「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是否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且能排除合理懷疑」。第二個認定顯然更有難度,並且這裡的因果關係應當是刑法學上的絕對因果關係。
第二,儘管醫療行業曾建議取消醫療事故罪,但事實上,醫療事故罪並非我國獨有,國外也有關於醫療犯罪的規定,例如美國是將其歸入過失致人死亡罪名下。中國的刑法單獨列出醫療事故罪名,恰恰是刑罰較輕的考量和處理方式。
第三,「李建雪案」之所以受到社會特別是醫療行業關注,源於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醫學會的鑑定是依據民事審判的因果關係認定,還是刑事審判的因果關係認定,是否已經排除了其他合理懷疑,並未在審判中充分論述清楚。
第四,本案應當對存在死因爭議的屍體進行屍檢,這不同於民事案件,無需死者家屬同意。雖然屍體冷凍時間很長,但是對於排除上述合理懷疑(例如羊水栓賽或嘔吐物誤吸窒息)是有意義的,沒有進行屍檢,就不能將不做屍檢而影響事實認定之不利後果歸於犯罪嫌疑人。
第五,在醫療事故罪認定中,往往如本案會涉及組織性醫療人員的團隊過錯,以及院內管理方面的過錯,這些都不宜認定為個人「嚴重不負責任」,這些組織因素應該被視為有效考量事由阻卻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網醫療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