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為父母修繕墳墓是一種文化習俗的傳承,兒子為亡父修繕墳墓以寄託哀思本無可厚非,但是在湖北襄陽,兒子王大在與繼母李某有書面承諾的情況下,仍將亡父王爹爹與去世多年的生母合葬。同王爹爹結婚近30年的繼母李某向法院起訴侵權,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定王大向李某書面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上世紀70年代,王爹爹與被告王大的生母結婚,並生育了王大,後王大的生母去世,被安葬在王爹爹的老家。
後王爹爹於1991年5月與原告李某登記結婚,於1993年生育一女王二,2019年3月29日王爹爹去世。
王爹爹去世後,李某、王大、王二因王爹爹骨灰安葬地點等事宜產生分歧,王大擬將骨灰運回老家與其生母合葬,王二想就近購買墓地便於祭拜。
經親朋好友調解,2019年3月30日,王大向李某作出書面承諾,內容為:「將父親安葬於生母墳旁,留一定距離,並且在父親墳另一側,留出繼母百年之後安葬位置。」
李某、王二遂同意將王爹爹骨灰運回老家安葬。王大僱請家族人員幫忙,在老家其生母墳墓旁邊「打井(挖墓穴)」,將王爹爹骨灰安葬於此,並將新墓與舊墓「圓(堆放)」成一個新的墓頭。李某認為王大違反承諾,將王爹爹骨灰與其前妻即王大生母合葬,損害了李某作為王爹爹配偶的合法權益,遂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判決
襄州法院審理認為:
逝者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是逝者配偶、子女等親屬對逝者寄託哀思和懷念的載體,骨灰安葬地點及方式對逝者親屬的人格權益具有一定的重要影響。
本案中,逝者王爹爹是王大、王二的父親,也是原告李某的配偶,均有對王爹爹骨灰的管護、瞻仰、祭奠等權利,均有權選擇和確定王爹爹骨灰的安葬地點及方式。
王大出具的承諾書,實質為承諾暫不將王爹爹與其前妻即王大生母合葬。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按照當地習俗,完整意義的夫妻「合葬」,是將後逝者骨灰安葬在先逝者墳墓的近旁,墓穴之間掏通,以紅繩相連,再「圓」成一個墳頭。
王大違反其於2019年3月30日的承諾,違背李某和王二的意願,將其父親王爹爹的墳墓與其生母的墳墓「圓」成一個墓頭,已然達到了在一般人看來,其將二人「合葬」的實際效果和目的,損害了李某作為王爹爹配偶的人格權益,應當向李某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李某訴請王大向其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李某還訴請被告王大停止侵害,作出有效補救措施,鑑於逝者王爹爹骨灰安葬事宜已全部完成,且並不違反我國殯葬制度的相關規定,故該項訴訟請求有違民俗及殯葬制度,不應支持。
綜上,襄州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大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就其將王爹爹墳墓與其生母墳墓堆放成一座墳頭的合葬事宜,向原告李某作出書面的賠禮道歉,具體書寫內容以法院審核為準。
二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被告王大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經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王大的生母去世後,王爹爹與前妻的婚姻關係在其前妻死亡且王爹爹再婚時已經終結。王爹爹與原告李某登記結婚,即王爹爹生前與李某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在此情況下,如王爹爹生前未有特別聲明,將其與前妻合葬,必然影響王爹爹再婚配偶李某的身份利益。
王大因王爹爹骨灰安葬地點與李某、王二產生分歧後,向李某作出「將父親安葬於生母墳旁,留一定距離,並且在父親墳另一側,留出繼母百年之後安葬位置」的書面承諾,屬於其雙方協商達成的共同意見,王大應當遵守。
現王大將王爹爹與前妻的墳墓「圓」成一個墳頭,有違誠信,足以造成對李某人格權的侵害。一審認為王大的行為構成侵權並判決王大向李某書面賠禮道歉處理適當。遂判決駁回了王大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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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申鵬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