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拿著父親立下的遺囑索要房產 繼母「翻臉」

2020-08-28 南海網

兒子拿著父親立下的遺囑——

索要房產繼母「翻臉」

遺囑無效 是逼迫下寫的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8月21日訊(記者 陳棟)老王的遺囑中,明確約定了小王繼承遺產的範圍。而老王逝世後,小王拿著遺囑找繼母阿霞履行時,阿霞則表示不承認遺囑的合法性,遺囑是在小王的逼迫下老王才寫的。事情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近日,記者在中國文書裁判網看到了此案的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父親立下遺囑

房產由他繼承

小王和被繼承人老王系父子關係。2007年4月3日,老王和阿霞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對夫妻財產的分配進行約定。2016年8月25日,老王在兩位見證人老張和老李的見證下立下遺囑。

遺囑內容為:1、位於海口市和平大道某處房產一套,面積為113.1平方米。該房屋為本人於2008年5月28日購買所得,故在本人百年之後由我兒子小王繼承並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全部權益,由小王辦理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2、位於海花島房屋一套,系本人與阿霞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本人的財產份額,都由我兒子小王繼承。本人百年後所獲得的撫恤金、喪葬費等費用由我兒子小王領取並處理。

為享受財產繼承權

繼子將繼母告上法庭

2016年9月13日,老王因病去世。被繼承人立遺囑的過程,有相應的視頻予以錄製保存,視頻顯示被繼承人逐字對遺囑裡面的內容進行了宣讀,且該遺囑有被繼承人、見證人、遺囑執行人的籤名。

據了解,位於海花島的房屋,系2016年2月1日由阿霞購買,房屋建築面積為90.73平方米,總價為588260元。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該房屋為分期付款,2016年2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76478元、2016年7月29日前支付樓款58826元、2017年1月29日前付樓款58826元、2017年7月29日前支付樓款88239元、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樓款58826元、2018年7月29日前支付樓款58826元、2018年7月29日前支付樓款88239元、餘款58826元於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

目前,現該房屋的房款已全部支付完畢,截至被繼承人老王2016年9月13日去世前,該房屋共計支付235304元,佔總房款588260元的比重為40%,而原告小王主張的該房屋總價值的20%,系其中的一半。

小王認為,老王生前立有遺囑,遺產應該按照遺囑進行處理。而阿霞則認為,海花島的房屋是其個人出資購買,非夫妻共同財產,更非本案遺產範圍之內,故不應作為遺產繼承並分割。故小王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遺囑享有海花島房產總價值的20%價款,並讓阿霞返還和平大道房產30萬元購房款以及老王的15000元銀行存款。

小王向法院提交了和平大道房產的買賣合同,認為老王於2008年5月21日向阿霞購買了該房產,房款價格為30萬元,按照遺囑阿霞應返回30萬元購房款。

面對小王返回30萬購房款的訴求,阿霞辯稱和平大道的房屋是在案外人名下,不屬於本案的受理範圍之內,也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南國都市報「家事法苑」欄目,講述專業律師辦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態人情的同時,也讓普通大眾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和處世經驗。

儋州市人民法院認為,剝離婚前財產外,在無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公民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以立遺囑的形式處分其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焦點1 和平大道房產

無證據證明

老王支付30萬購房款

退回30萬元的購房款和分割所得15000元存款是否成立?因小王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繼承人已實際履行位於海口市和平大道房產買賣合同項下300000元的付款義務,對被繼承人的存款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為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故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

焦點2 老王的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真實有效

從小王提供的視頻資料來看,涉案遺囑裡面的內容系被繼承人清晰地逐字宣讀,且有被繼承人、見證人、遺囑執行人的籤名和錄音資料,足可以證明被繼承人清楚遺囑裡面的內容,阿霞並沒有有效的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系被繼承人受脅迫、欺騙或其他非真實意思表示,在本案原告系被繼承人親生兒子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涉案遺囑為真實合法有效,為此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故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採信,且對被告要求調查分割被繼承人撫恤金的問題不予處理。

焦點3 阿霞買的房產是否屬婚前財產?

法院:小王享有房產

總價值20%份額

因被繼承人老王與被告阿霞並沒有夫妻財產分配協議,被告也無有效的證據證實涉案海花島的房子系其婚前財產婚後購買所得。基於婚姻關係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則,被繼承人與被告自2007年4月3日就登記結婚,而涉案海花島的房子於2016年2月1日才購買,而從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裡面有對該房屋進行處分,也可證明該房屋並不是被告私下自己購買,而被繼承人是知悉的,故本院推定涉案海花島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小王主張截止被繼承人老王2016年9月13日去世前,該房屋共計支付235304元,佔總房款588260元的比重為40%,而原告主張該房屋總價值的20%,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該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予以支持。

儋州法院依法判決如下:小王享有海花島房產總價值的20%份額,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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