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北京老太立遺囑將房產給了孝順兒孫,其他兒子不同意

2020-08-27 聖偉律師

在網上聽過這樣一個言論:怎樣讓子女孝順?應該學學古代皇上的做法,去世後再把皇位傳給兒子,沒有皇位怎麼辦?牢牢抓住家產,去世後再分給子女。


仔細想想,還真是這麼一個理兒。現實生活中,就有不少老人在老伴兒過世後將房子、財產分了,然後子女拿著錢財各過各的,再也不管老人生活的如何。


當然,也有不少孝順的子女,不為錢財,只為了讓老人安享晚年。家住北京西城區的趙女士就是這樣,在父親去世後,盡心盡力照顧母親,只為讓母親開心度過人生中的最後一個階段。



意外之喜是,母親立下遺囑,將房子給了她和她的外甥。但也因此,趙女士被哥哥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母親的遺產。


趙女士的父母於1959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三個兒女,分別是趙大哥、趙二哥和趙女士。1997年,趙父和趙母於北京通州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登記在趙母名下。


2008年11月,趙父因病去世。此時,趙女士兄妹三人都住在西城區,只有趙母一人住在通州區。於是,趙女士經常來母親家住,給予母親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陪伴。另外,趙大哥的兒子趙小軍(化名)也常常來看望奶奶。


2010年6月,趙母及其子女在北京市某公證處進行公證,由於趙父的父母於趙父去世前均已去世,所以趙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趙母、趙大哥、趙二哥和趙女士四人,趙大哥、趙二哥和趙女士均表示自願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於是,通州區這套房產為趙母一人所有。當月,這套登記在趙母名下的房產,共有情況改為單獨所有。


自2014年開始,趙母的身體健康情況每況愈下,一直是趙女士在其身邊照顧,趙小軍也時常看望,並經常打電話問候。


2016年5月,趙母前往北京市某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內容大意為:「登記在我(趙母)名下的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號房屋,是我個人財產。為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現我特立遺囑如下:在我去世後,自願將上述房產中50%的產權份額遺留給我的女兒趙女士個人所有;另50%產權份額遺贈給我的孫子趙小軍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他人無權幹涉。」兩日後,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對上述遺囑進行了公證。


關於立公證遺囑的原因,趙母在公證錄像和筆錄中稱趙女士對她照顧較多,趙小軍對她好,因此給二人房屋產權,趙大哥和趙二哥也偶爾來看望,但是看望的時間較短。


2017年12月,趙母去世。



在趙母去世之後,趙大哥和趙二哥才知道公證遺囑的存在,他們對此遺囑均不認可。於是,趙二哥將趙大哥、趙女士和趙小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自己繼承父母遺產的各40%,遺產範圍為: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號房屋;趙母遺留的銀行存款。


趙大哥認可趙二哥的訴訟請求。他認為遺產應該平分,在公證的時候不應該背著他們。


趙女士和趙小軍則認為,房子已經由被繼承人以公證遺囑的形式分別遺贈給他們,應該由他們兩人按照公證書繼承,關於存款以法院調取的為準。


依當事人的申請,法院查明,趙母去世時名下帳戶餘額為8千餘元,後又陸續轉入了養老保險和利息,餘額變為1.1萬餘元,趙女士取走1.1萬元用於處理老人的喪葬等事宜,並提交了殯儀公司的證明及收費明細等予以佐證。最後,趙母帳戶內的餘額為726.61元。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自趙父去世後,其繼承人已經通過公證的形式,同意將涉案房屋歸趙母一人所有,所以,涉案房屋是趙母個人遺產。對於趙母名下的銀行存款,其去世前遺留的以及去世後獲得的養老金和法定孳息均屬於她的遺產,所以,其名下銀行卡存款1.1萬餘元為趙母的遺產。


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趙母通過公證處訂立的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結合其在公證錄像中的表述,足以證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存款,雖然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趙母名下的銀行存款在遺囑中未涉及,因此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扣除1.1萬元喪葬費用後,剩餘的726.61元,法院予以分割。根據趙母生前表述,以及其後事的處理情況,法院認為趙女士對趙母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可以多分該部分遺產。


最後,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號房產由趙女士和趙小軍按份共有50%的份額;趙母名下的銀行存款726.61元由趙女士繼承所有,趙女士補償給趙大哥、趙二哥各200元。



看到這樣的結局,大家可還滿意?


趙母並不像有些父母一樣,為了所謂的一碗水端平,即使有的孩子一點兒都不孝順,還堅持將遺產平分。趙母很清楚哪個孩子才是真心關愛她,於是將自己的房產給了照顧她並帶給她幸福感的女兒和孫子,這才是老人按照內心真實意願作出的決定。


最重要的是,趙母知法懂法,在去世前就立下公證遺囑,保護了自己的真實意願,也幫女兒和孫子守住了他們應得的利益,可以說,趙母真真是個明白人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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